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審計局

9、依法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的有關事項;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負責審計縣直機關、事業、民眾團體等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資金使用情況,並對上述部門的有關專項資金進行審計。

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對事業組織審計監督的範圍由“國家的事業組織”調整為“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對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範圍由“國家建設項目”調整為“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情況。制定並實施審計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安排當年審計計畫和審計工作重點,組織對有關行業和專項資金的審計和審計調查。
(二)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審計工作,向縣級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它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2、縣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
4、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5、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按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7、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或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它有關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8、依法審計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9、依法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10、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工作。
(四)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並受縣人民政府的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公布審計結果。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管理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的有關事項;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七)組織全縣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八)組織或參加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研討活動。
(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定安縣審計局內設4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審核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外聯接待、車輛管理、後勤服務、計畫生育、審計信息工作、審計統計以及有關的行政事務工作;組織職工開展政治、業務學習;負責本局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縣年度審計工作的計畫和調整;負責審計項目的實施程式和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業務文書的問題定性和處理建議的合法性和充分性進行覆核;負責審計項目的錯案責任進行確認和追究。負責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質量考核和本局業務考核工作。負責分歧意見較大的審計項目進行現場複審。承辦審計業務會議,負責審計業務的聽證等事項;負責信訪接待工作,具體處理信訪事務,接待來訪民眾,對人民民眾反映的問題進行查證落實和反饋;負責縣委、政府及本局領導安排、決定的業務事項的督辦執行及報告回復;負責本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的督辦執行,督促各業務股室收繳款的追收入庫。負責重要審計事項辦理情況的跟蹤監督檢查。負責本機關查出的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經濟案件線索移送和審計決定執行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協調、辦理;負責審計業務統計、審計結果公告的辦理;負責審計法規的收集、管理和最新審計法規的學習指導;負責本機關普法教育、業務培訓;負責本單位管理制度的草擬和審核;負責審計信息的審核和考核。
(二)金融、財政審計股
承擔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負責審計各鄉鎮的財政預算和決算、財政預算外資金及使用效益和地方財稅的徵收管理情況;負責審計縣國庫辦理縣級預算內外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依法審計國家金融、保險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經營活動;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縣直機關、事業、民眾團體等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資金使用情況,並對上述部門的有關專項資金進行審計。
(三)社會保障、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縣委組織部門的委託,開展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全縣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跟蹤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與省廳經濟責任審計處對口業務工作。負責縣經濟責任審計聯繫會議;協調、組織和落實縣管黨政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全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城市規劃建設項目審計;有計畫地開展全縣基本建設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後審計監督工作;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來源事前審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檢查、指導,綜合全縣基本建設審計工作,積極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局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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