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大全員業績考核工作力度,切實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促進業績考核工作上水平,使其更加規範、有效,2012年1月17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國資發綜合〔2012〕9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適用範圍、指導原則、組織實施3部分。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資發綜合〔2012〕9號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大全員業績考核工作力度,切實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促進業績考核工作上水平,使其更加規範、有效,我委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指導意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資委《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綜合〔2009〕300號)印發以來,各中央企業認真抓好貫徹落實,推動全員業績考核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促進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進一步落實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對企業負責人副職的業績考核仍然存在薄弱環節。為進一步加大全員業績考核力度,切實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真正實現“工作有標準、管理全覆蓋、考核無盲區、獎懲有依據”,促進業績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規範、更有效,依據《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41號)、《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中組發〔2009〕17號)、《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2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就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指導意見所稱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是指國務院授權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總會計師;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二、指導原則

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考核導向。以實現企業科學發展為主題,以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為核心,以提升價值創造能力為導向,通過業績考核促進企業戰略目標實現和年度工作任務完成。
(二)堅持實現全員覆蓋。以消除考核盲區為目標,以落實崗位職責為重點,以調動每一位副職經營管理的積極性為目的,確保業績考核範圍覆蓋企業所有副職。
(三)堅持依法依規考核。以國資監管法律規章和企業負責人管理相關規定為依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切實做到考核辦法、考核過程的公開透明和考核結果的公平公正。
(四)堅持做到科學有效。以目標管理為手段,根據企業副職崗位職責和分管業務合理確定業績考核目標,做到定量考核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相統一、組織績效和個人績效相協調,增強考核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組織實施

國資委授權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副職業績考核工作。建設規範董事會企業,國資委授權企業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董事會根據本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辦法,可授權總經理對副職進行考核。企業副職業績考核工作政策性強,是深入推行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完善辦法,健全制度,強化監督,務求實效。
(一)切實加強領導,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實加強對企業副職業績考核工作的領導,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制度流程,強化考核的組織保證和政策保障。企業主要負責人要組織開展業績考核相關政策和重大問題研究,調動副職、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所屬企業、單位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考核辦法,確保考核質量。企業要認真研究制定對副職的業績考核辦法,針對每位副職的崗位職責設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指標設計上要突出價值創造導向,突出分類考核,既要落實出資人關心的共性指標,又要體現符合企業戰略發展和個人業務崗位實際的個性指標。要加強目標管理,結合企業戰略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確定考核目標,可採取每年年初由企業主要負責人與副職簽訂業績責任書等形式予以明確。要嚴格計分標準,科學合理地細化考核得分和評級,確保考核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三)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考核結果適當拉開差距。對企業副職的業績考核結果,應根據其分管範圍的整體績效、個人工作目標的考核完成情況和定性評價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業績考核最終得分,由定量考核得分與定性評價得分按照適當的權重構成。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權重原則上不低於60%。定性評價主體應由企業負責人(建立規範董事會企業的董事)、職能部門負責人、一級子企業主要負責人等方面組成,並分別賦予適當權重。也可直接採用依據《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對企業副職“績”的評價得分。企業副職考核結果應依據考核得分適當拉開差距。
(四)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堅持“業績上、薪酬上,業績下、薪酬下”,把業績考核結果和企業副職的薪酬分配緊密掛鈎,並作為崗位、職責分工調整的重要依據。企業副職的績效薪酬分配係數,可依據業績考核結果,在企業主要負責人分配係數的0.6-0.9之間確定。
(五)健全監督機制,公開公平公正。要切實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情況的監督。考核辦法、考核過程、考核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企業負責人副職要在職代會或年度工作會議、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等範圍就業績完成情況進行述職,實現企業負責人互相監督、職工民主監督等相結合的閉合監督。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黨委(黨組)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參照本指導意見,結合崗位職責納入業績考核。
企業對副職的業績考核制度和考核情況,應在年度考核結束後及時報國資委(綜合局)備案,並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監事會將其納入監督檢查範圍。國資委將加強對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的督導檢查,對考核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得力的企業,將予以通報,並依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情況核查計分辦法〉的通知》(國資發綜合〔2010〕115號)在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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