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公司(企業)的範圍和有關年檢換照、重新登記註冊問題的通知

工商【1990】第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關於公司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公司(企業)的範圍和有關年檢換照、重新登記註冊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公司(企業)的範圍:

1 國務院直屬(或委託代管)的公司(企業)及其直屬分支機構;

2 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的全國性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以及旅行社等企業和大型企業(大型企業資格應經國家計委確認);

3 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和地方跨省設立、關係國計民生、且經審批機關和地方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大型企業集團;

4 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的實行企業化經營或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5 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和武警總部直屬的公司(企業);

6 中共中央各部門批准設立的公司(企業)。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公司(企業)的範圍:

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範圍內的公司(企業)設立的直屬分支機構;

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主辦的或委託承辦的進口設備維修站;

3 需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的公司(企業)。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和核轉範圍以外的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設立的公司(企 業)和分支機構,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託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四、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和分支機構不應再設立分支機構。

五、凡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冠以“國際”字樣的公司(企業),一律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或核轉範圍內的公司(企業)的年檢換照和重新登記註冊工作按以下要求辦理:

1 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範圍內的公司,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暫維持現狀,其年檢和重新登記註冊仍在原登記主管機關進行,辦理後,由原登記主管機關將其年檢和重新登記註冊材料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2 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範圍內的企業、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仍維持現狀,其年檢換照工作仍由原登記主管機關負責進行,

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名單匯總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3 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範圍內的公司(企業),原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原則上維持現狀,其年檢和重新登記註冊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

4 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範圍內的公司(企業)和分支機構,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應在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發文或清理整頓的核轉通知書後,方可對其進行重新登記註冊。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告我局。

一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