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制度

家庭制度早在十三世紀以前,蒙古族畜牧業生產有了相當發展,伴隨著畜牧業經濟的發展,也使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基礎上的蒙古人家庭發展起來。

家庭制度

正文

關於家庭的性質、關係、功能、權力和義務的一套規範體系,整個社會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時期的社會生活都有與之相應的家庭制度。現代社會的家庭制度一般由民法明文規定,同時還輔以社會的文化傳統、道德、輿論等形式作為補充。
起源和發展 家庭制度是人類歷史長期發展的產物,也是一種原始的本源制度,其他許多制度都是建立在家庭之上或包含在其中並逐步發展和分化出來的。早在野蠻時代,人們即對性關係加以限制,提出了種種禁忌,出現了家庭制度的萌芽。中國在西周和春秋時期就有了較系統的家庭制度,以冠、婚、喪、祭等禮儀來鞏固家庭的宗法秩序;以孝悌等禮俗為中心,確立以父子關係為主體的家庭制度;通過“合二姓之好”的婚禮,實現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的目的。早期奴隸制國家古巴比倫通過的《漢穆拉比法典》,有許多條款規定了婚姻家庭的內容。它明文肯定買賣婚姻的合法性,並極力維護男子的特權;在親子關係方面給家長很大的權力,子女必須絕對服從。猶太的摩西法典、伊斯蘭的可蘭經、印度的摩奴法典以及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等均有早期婚姻家庭制度的記載,並帶有奴隸制的烙印。封建社會使家庭制度的經濟功能日益顯著,家庭成為生產單位,擇偶以財產和門第為標準,不考慮男女雙方的情感,把結婚當作擴大家族勢力的途徑。工業社會的到來,給家庭制度帶來新的轉機。在一些高度工業化的資本主義國家裡,社會化大生產代替個體小生產,家庭逐步喪失了物質生產的功能,但仍然是人口生產和經濟消費的單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相對淡化,離婚與分居者急劇增加,出生率下降;非婚生子女、單親家庭大幅度增長;“獨身主義”、“同性戀”等現象的出現,對現存的家庭制度提出了挑戰。
內容 包括婚姻制度與相應的習俗禮儀、生育制度、親子制度、父母與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家庭財產繼承制度等。其中既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又有不成文的習慣法、約定俗成和各種傳統禮儀。婚姻制度規定婚姻的性質,當事人的自主程度、擇偶範圍、夫妻匹配數額以及婚姻的過程與合法手續等。生育制度包括鼓勵生育或控制人口的政策,婦幼的福利待遇,對溺嬰棄嬰者的懲治等。親子制度規定長子與次子等地位的區別、確認父子之間的血緣繼承關係等。父母與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撫養子女的法定年齡、成年子女選擇離婚後父母的權利、子女對父母贍養的義務等。家庭財產繼承制度,規定配偶與子女繼承遺產的方法與份額等。
功能 主要有:①滿足家庭成員各種需求。家庭作為一個首屬群體,既要滿足社會的各種需求,又要滿足家庭本身和其成員的需求。家庭通過制度合理疏導人的性衝動,為社會進行生命再生產,培養合格人才,以滿足社會生存與發展的需要。家庭制度保障家庭存在的物質條件,並全面管理家庭群體。家庭通過制度滿足成員的物質和精神需求,交流感情,培養交往能力。②使家庭生活規範化。家庭制度按照社會的要求,對家庭成員進行社會化教育,確立親子制度,調節其利益和關係,規範其行動,使整個家庭和睦相處,使社會得以協調、有序地運行與發展。家庭制度的功能雖然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化,但其基本方面卻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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