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區人民法院

根據《中共宿豫區委 宿豫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宿豫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宿豫委〔2010〕35號),現將區人民法院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一、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法律、法規規定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照法律規定審判上級法院指令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四)依照法律監督程式,依法審判本院院長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請再審的各類再審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執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法律規定由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上級法院指令執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六)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七)管理本院的法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負責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組織業務學習。
(八)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免本院的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九)管理法院有關的經費,基礎建設和物質裝備工作。
(十)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一)負責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二)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法和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組織法院的法制宣傳報導工作。
(十三)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十四)在審判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五)承辦其他應由區法院負責的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民法院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組織綜合性會議;負責全院的圖書、資料、檔案、機要、保密工作;承擔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和有關問題的催辦、督查;承辦接待工作。負責全院執行法律、政策情況的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及適用法律、政策的請示;負責本院綜合性信息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對有關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負責接待、協調各級新聞單位採訪事宜;負責辦理院黨組交辦的有關事宜。
(二)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本院各類案件實施審判流程管理;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監督檢查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決議的執行;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負責考核轄本院的審判業務工作;負責組織本院庭審考評工作;負責定期收集、分析和發布反映案件審判質效的評估數據,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負責司法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法院的審判效率工作;其它審判綜合管理工作。
(三)政治處
負責法院幹部的政治思想教育、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本院人員的考試、考評、定級、晉升、調資、任免、調配、離退休幹部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在上級法院指導下,協助區主管部門做好院機關人員招錄工作;擬定本院法官、書記員等人員管理規定;負責本院人事信息分析、統計、上報工作;承辦本院法官等級管理工作;協助黨委組織部門抓好法院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的建設、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協助上級法院辦理本院司法警察警銜評授管理工作;負責辦理院黨組交辦的有關事宜。
(四)監察室
負責法院廉政教育活動;負責監督、監察法院工作人員在執法和其他工作中的行為;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本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和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本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複議;負責對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及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進行監督和檢查工作;承辦上級法院、區人大、政協及紀檢部門交辦的事宜。
(五)司法行政裝備科
負責本院的固定資產、基本建設、環境秩序的規劃、管理;負責本院各項經費、辦公用品保障和車輛的使用、管理;負責法院的槍枝、械具、彈藥及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計畫、購置、分配和管理;負責法院辦公自動化建設、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本院辦公自動化設備的管理、維修等工作;負責本院公務接待活動和食堂管理工作。
(六)立案庭
負責本院各類案件的立案、登記;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保全、訴訟保全;負責訴前調解訴調對接工作;依法辦理司法鑑定工作;負責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上級人民法院和上級黨委、政府交辦信訪事項的督辦、交辦工作;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院領導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屬於本院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審理由上級法院指令管轄的刑事案件;指導本院基層人民法庭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工作;承擔平安創建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八)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婚姻、家庭、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等第一審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九)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契約糾紛、企業破產、期貨、股票、證券、票據等第一審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十)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十一)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本院院長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請再審的各類再審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負責本院各類案件質檢評查工作;辦理本院院長、上級法院、縣人大交辦複查的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告訴和申訴工作事宜。
(十二)執行局
執行本院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中有關財產的協定,以及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依法執行上級法院指令執行的案件,接受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
執行局為二級局機構,內設綜合科和執行實施科。
三、直屬機構
司法警察大隊為院直屬機構,主要職責為:負責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庭審押解,依法執行傳喚、拘傳、拘留任務和值庭、辦公區安全警衛工作;協助本院各審判業務庭送達訴訟文書、查封、扣押、執行工作。
司法警察大隊為副科級建制,內設警務中隊和執行中隊。
四、派出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共設3個人民法庭:來龍人民法庭、大興人民法庭、皂河人民法庭。主要職責為:依法審判該法庭轄區內適用簡易程式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五、人員編制
區人民法院政法專項編制數為105名。
領導職數為:院長1名,副院長3名;正副局長(主任、科長、庭長)28名;其中正局長(主任、科長、庭長)14名,副局長(副主任、副科長、副庭長)14名;直屬機構領導職數為5名,其中正職2名,副職1名,中隊長2名;派出機構領導職數為6名,其中正職3名,副職3名。
六、其他事項
區人民法院行政編制中,有1名編制由區紀委派駐紀檢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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