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二)負責協調推動全縣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起草全縣民族宗教事務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開展民族文化、民族教育和民族衛生等工作。
(四)承擔全縣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等工作;承擔搶救、研究、整理、傳承、利用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任務。
(五)研究提出協調全縣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全縣社會穩定工作,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全縣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各級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的組織推薦事宜,協調和指導民族鄉慶典活動。
(六)負責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縣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研究分析全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協調服務省、州及其相關部門對我縣的對口支援工作。
(八)會同外事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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