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部門。 (二)貫徹執行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全區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涉外財務的處理和協定、協定草案的制定。 (九)管理自治區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簡介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自治區各項巨觀經濟政策;研究擬定財政、稅收的地方性政策和規章,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區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貫徹執行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全區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涉外財務的處理和協定、協定草案的制定。
(三)制定自治區財政發展規劃和中長期財政計畫;編制自治區年度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自治區各項財政收入,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自治區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確定的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的工作,在國家授權的範圍內提出減免稅和對自治區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負責農業各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管理自治區本級財政公共支出;執行和擬定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其他收支;制定全區和執行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組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糾紛調處、產權轉讓和產權登記;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指導財產評估業務。
(七)辦理和監督自治區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國家和自治區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國家和自治區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
(八)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九)管理自治區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負責政府性外債項目的管理,並承擔項目的上報、談判、轉貸、還貸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國庫集中收付的試點工作。
(十二)執行國家有關彩票市場法規、政策;負責監管各類彩票發行機構;管理彩票市場;監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社會福利基金)的分配、使用。
(十三)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研究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管理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保密、保衛、信訪、檔案及機關財產財務管理等工作。

人事與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

綜合處

研究自治區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政策;預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形勢並提出調整自治區財政經濟政策的建議;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擬定社會財力綜合平衡方案,提出運用財政政策實施區域調控的建議;提出住房、物價、國有土地使用制度調整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議;負責全區和區級部門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監督管理;執行和擬定預算外資金管理規章和制度;負責審批全區和區級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的確定,管理收費的立項和標準;負責政府性基金(附加)的初審及相關實施辦法的制定,統一監督和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和收據,檢查指導票據、收據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彩票的發行。

稅政條法處

協調、草擬、上報地方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審議其他地方性法律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單位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仲裁。組織實施稅制改革政策的落實和國家確定的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工作,在國家授權範圍內提出減免稅和對自治區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組織研究擬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稅收政策等有關稅收事項。分管的預算部門和單位:地稅局。

預算處

制定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擬定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編制年度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市縣預決算;匯總審定自治區本級部門各項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審查提出部門預算安排意見;負責平衡預算收支,編制自治區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編制國債還本付息計畫;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宜;擬定自治區本級與市縣分配政策,負責自治區對市縣的轉移支付工作,指導市縣預算管理工作;負責對自治區人大財經委的聯絡工作。

國庫處

負責預算執行;管理部門預算指標;擬定和執行金庫管理制度,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劃撥;編制自治區級財政總決算,匯總批覆自治區部門的決算;統一管理自治區財政的銀行開戶和財政專戶;負責內債的發行、兌付及二級市場的管理,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對全區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建立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行政政法處

掌握分管部門業務的全區基本情況,參與分管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訂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等財務管理制度 ;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需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分管的預算部門和單位:黨委辦公廳、人大辦公廳、政府辦公廳、政協辦公廳、紀檢委(監察廳)、政法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保密局、對台辦、高級法院、檢察院、國資委、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民委、公安廳、交警總隊、警衛局、安全廳、司法廳、勞教局、監獄管理局、財政廳、人事廳、編辦、審計廳、統計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府研究室、輕紡總會、黨政專用通信局、各民主黨派、團委、婦聯、伊協、工商聯、僑聯、愛國工程聯合會、會堂管理中心、政府駐外各辦事處。

教科文處

負責全區財政科教文建設工作。

經濟建設處

研究制定財政支持部門和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配合預算處研究擬定公共支出政策,結合預算執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需考慮的因素;會同分管部門和單位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和順序;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下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及編制以後年度滾動預算建議;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國家糧食儲備部門事業費,國家糧、棉、食糖等專項儲備經費,糧食、副食品風險基金,糧油價差補貼、平抑肉食價差補貼等專項補貼;辦理自治區內貿、糧食企業補貼;研究制定自治區財政投資政策,參與投融資體制改革;擬定和負責組織財政投資及地質勘探經費管理制度的執行;實施對國債和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並組織對項目工程概、預、決算進行評審;負責與自治區計委等綜合經濟部門在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負責歸口的建設基金的資金管理,擬定基金收支使用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其使用等。分管的預算部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交通廳、運輸管理局、糧食局、國土資源廳、建設廳、煤田地質局、地礦局、測繪局、供銷合作社、環保局、物價局、總工會、招商局、招標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等。

農業處

研究制定財政支持部門和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配合預算處研究擬定公共支出政策,結合預算執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需考慮的因素;會同分管部門和單位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和順序;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下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及編制以後年度滾動預算建議;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研究執行財政支農政策;擬定組織實施農業財務制度;管理自治區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事業經費、支農專項資金;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及重要的救災防災資金;管理農業企業財務;負責全區農業稅、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分管的預算部門:水利廳、農牧廳、林業局、氣象局、農墾局、農科院、扶貧辦等。

社會保障處

研究制定財政支持部門和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配合預算處研究擬定公共支出政策,結合預算執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需考慮的因素;會同分管部門和單位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和順序;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下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及編制以後年度滾動預算建議;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參與編制自治區社保預算草案;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分管的預算部門:民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紅十字會、保健局、老幹部局、社保局、就業局、幹部療養院、殘疾人聯合委員會、農墾局農墾統籌辦公室等。

企業處

監管自治區直接管理的國有企業的財務(農業處所管的企業除外);負責組織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擬定和負責國有工交、內外貿和境外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負責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改革,擬定有關政策;負責國有企業兼併破產的資金管理;管理國有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辦理自治區工交內外貿企業虧損補貼和稅收返還的具體工作,歸口管理和分配自治區企業下崗職工補助資金。負責地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擬定並負責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費用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分管的預算部門:商務廳、煤炭安全監察局、煤炭設計院、建材情報站、化工技工學校、散裝水泥辦公室、煤炭工業學校等。

外經處

研究和分析國際財經問題,負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外國政府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日本黑字環流貸款在我區貸款項目的談判、轉貸、償還及資金的管理;負責全區國外政府、國際組織捐、贈、援款項目的管理;負責全區外事、對外經濟貿易、援助等業務的財務管理;編制和執行政府性外債還本付息年度預決算;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擬定和監督外事財務制度的執行。分管的預算部門:外事辦公室、旅遊局等。

會計處

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組織貫徹實施會計法;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區會計職稱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會計委派制的試點工作。

政府採購管理處

擬定政府採購政策,監督、指導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匯總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年度政府採購計畫;監督檢查政府採購計畫、預算以及政府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審查、收集、發布、統計和管理政府採購信息;管理政府採購專家庫;管理非公開招標的採購方式;監督管理採購代理機構,指定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認定招標採購代理機構的代理資格以及政府採購從業人員資格;受理政府採購投訴。

監督檢查局

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擬定自治區財政監督規定和辦法;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監督廳內各單位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法規、政策和制度情況;指導全區的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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