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對排放污染物實行超標收費和罰款暫行辦法

198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1981年3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 198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天津市管轄區域內的企業、事業、機關、部隊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或地方頒布的排放污染物的有關標準和規定,超過標準或違反規定的,一律按本辦法實行收費和罰款。

第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積極治理,不得認為繳納超標排污費即取得污染環境的權利。由於超標排污而對人民健康、生命或公私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加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以至刑事責任。

第四條 超標排污的收費標準和計算方法如下:

(一)污水:以污水的類別、排放去向和污水濃度超過相應的排放標準的倍數確定收費標準(見附表一、二)。

測定污水濃度的採樣地點依照附表一的規定執行。

污水中同時含有多種污染物時,按各種污染物超標情況分別計算,合計收費。

(二)煙塵:各種鍋爐、窯爐、營業爐灶等,排煙黑度超過林格曼圖一級的,或者排塵濃度超過每立方米二百毫克的,區別有無消煙除塵裝置,按耗用燃料總量計算收費(收費標準見附表三、四)。

(三)粉塵:發電、煉鋼及其他金屬、水泥、玻璃纖維、石棉等生產過程中散播到大氣中的粉塵,凡超過標準的,按其超標重量計算收費(收費標準見附表五)。

(四)廢氣:凡排放各種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依超標重量或體積計算收費。同一排出口含有多種有害氣體時,按其中收費額最高的一種計算收費(收費標準見附表六)。

(五)廢渣:凡無有效防治污染設施的,視其危害程度,按新產生的原積存的廢渣量分別收費(收費標準見附表七)。

第五條 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和數量,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的《環境監測標準分析方法(試行)》和本市有關規定,由排污單位自行測定,連同物料平衡計算數據,報所在區、縣環境保護局(辦)核定;沒有能力自行監測的單位,可委託區、縣環境保護監測站測定。繳費單位與區、縣環境保護局(辦)對監測數據發生異議時,以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或其委託的部門測定的數據為準。

第六條 凡具備治理條件的,應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按收費標準逐年增加百分之五十徵收超標排污費。限期治理的決定權,大廠屬市環境保護局,其它屬區、縣環境保護局(辦)。

治理後污染程度減輕或達到規定標準的,由排污單位提出申請,經區、縣環境保護局(辦)驗證屬實,從申請之日的下月起減少或停止收費。上述收費一律按月繳納。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以罰款:

(一)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員失職,造成污染事故的;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沒有防治污染措施,將產品擴散或下放到街道、學校、農場、社隊企業生產,轉嫁污染的;

(四)有治理設施擱置不用或因維修不善失效以及擅自拆除,造成污染的;

(五)隱瞞或偽造排污數量、監測數據的;

(六)違反《放射防護規定》,造成污染的;

(七)運輸過程中撒潑、泄漏、散失劇毒物品的;

(八)在居民區焚燒油氈、瀝青、橡膠、塑膠以及其它廢棄物,造成嚴重污染的;

(九)其它原因造成污染的。

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否則,除停產治理外,並處以罰款。

第八條 上述罰款的數額,視污染危害程度和情節輕重確定。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局(辦)決定;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二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的,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五萬元以上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九條 由於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瀆職或操作人員失職造成污染危害的,在單位受罰同時,應對瀆職者和責任者處以罰款。罰款額視情節輕重酌定。情節嚴重的,應同時給予行政處分,以至刑事處分。

第十條 收費和罰款,均由收費和執罰部門向繳納單位或個人發出通知,繳納單位或個人按通知規定付款。逾期不繳的,每天增收滯納金千分之一。

第十一條 工廠企業單位繳納的超標排污費攤入成本,但不得以此提高產品銷售價格。繳納的罰款,國營企業從企業基金和利潤留成中列支;集體企業從稅後利潤中列支。行政和事業單位繳納的超標排污費和罰款,分別從事業費或行政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超標排污收費與罰款,用作環境保護專項基金,由市環境保護局與有關部門協商後統籌安排,納入計畫,專款專用,市財政局予以專戶儲存,並監督使用。年終結餘轉下年度使用。

超標排污收費和罰款,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百分之六十以無息貸款形式或補貼形式,支持企業用於治理污染;百分之三十用於綜合防治污染和防治污染途徑的探索費用的補貼;百分之五由區、縣環境保護局(辦)掌握;百分之五由市環境保護局掌握。後兩項資金用於環境保護部門宣傳、幹部培訓、儀器設備購置費用的補貼,以及對環境保護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第十三條 公民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8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污水分類表

第一類 對水體物理學指標和感官指標造成變化的污水。

如: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耗氧量、氨氮、酸鹼值、

色度、氯化物、溶解固體、熱污染等。

第二類 對水體化學指標和細菌學指標造成變化的污水。

如:錳及其化合物(按錳計)、鋅及其化合物(按鋅計)、

氟及其化合物(按氟計)、硫化物、石油類、病原菌等。

第三類 對水體毒理學指標造成變化的污水。

如:汞及其化合物(按汞計)、鎘及其化合物(按鎘計)、

六價鉻化合物(按六價鉻計)、砷及其化合物(按砷計)、

鉛及其化合物(按鉛計)、鎳及其化合物(按鎳計)、銅及

其化合物(按銅計)、鈹及其化合物(按鈹計)、銻及其化

合物(按銻計)、鈷及其化合物(按鈷計)、有機磷、有機

氯、揮發性酚、氰化物(按氰計)、硝基苯類、苯胺類、放

射性污水等。

說明:

污水監測採樣地點,第一、二類污水以廠污水排出口或廠處理設

施排出口為準;第三類污水以車間污水排出口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為準。

附表二

污水超標收費標準

單位:元/噸

污水濃度 污水濃度 污 水 類  別

級 數 超標倍數  1 2 3

1 <2 0.05 0.10 0.15

2 2—<5 0.10 0.20 0.30

3 5—<10 0.20 0.40 0.60

4 10—<20 0.30 0.70 1.00

5 20—<50 0.50 1.05 1.60

6 50—<100 0.80 1.50 2.30

7 100—<200 1.05 2.10 3.10

8 200—<500 1.40 2.80 4.10

9 500—<1.000 1.80 3.50 5.30

10 >1.000 2.20 4.40 6.60

附註:

1.pH值:容許排放的標準為6到9,凡超過標準範圍每增減1,按污水濃度級數提高1級計算。

2.熱污染:污水溫度超過40度即予收費,每增加10度按污水濃度級數提高1級計算。

3.病原菌:凡未經消毒和沉澱處理的醫院污水或其他含有害菌的污水均予收費。傳染病醫院和其它含有傳染病菌的污水每噸收費0.20元;一般醫院或其他含有害菌的污水每噸收費0.10元。

附表三

有消煙除塵裝置的爐、窯、灶超標收費標準

單 位:元

類 別 鍋爐、營業爐灶 窯 爐

每燒一噸煤 5.00 10.00

每燒一噸油 10.00 20.00

附表四

有消煙除塵裝置的爐、窯、灶超標收費標準

單 位:元

排放濃度

(毫克/立方米) 201—250 251—300 301—350 351—400 400以上

收費標準

(每燒一噸煤) 1 2 3 4 5

附表五

粉塵超標收費標準

單 位:元

類 別 電站(廠) 煉鋼爐  水泥 玻璃纖維 石棉 其他生產

性粉塵

每超標

一公斤 0.035  0.05 0.05 0.01 0.20 0.05

附表六

有害氣體超標收費標準

單 位:元

每小時超標 超標1—5 超標6—10 超標10倍以

種 類 一 公 斤 倍,每百立 倍,每百立方 上,每百立方

收 費 方米收費 米收費 米收費

二氧化硫  0.10

硫 化 氫  0.10

一氧化碳  0.10

氮氧化物  0.10

氯 氣  0.10

氟 化 物  0.10

氯 化 氫  0.10

二硫化碳  0.10

氨 0.20  0.50 1.00

鈹 化 物  0.20  0.50 1.00

汞 0.20  0.50 1.00

鉛 0.20  0.50 1.00

硫酸(霧)  0.20  0.50 1.00

氰 化 氫  0.20  0.50 1.00

鉻 酸  0.20  0.50 1.00

註:本表未列入的有害氣體,凡國家有規定標準的,按國家規定

標準和本表所列收費額,核收超標排污費。

附表七

廢渣收費標準

單 位:元/噸

種 類  收 費 標 準

新產生渣 原積存渣

(按月計) (按年計)

含汞、鎘、鉛、砷、鉻、氰化物、

黃磷、有機磷、有機氯、稀土及其  20.00  2.00

它可溶劇毒性廢渣

含鎳、銅、鋅、鐵、鈷、銻、錳、

鈹及其它可溶性廢渣  10.00  1.00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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