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會議公務活動若干規定

廣州出台措施規範會議:主持詞不稱“尊敬的某某”。 《市政府系統全市性會議(活動)若干規定》由廣州市政府辦公廳秘書處於2014年11月24日印發,其中的內容包括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格、規模和會期,要切實精簡議程。 其中規定市領導在全市性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超過50分鐘,主持詞和其他會議文稿不出現“尊敬的某某”稱謂。

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統籌和規範以市政府、各部門、市有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舉辦的全市性會議公務活動,控制會議(活動)的數量,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會議(活動)的舉辦原則

舉辦會議(活動)應堅持求真務實、精簡高效、科學統籌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的規格、數量、規模、會期、經費,切實精簡會議(活動)的議程,形成全市性會議(活動)的統一標準。

(一)嚴格控制規格。

1.以下會議(活動)以市政府名義舉辦:

(1)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重要指示、決定精神的;

(2)部署市政府一個時期重要工作的;

(3)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及全市中心工作的;

(4)涉及重大節慶、紀念日且影響廣泛的:

(5)由市政府授獎、表彰的;

(6)上級要求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

(7)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

2.各部門(或市有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布置、總結本系統業務工作、貫徹上級主管部門會議精神的全市性會議,以部門(或市有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召開。

3.一般奠基、慶典、剪彩、首發首映式等各類事務性活動,原則上不以市政府名義舉辦、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

4.非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會議(活動),原則上不邀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出席、不安排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

(二)嚴格控制數量。

1.市政府可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進行部署。

2.各部門(或市有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1次。

3.各部門不得以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

4.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合併召開的會議合併召開;可套開的會議採取套會形式召開;國家或省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我市已安排現場貫徹會議精神的,市政府不另行召開貫徹會議。

5.嚴格限制舉辦無實質性內容的各類論壇。

(三)嚴格控制規模。

1.會議(活動)只安排密切相關的部門和人員參加,不安排非主管領導及與會議(活動)無關的部門和人員參加。

2.全市性會議一般不安排街(鎮)負責人參加,會議精神由參會單位會後及時組織向下傳達。

3.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與會人員一般不超過300人:部門(或市有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與會人員一般不超過200人。

4.除涉密會議外,提倡利用現代通信和技術手段,採取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的形式召開會議。

(四)嚴格控制會期。

1.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會期原則上為半天,不得超過一天半。

2.部門(或市有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會期原則上為半天,不得超過一天。

(五)切實精簡議程。

1.會議(活動)應當主題突出,內容務實,程式簡練,節奏緊湊,不安排無關的程式。

2.會議不安排內容相近的講話。

3.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出席並發表講話的會議,一年內再召開同一主題會議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講話。

4.會議需安排單位代表發言的,代表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人,每人發言時間不超過8分鐘。

5.市政府領導同志在全市性重要會議講話原則上控制在60分鐘以內,一般性會議講話原則上控制在30分鐘以內,活動禮節性致辭原則上控制在10分鐘以內。

(六)嚴格控制經費。

1.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經費已列入各部門年度行政經費預算的,由會議承辦部門負責解決,市財政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經費。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和其他各種會議,所需經費一律在本單位行政經費中自行解決,市財政不再另行安排。

2.經市政府同意舉辦的會議(活動),經費由申報單位另行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二、會議(活動)的申報

(一)各部門(或市有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請求以市政府名義舉辦全市性會議(活動),或以本單位名義舉辦需各區(縣級市)政府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性會議(活動),不應直接請示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應報請市政府審批。

1.請示件須列明會議(活動)的名稱、時間(含單項議程時間)、會期、地點、內容、規格、規模、議程(日程)、參加人員、工作分工、經費來源,並附上相應代擬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的講話稿、主持稿,會議(活動)通知稿及相關背景資料。

2.請示件如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事項的,申報單位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申報;如有分歧,由申報單位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處理意見。

(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實行年度會議計畫報送審批制度。

1.每年11月底前,各部門填寫下一年度擬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申請表,報由市府辦公廳審核並提出是否予以召開的建議,分送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徵求意見後,擬訂下一年度的全市性會議計畫,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定後及時下發。

2.列入年度會議計畫的會議,申報單位須在會議召開前兩周將會議具體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3.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的會議,原則上不予召開。確有必要安排召開的,申報單位應在每月25日前,將下月擬召開會議的請示件報送市政府,文中須說明會議召開的必要性及臨時申報的原因。因特殊情況臨時決定召開並過了每月申報期限的,應在明確會議相關事項後立即將召開會議的請示件報送市政府,文中須說明會議召開的必要性及臨時申報的原因。

(三)全市性各類表彰、頒獎活動須嚴格按照《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和規範各種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意見)的通知》(穗辦[2005]10號)精神報批。

(四)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外事活動以及涉港澳官方、半官方的交往、僑務活動、台務活動,分別歸口市外辦、僑辦、台辦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審批;重大涉台交流活動及台灣上層人士參與的活動按涉台有關規定辦理審批。

三、會議(活動)請示件的辦理

(一)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全市性會議(活動),以及以部門(或市有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舉辦、需各區(縣級市)政府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性會議(活動)的請示件由市府辦公廳辦理。

(二)凡不符合全市性會議(活動)的舉辦原則、申報規定的,經協商由市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予以退文處理。

(三)列入年度會議計畫的全市性會議,經市府辦公廳以預報件附加會議方案、會議通知呈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示後組織實施。

(四)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確需臨時安排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經市府辦公廳審核後呈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定。

四、會議(活動)的通知

(一)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全市性會議(活動)以市府辦公廳名義印發會議(活動)通知。

(二)以部門(或市有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舉辦的全市性會議(活動),由主辦單位印發會議(活動)通知。其中,經市政府批准,需各區(縣級市)政府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性會議(活動),通知中應當註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會務工作

(一)會務工作主要包括制訂方案、辦文呈批、部署分工、組織材料、落實人員、布置現場、報到(簽到)、禮儀引導、現場管理、監控程式、會議記錄、清理現場、總結經驗、材料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二)會務工作應遵循服務主題、注重實效、科學統籌、規範運作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周全、細緻。

(三)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由部門(或市有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承辦的會議(活動),承辦單位負責具體的會務工作,市府辦公廳負責審核把關、協調指導、現場監控工作。

六、會議(活動)的統籌安排

(一)全市性會議(活動)必須合理安排、科學統籌,避免一個時段內會議(活動)過於頻密。

(二)實行無會旬制度。每月11日至20日,原則上不安排全市性會議。情況特殊確需召開的,須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准。

(三)公休日原則上不安排全市性會議(活動)。

(四)在重要節日期間,除《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重要節日期間統籌安排市領導活動的通知》(穗辦[2007]13號)規定的活動外,原則上不再安排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出席其他全市性活動。

(五)市府辦公廳負責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全市性會議(活動)的統籌安排,並編制《市政府會議和公務活動初步安排月表》及《市長一周重要活動安排表》,分送市政府領導同志。

會議新規

2014年11月24日 廣州出台措施規範會議

本次根據《規定》要求,會議不安排內容相近的講話,召集會議的市領導在全市性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超過50分鐘(8000字以內),活動禮節性致辭原則上控制在10分鐘以內。會議主持詞儘量簡短,不層層介紹出席人員名單,不重複與會領導講話內容。主持詞和其他會議文稿不出現“尊敬的某某”稱謂。

《規定》稱,可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召開全市性會議進行部署。全市性會議數量實行總量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每年不超過15次,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原則上各部門每年不超過1次。各部門不得以內設機構或下屬單位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

《規定》要求,非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全市性會議(活動),原則上不邀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出席。有關規定明確禁止領導參加的活動,一律不得上報請示,不得以直接向領導發函、致信等方式邀請領導出席。

《規定》提倡開短會,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會期原則上不超過1天;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期原則上不超過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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