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管理

存貨管理

存貨管理是將廠商的存貨政策和價值鏈的存貨政策進行作業化的綜合過程。反應方法或稱拉式存貨方法,是利用顧客需求,通過配送渠道來拉動產品的配送。另一種管理理念是計畫方法,它是按照需求量和產品可得性,主動排定產品在渠道內的運輸和分配。第三種方法,或稱混合方法,即用邏輯推理將前兩種方法進行結合,形成對產品和市場環境作出反應的存貨管理理念。一項綜合的存貨管理戰略將詳細說明各種政策,並用於確定何處安排存貨、何時啟動補給裝運和分配多少存貨等過程。存貨管理就是對企業的存貨進行管理,主要包括存貨的信息管理和在此基礎上的決策分析,最後進行有效控制,達到存貨管理的最終目的提高經濟效益。

知識簡介

相關成本

和存貨有關的成本大致可被歸納為下列三種類型:

1.持有成本(Carrying Cost)

2.訂購成本(Ordering Cost)

3.短缺成本(Shortage Cost)

管理技術

為了使存貨總成本極小化,有以下幾種存貨管理技術:

1.ABC法:依存貨的價值來分類,通常A類存貨的價值最昂貴,管理上最為嚴格,再依序為B、C等。

2.JIT法:及時生產系統,將存貨維持在最低水平。

3.EOQ法:經濟訂購量,在考量訂購成本及持有成本下,求取存貨成本極小化。

4.MRP法:物料需求規劃,以資訊系統管理存貨之訂購與管制。

管理對策

1.建立健全企業內控制度,發揮存貨內部控制制度的作用,劃清職權。中小企業要依據《會計法》、《公司法》健全法人制度,履行法人的權利和義務,組織建立 存貨內部控制制度,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從嚴格採購、銷售制度,規範存貨採購、消耗、銷售環節,建立供應、銷售方的信息檔案,加強對其信譽、資質等級 管理,進一步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崗位職責,嚴格執行不相容崗位分離的原則,發揮存貨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製作用。

2.強化供應鏈管理,加強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供應鏈管理可以降低採購成本,還可以通過擴展組織的邊界,供應商能夠隨時掌握存貨信息,企業無必要維持較 高的存貨持有成本,就既能生產出需要的產品,又不會形成存貨堆積,從而降低存貨持有成本。還可以減少交易成本和獲取信息的成本,同時還可以降低企業的倉儲 成本。

3.合理整合內部物流資源,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企業內部的物流資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直接影響著存貨的經濟採購量、倉儲量和存貨的成本。利用第三方物流 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在內外資源的利用上,應先整合內部資源,同時還應考慮安排就業和分流富餘人員等非經濟因素;二是應注意物流管理人才的引進和中介機構 的作用,現代物流管理理論與企業存貨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精通現代物流管理的人才;三是加強存貨管理過程中,不能局限於考慮存貨的倉儲成本和配送成本, 還應改善企業業務流程的設計和企業分支機構及經營網點的設定。

國標創新護航擔保存貨管理

國家標準《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規範》由中國倉儲協會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起草。《規範》明確第三方監管企業的準入條件、三方當事人的責任、規範第三方監管企業的管理等內容,該規範將有效防範銀行動產質押融資業務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並對推進相關行業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此前商務部頒布了《動產質押監管服務規範》和《質押監管企業評估指標》,新頒布的國家標準《規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創新特點及核心內容:

一、與我國擔保品第三方管理實際情況緊密結合,以解決突出問題為宗旨,國家標準規定了擔保存貨管理各個方面的行為規範。按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用於擔保融資的動產包括了生產設備、存貨、應收款、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等各種物權,在實際工作中,目前經由第三方管理的主要是存貨與應收款,存貨由倉儲企業管理,應收款由保理公司管理;融資擔保的方式,除了質押之外,還有抵押,倉儲企業既管理質押存貨,也管理抵押存貨;目前的突出問題是“管理責任”難以界定。因此,與行業標準相比較,國家標準將“動產”縮小為“存貨”,將“質押”擔保擴大至質押與抵押兩種擔保,由明確管理企業一方的責任擴大到明確三方當事人責任,即:規定了抵押與質押存貨管理所涉及的貸款人、借款人、管理企業三方當事人的責任。這樣做,既全面反映了我國的實際情況,也便於銜接三方當事人的責任。

二、與國際規制與慣例接軌,區別與界定了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的監管與監控兩種方式及其責任。目前,我國擔保存貨管理,不論存貨倉庫的地理位置與控制權的差別情況,都是簽署同樣的“質押監管協定”,造成其管理責任難以界定,既使約定了責任、也難以履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借鑑已開發國家的規制與通行做法,根據倉庫的地理位置與控制權的不同情況,將擔保存貨管理區分與界定為“監管”與“監控”兩種方式,並明確了不同的管理責任。這樣分類規定,是國家標準的重大突破,既與國際接軌,也解決了我國的實際問題。

三、與我國現行法律和改革方向銜接,淡化入市門檻,明確了“監管協定”“監控協定”的性質。針對我國擔保存貨管理出現的突出問題,一些專家主張規定嚴格的準入門檻,行業標準中就規定了“從事倉儲保管或相關物流業務3年以上”的條件。但國家標準,按照“放開準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改革方向,沒有規定硬性的準入條件。我國現行的《契約法》,與倉儲業有關的主要有“保管”“倉儲”“委託”契約,長期存在的“質押監管協定”屬於哪種性質的契約,不僅倉儲企業與信貸機構之間糾纏不清,在司法處理時也沒有統一的規定。經中國倉儲協會請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法官,主要根據“監管”與“監控”實際承擔的責任,在國家標準中特別標註:“監管協定”視同“倉儲契約”,“監控協定”視同“委託契約”。這樣規定,也是國家標準的重大突破,解決了長期存在的糾纏不清的問題。

四、與國家標準《倉單要素與格式規範》相銜接,明確了擔保存貨倉單的性質與出具主體。我國《契約法》有“倉單”概念,但在實際工作中,除了期貨交割倉庫使用“標準倉單”外,絕大多數都是“入庫單”。倉單的國家標準,將倉單區別與界定為“不可流轉”的倉單(即入庫單)和“可流轉”的倉單,並明確“可流轉倉單”適用於期貨交割庫與擔保存貨倉庫。但在我國擔保存貨管理的實際中,質押倉單監管的業務很少,大量的是質押與抵押存貨監管。因此,擔保存貨管理的國家標準,規定只有簽署“監管協定”的情況下,第三方管理企業才可以出具倉單,在簽署“監控協定”情況下不能出具倉單。也就是說,國家標準確認第三方管理企業的管理活動有四種具體類型:質押倉單監管、質押存貨監管、抵押存貨監管、抵押存貨監控,但借鑑國際慣例,兩協會要引導與促進質押倉單管理業務的發展。這也是國家標準的一大特點,有利於我國擔保存貨管理的規範化、電子化發展。

五、與行業監管措施相銜接。國家標準規定:“管理擔保存貨,應在相關公共信息平台登記與公示管理企業、擔保存貨與倉單等信息”,還明確規定了擔保存貨管理企業的“評價指標”與“資質等級”評價方法。這充分體現了未來對擔保存貨管理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的原則,也是國家標準的一大特點。

擔保存貨管理企業評價定性

與結果使用

根據國家標準的要求,也根據主管部門的意見,中國倉儲協會同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銀行業、倉儲業兩個領域的專家組建了“評價委員會”,組織制訂與審定了《評價辦法》,自即日起,我們將面向全國開展擔保存貨管理企業的資質評價工作,相關檔案已經印發。

關於企業評價的性質,《辦法》的規定很明確,即“屬於水平評價類資質,不屬於準入類資質。取得資質的企業,表明其符合國標規定的條件與要求,並達到相應的管理水平”。

關於評價的原則,《辦法》中規定:依據國標的要求,公開、公正、公平、自願。評分標準與方法,都是公開的,企業是否申請評價,完全自願。

關於企業資質等級的設定,兩協會針對我國擔保存貨管理企業的複雜情況,充分尊重與採納了廣大倉儲企業與銀行金融機構的意見,按企業的規模與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價,設“三級九等”。

關於評價的組織工作,兩協會參照“星級倉庫”、倉儲服務質量的評價辦法,設定全國評價辦公室,在各省區市相關協會設定地區性評價辦公室,評價結果經公示後,由“評價委員會”全體成員審定。

關於評價結果的使用,《辦法》規定,在中倉協官網與全國擔保存貨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上公告,並納入中國銀行業協會的大資料庫,向各銀行金融機構推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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