廣州市大型商業網點聽證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最佳化我市商業網點布局,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持續有序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大型商業網點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商業網點,是指從事商品流通、為生產和生活提供服務,具備以下規模的固定經營場所,包括建築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場(含批發市場、汽車交易市場、舊貨市場)、倉儲或物流配送基地(中心)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店(含購物中心)、餐飲等經營場所。

第四條 新建大型商業網點在土地投標(含征地)之前,原商業網點擴建、非商業網點改建或改為大型商業網點、原商業網點改變服務類型的擴建或改建在報建規劃(以下簡稱開設大型商業網點)之前,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市、區(縣級市)有關管理部門、社會各有關單位舉行聽證會,對其設立的可行性進行論證,使大型商業網點開設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發展規劃。

第五條 聽證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公開舉行。

第六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包括聽證委員會成員和聽證會代表,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等。

第七條 聽證委員會由市商業、計畫、交通、城市規劃、國土、工商、環保、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的商業、規劃和法律專家等人員組成, 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第八條 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應向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所有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的選址情況及建設依據、建設平面圖、交通圖及周邊環境示意圖;

(四)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投資建設規模、資金來源及功能定位;

(五)屬新建的,應提供對擬用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的資料;

(六)屬擴建和改建的,應提供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原建築體的規劃批文;

(七)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後,對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應當制定聽證方案,在30個工作日內舉行聽證會。

第十條 聽證會前,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提供的材料、調查的情況、提出舉行聽證的意見送交聽證委員會,商定聽證會代表人員和聽證會時間,在舉行聽證的5個工作日前將聽證通知送達聽證參加人,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聽證會代表包括有關區(縣級市)商業、計畫、城市規劃、工商等部門和街道代表,相關行業協會代表,以及大型商業網點擬設立地的居民代表,相關同業從業者代表等利害關係人。

專家、公民參加聽證會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利害關係人相對確定的,聽證組織機構應當向利害關係人送達聽證告知書;利害關係人不確定的,聽證組織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並且要求利害關係人到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利害關係人數量眾多時,由利害關係人推舉代表;代表難以推舉產生的,聽證組織機構可以通過抽籤等公平、公開的方式選出代表。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所在區(縣級市)有關部門承擔本條第二款的工作。

第十三條 聽證參加人對大型商業網點設立的意見,可以在聽證前提交聽證組織機構。要求旁聽的,可向聽證組織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參加旁聽。

第十四條 聽證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聽證方案並主持聽證會。

聽證會應當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時方可舉行。聽證會人員一般為18至25人,其中居民和相關同業從業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參加聽證會的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概況和發展規劃;

(二)要求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回答有關問題;

(三)提出對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意見;

(四) 聽證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議紀律;

(二)為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保守商業秘密;

(三)公正、客觀地提出意見;

(四) 聽證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讀紀律及注意事項;

(二) 由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說明新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有關情況;

(三)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介紹有關單位和公民對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意見;

(四)利害關係人及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對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進行提問;

(五)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回答其他聽證參加人的提問。其他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六)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利害關係人作最後陳述;

(七) 聽證會土持人作總結,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八)擬定並出具聽證綜合意見。

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聽證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將聽證綜合意見送達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及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九條 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持聽證會的綜合意見,到市計畫、國土、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有關部門應將聽證會意見作為項目審批的參考依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設立大型商業網點,聽證結束後按照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尚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大型商業網點,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應在向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後到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費用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解決,聽證會組織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方收到聽證會綜合意見後,180日內無正當理由未到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的,該項目聽證綜合意見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聽證程式舉行聽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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