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核定國內學歷認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育部:你部《關於申請核定國內學歷認證收費標準的函》(教財函[2011]121號)收悉。 三、收費單位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的收費收入和支出情況、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等報我委(價格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國內學歷認證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89號)同時廢止。

教育部:
你部《關於申請核定國內學歷認證收費標準的函》(教財函[2011]121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國內學歷認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你部所屬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提供國內學歷信息查詢認證服務,在對經認證的學歷出具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的學歷認證報告時,可向申請人收取學歷認證費每份95元。
二、收費單位應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並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收費單位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的收費收入和支出情況、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等報我委(價格司)。
四、上述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國內學歷認證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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