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5101—85

6.1 6.7.1 8.1

6 試驗方法
6.1 取樣
6.1.1 外觀檢查的磚樣,在成品堆垛中按機械抽樣法取得。抽樣前預先確定好抽樣方案,如每隔及垛,在垛上的那一部位,取某一個位置上的幾塊,使所取得的磚樣能均勻分布於該批成品的堆垛範圍中,並具有代表性,然後抽取之。
6.1.2 抗壓、抗折強度試驗和耐久性試驗的磚樣,取自外觀檢查後合格的磚樣中,仍按機械抽樣法進行。
6.1.3 外觀檢查的磚樣為200塊。力學強度試驗和耐久性試驗為40塊,其中力學試驗強度10塊,抗凍試驗5塊,抗凍試驗5塊,泛霜試驗10塊,石灰爆裂試驗5塊,吸水率試驗5塊,備用5塊。試件取定後應在每塊磚樣上註明試驗內容和編號,不允許隨便更換磚樣或改變試驗內容。
6.2 外觀檢驗方法
按GB2542—81《砌牆磚(外觀質量、抗壓、抗折強度、抗凍性能)檢驗方法》的第5,6,7,8章進行。其中厚度只在兩條面的中間處測量。
6.3 抗壓和抗折強度試驗
按GB2542—81中的第9,10章進行。
6.4 抗凍試驗
按GB2542—81中的第11章進行。
6.5 泛霜試驗
6.5.1 實驗設備
a. 不漏水耐腐蝕的淺盤5個,容水深度為25~35mm。
b. 能蓋住淺盤的有機玻璃板5塊或塑膠薄膜5張,在其中間部位留有60mm×120mm的長方形孔。
c. 烘箱一台,最高溫度不能低於150攝氏度
d. 乾濕球溫度計一隻。
e. 蒸餾水適量。
Q/03 QHJ002—2007
6.5.2 磚樣準備
將未浸過水的10塊磚樣分成五對,每對磚的敲擊聲音相近,顏色相近,外觀基本一致。再從每對磚樣中取出一塊,共五塊,按順序編號作為實驗組。另外五塊作為對照組,也按同樣順序編號。
用毛刷把粘附在磚樣上的粉塵刷掉,然後把這十塊磚樣放在110~115℃的烘箱內烘乾到恆重,將磚樣取出冷卻到常溫即可開始試驗。
6.5.3 實驗步驟
a. 將實驗組的磚樣分別直立於5個淺盤中,往前盤中注入水面高度不低於20mm的蒸餾水,用有機玻璃或塑膠薄膜覆蓋在淺盤上,並將磚樣通過有機玻璃或塑膠薄膜上留有的長方形孔暴露在外面,記錄時間。
b. 磚樣浸在盤中的時間為7天。開始1~2天內經常加水以保持盤內水面的高度。在這7天內要求室內溫度控制在16~32℃,相對濕度為30~70%。
c. 7天后將試驗組和對照組磚樣同時放入烘箱內,溫度恆定在110~115℃,連續乾燥24小時後取出冷卻到常溫,檢查並記錄泛霜程度。
6.5.4 泛霜程度的劃分
無泛霜:實驗組與對照組磚樣對比無差別。
輕微泛霜:實驗組磚樣表面出現不明顯的蒙蒙一層霜膜。
中等泛霜:實驗組磚樣表面出現明顯霜膜,或頂面及其稜角有白霜出現。
嚴重泛霜:磚樣表面起磚粉、掉屑或脫皮。
6.6石灰爆裂試驗
6.6.1 實驗設備
蒸煮箱一台、不鏽鋼尺一把。
6.6.2 實驗步驟
a. 檢查試樣,將不屬於石灰爆裂的外觀缺陷作標記。
b. 將磚樣平行側立安放於蒸煮箱內的篦子板上,磚樣間隔不小於50mm。箱內水面高度應低於篦子板40mm。
c. 將水加熱至沸騰後蒸1小時,停止加熱4小時後揭蓋取出。
Q/03 QHJ002—2007
d. 檢驗每塊磚面上因石灰爆裂形成的外觀缺陷,並記錄其尺寸,以毫米計。
6.7 吸水率試驗
6.7.1 實驗設備
烘箱一台、台秤一台、蒸煮箱一台。
6.7.2 實驗步驟
a. 將5塊磚樣在常溫水中浸泡24小時。
b. 浸泡後的磚樣在110~115℃的烘箱中烘乾到恆重。除去粉塵後稱重,即為乾重量。
c. 將稱重後的磚樣趁熱側立於蒸煮箱底部的篦子板上。板距箱底不得少於20mm,箱內水面應高於磚樣上表面50mm,且磚樣間距不得少於10mm。
d. 磚樣在沸水中煮沸3小時後取出置於流水中冷卻至常溫,冷卻時間不得少於0.5小時。將磚樣取出,用濕毛巾把表面的水擦去立即稱重。稱重時由磚樣毛細孔中滲出於稱盤中的水之重量,亦應計入磚樣吸水重量中,即為濕重量。
6.7.3 計算
a. 磚樣的吸水率X(%)按下式計算(精確至0.1%):
式中 W1——磚樣的乾重量,g;
W2——磚樣的濕重量,g。
b. 吸水率以5塊磚樣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表示。
7 質量驗收
7.1生產廠向供貨單位供應產品時,必須提供質量合格證明書。
7.2 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應註明廠名、證書字號、發證日期、磚等級、Q/03 QHJ002—2007
標號、耐久性試驗是否符合要求,試驗報告的字號,並由檢驗科(股)長簽章。
7.3 磚廠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一成品車間在下列規定時間內至少對產品抽樣試驗一次。
7.3.1 年產磚達1000萬塊以上時
外觀檢查 每天 石灰爆裂試驗 半月
吸水率試驗 7天 泛霜試驗 1月
標號 半月 抗凍試驗 1年
7.3.2 年產磚小於1000萬塊時
外觀檢查 每天 石灰爆裂試驗 1月
吸水率試驗 1月 泛霜試驗 3月
標號 1月 抗凍試驗 1年
7.4 磚廠在生產工藝或原料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7.3的試驗。
7.5 如購貨單位對質量提出異議時,可會同生產廠委托質量監督檢驗單位進行復驗。
7.5.1 外觀質量的復驗應在磚廠內進行,按6.1取樣。將200塊磚樣分兩組(每組100塊)進行檢查。兩組磚樣中檢出的不合格磚數之差,一等磚中不得超過5塊,二等磚中不得超過7塊,否則須再檢查一次。然後將四組檢查結果進行平均,作為該批磚的混等率。
7.5.2 物理力學的復驗,磚廠可與用戶共同取樣委託檢驗單位進行。復驗工作中,若對取樣的代表性和實驗結果有懷疑,允許再進行一次復驗,抽樣數量加倍,作為最後判定質量的依據。
8 堆放和運輸
8.1 磚應按等分別堆放,不得混雜。
8.2 每堆磚採用的原料、生產工藝應該相同,生產日期應該相近。
8.3 裝卸時應避免碰撞摔打,卸貨時不許採用翻斗車傾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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