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有關問題的意見

2003年6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3〕37號印發《關於擴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有關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共8條。《意見》規定,城鎮各類企業(含不在城鎮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均應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魯政辦發〔2003〕3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學校:

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證企業養老保險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擴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城鎮各類企業(含不在城鎮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均應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企業各種形式的用工,不論用工期限長短,都要按規定簽訂勞動契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城鎮集體企業的參保範圍,仍按照《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和《勞動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貫徹國務院8號檔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1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以及自由職業者,也要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上述單位和人員中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要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的有關手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

二、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鄉鎮企業,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他生產經營正常且具備一定規模的鄉鎮企業,也可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鄉鎮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如企業同意,所在設區的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帳結合”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可從“統帳結合”實施之月起為當時在企業工作的在職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帳結合”後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可從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月起補繳。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照補繳時當年的繳費基數和各市規定的鄉鎮企業和職工繳費比例計算,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從補繳之月補建,並按省政府歷年公布的個人帳戶同期記帳利率計息。

鄉鎮企業職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對於到達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企業負責人和主要技術骨幹,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辦理緩退手續,至繳費年限滿15年為止,緩退期間企業和職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本意見實施前已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鄉鎮企業,仍按原規定執行。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鄉鎮企業職工,按照本人自願的原則,可繼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三、參加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係,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重新就業的,應按規定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未重新就業的,對本省籍的農民工,可根據本人申請,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到達退休年齡時按企業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對外省籍的農民工,可根據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四、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不含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的)及其職工,可按不低於1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逐步過渡到與國有企業相同的比例。其中職工個人執行全省統一的繳費比例,其餘部分由企業繳納。企業繳費比例,經徵得省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後,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採取靈活方式就業和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員,原則上按1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個體工商戶僱工本人按8%繳納,其餘部分由業主繳納。

五、失業人員不論以何種形式再就業,都要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並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接養老保險關係。重新就業前後的繳費年限(含按規定計算的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各行業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特殊工種退休的規定,不得隨意擴大工種範圍。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加強勞動能力鑑定和對因病退休的審批工作,防止弄虛作假。各市每年病退人員一般不超過同期正常退休人員總數的10%,確需突破的,要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各市、各單位均無權在國家規定之外擅自出台職工提前退休的規定。省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對各地提前退休情況進行檢查。

七、建立企業養老保險擴面獎勵制度。從2003年起,省里根據各市完成省下達年度擴面任務的情況,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進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省、市在安排使用養老保險調劑金時,要把年度擴面任務的完成情況作為一項重要的考核指標,對完不成擴面任務指標的,要相應扣減調劑金額度,因扣減調劑金額度形成的缺口由當地政府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

八、建立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把擴面征繳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要加強對擴面征繳工作的領導,認真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擴面征繳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執法,加大社會保障監督監察力度。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投入,為擴面征繳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企業登記、年檢中督促企業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積極支持擴面征繳工作。統計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統計調查,提供準確的數字依據。企業主管部門要把國有企業的繳費情況納入企業領導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應參加養老保險而未參加或故意隱瞞繳費工資總額的單位,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可採取下列措施:企業法定代表人不能評選勞動模範和獲得各種榮譽稱號,對已獲得的榮譽稱號,建議有關部門予以取消,並不得兌現各種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可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當地人大或政協機關;有關部門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可以降低信譽等級;勞動保障部門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對不參保、故意隱瞞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以及惡意欠費的企業,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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