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司法局

(七)指導、監督全縣司法鑑定工作;審核登記、監督管理全縣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 (八)指導、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九)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服裝和車輛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縣非監禁刑罰執行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縣司法鑑定工作;審核登記、監督管理全縣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
(八)指導、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九)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服裝和車輛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負責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及基層司法所的幹部人事工作。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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