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鴻福相伴兩全保險(分紅型)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1.保險單; 1.保險單;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國壽鴻福相伴兩全保險(分紅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鴻福相伴兩全保險(分紅型)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基本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出生滿三十日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七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第六條 紅利事項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本契約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本公司紅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
第七條 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費交付方式為每三周年交付一次,直至被保險人七十周歲年生效對應日零時止。
第八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中止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契約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契約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九條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能夠證明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資料;若保險契約任何一方對殘疾程度的認定有異議,則以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出具資料或進行司法鑑定。
第十條 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
一、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申請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或身體殘疾程度鑑定書;
4.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申請滿期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附則
本契約基本條款與本契約利益條款相牴觸的,以本契約利益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 釋義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註: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戰爭: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衝突: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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