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價格

執行價格

執行價格(exercise price)是期權契約規定好的價格,不論將來期貨價格漲得多高、跌得多深,買方都有權利以執行價格買入或賣。執行價格直接決定著期權內涵價值的高低。對於看漲期權而言,執行價格愈低,權利金越高;對於看跌期權而言,執行價格愈高,權利金越高。國際期權交易中,交易活躍的一般為平值及附近的執行價格。

舉例

金融期貨期權契約金融期貨期權契約

反價格壟斷 執行價格以強筋小麥期權為例,買進執行價格為1600元/噸的看漲期權,如果強麥期貨上漲,不管漲到多少,買方都可以行權,獲得1600元/噸的期貨多頭持倉。如果強麥漲至1650元/噸,行權後即可獲利50元/噸(未扣除權利金成本)。如果期貨價格跌破1600元/噸,買方可以放棄權利。

一個月份的期貨契約可以派生出許多執行價格的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模擬交易當中,強麥的執行價格間距是20元/噸,相鄰兩個執行價格的差均為20,所有執行價格都是20的整倍數;1號棉花的執行價格間距是200元/噸,相鄰兩個執行價格的差均為200,所有執行價格都是200的整倍數。強麥和棉花期權新月份上市首日,掛出的執行價格包括一個平值,三個實值和三個虛值,共七個。模擬交易過程中,還要根據期貨價格的變化掛出新的執行價格。

拓展

期權執行價格

價格的重要性價格的重要性

金融期貨期權契約期權執行價格又稱協定價格,期權協定價格,行使價格,是指期權交易雙方商定在規定未來某時期內執行買權和賣權契約的價格。期權執行價格的規定:執行價格確定後,在期權契約規定的期限內,無論價格怎樣波動,只要期權的買方要求執行該期權,期權的賣方就必須以此價格履行義務。

例如:期權買方買入了看漲期權,在期權契約的有效期內,若價格上漲,並且高於執行價格,則期權買方就有權以較低的執行價格買入期權契約規定數量的特定商品。而期權賣方也必須無條件的以較低的執行價格履行賣出義務。對於外匯期權來說,執行價格就是外匯期權的買方行使權利時事先規定的匯率。

股票期權執行價格

股票期權執行價格是否合理,關係到期權激勵是否有效。股票期權執行價格的確定,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現值有利法,即執行價格低於當前股價;二是等現值法,即執行價格等於當前市價;三是現值不利法,即執行價格高於當前股價。

美國國內稅務法規規定,執行價格不能低於股票期權贈與日的公平市場價格。不同公司對公平市場價格的規定不同,如有的規定是贈與日最高市場價格與最低市場價格的平均價,有的規定是贈與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某經理人擁有該公司10%以上的股份時,如股東大會同意他參加股票期權計畫,則他的執行價格必須高於或等於贈與日公平市場價格的110%。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應當遵循公平市價原則和發行價原則。然而,即便我們能夠完全遵循這兩條原則,在制定股票期權執行價格時仍會遇到很多需要解決的矛盾。具體表現在:如將股票期權執行價格定為“公允市價”,則“公允市價”存在被人為扭曲的可能,因為股東們不能防止在可預期的期權贈與日前公司的某些財務記錄被蓄意操縱,以獲得一個較低的執行價格;而在行權日也可能存在人為扭曲的高市價,以獲得較高的執行價格差。解決這一矛盾的惟一可行的辦法是,將“公允市價”定義為某一時間段(如股權售出日前若干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並規定執行價格為該平均值的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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