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對策和措施;組織起草我市農業工作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2、研究擬定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農村奔小康、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
3、研究擬定農業產業政策,指導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農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參與擬定有關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政策,研究提出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
4、研究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和政策,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耕地使用權流轉、農村財務、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
5、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政策和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指導協調菜藍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指導農業信息體系建設,預測並發布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組織指導全市農業救災工作。
6、貫徹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村節能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7、研究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農業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國內外高新技術、先進實用技術的引進、示範、推廣工作;組織實施農業方面的國家標準、省級標準、行業標準,擬定農業方面的市級技術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農業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工作;組織指導市內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實施名牌產品、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產品的申報及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8、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研究提出農業對外開放、引進外資、發展創匯農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