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法

國債法是法律學上的專業術語,指調整國債在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國債法的定義

國債法,是指調整國債在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其許多基本原理與財政法是一致的。其調整對象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債權、債務關係。其主要特徵表現為以下三點:一是國債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二是國債法具有財政政策的屬性;三是國債法具有巨觀調控的性質。

國債法的特徵

其特徵是:
1.國債法調整的債權債務關係中的一方須是國家。國家是作為特定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如企事業單位、公民、地方政府、外國政府、外國金融組織等發生各種債權債務關係,沒有國家的參加;則不可能產生國債法律關係。
2.國債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借款和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兩種來源,但借款與稅收不同,稅收是國家憑藉其政治權力強制地、固定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因此稅法屬於公法範疇。而國債法調整國家與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故有別於稅收征納關係。(1)國債法律關係是一種信用關係,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債權人是否購買債券,貸出款項完全出於自願,國家是不能強迫的。當然,在某些特殊時期也可能會硬性推銷,但這僅屬例外。另外,國家單方面對債券發行中的某些問題作出規定,並不能由此否認自願認購的原則。(2)國債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即是債權債務關係,作為貸款或認購的條件,債權人應在約定期滿後收回本息,這種有借有還的借貸原則,顯然屬於私法確認的原則。(3)國債法律關係的確立不具有固定性,這表現為國家是根據自己的財政狀況、經濟建設的需要來決定是否發行債券,對外借款的,同時需要與債權人協商,能否借得款項則取決於債權人的自願。國債法律關係的上述特點使它與稅收法律關係相區別,而與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相一致,由此決定調整國債關係的國債法具有私法的屬性。應當指出的是,如從國債法律關係的建立可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加強國家對巨觀經濟的調控來看,國債法也屬於財政法的一部分,亦具有公法的性質。

國債法的作用

一國政府能否在國內外金融市場上籌措到自己所需要的資金,這完全取決於國家的信用,而國家信用的維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債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國債法在國家的資金籌措上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1.國家要通過國債法向社會表明自己的信用。國家信用形成的基礎是國家王權,依據圄家主權,國家可以擁有本國領土範圍內的一切資源和財富,並依靠其強制力無償取得各種財政收入。國家可以此強大的社會財富為後盾向債權人借款。但是國家財富並非債權人所能控制或掌握的,要消除債權人對國家借款能否償還的疑慮。國家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向社會作出承諾.表明到期履行契約、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誠意,以增強債權人對國債的信心。
2.通過國債法的明確規定,使國家這個特殊債務人與債權人處於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儘管在政治地位上國家與債權人是不平等的(從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的借貸除外),一國內的債權人處於國家行政權力管轄之下,但一旦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國家就要依照法律及其約定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同樣應負法律責任。
3.通過制定國債法,規範國債籌措、轉讓、償還等各項活動,可使國債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國家雖是國債的債務人,但國家是一個抽象的政治慨念,國家的行為須有一定許可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具體實現,這就需要規範這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使之符合國家意志及總體利益,不能隨意舉債,不得濫用借款。國家還需通過國債法關於職權、責任的明確規定,管理各證券中介機構,協調各具體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轉貸人之間的關係,明確債務的登記、監測等巨觀調控方式,使國債關係順暢地發展,避免由於借款無度和管理不善而導致償債危機的發生。

國債法的調整對象

國債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債的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此類社會關係可簡稱為國債關係。對於國債關係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但依據上述調整對象中所涉及的國債活動的四個環節進行分類,則應是一種較為基本的分類。據此,國債關係可以分為四類,即國債發行關係、國債使用關係、國債償還關係和國債管理關係。

(一)國債發行關係

國債發行關係,是因國債的發行而產生的國家與其他相對應的權利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它是國債關係中的基礎性關係,是其他國債關係產生的前提。

(二)國債使用關係

國債使用關係,是在國家將取得的國債收入進行使用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以及在國債的權利主體行使其國債權利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上述關係是在實現國債的職能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也是在國家運用國債手段進行巨觀調控的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因而它是國債法這一巨觀調控法的重要調整對象。

(三)國債償還關係

國債償還關係,是在國家償還國債本息的過程中而在國家和相應的國債權利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它是在終結國債權利和義務的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由於國債具有較好的流動性,因而在國債償還關係中與國家相對應的具體的國債權利主體,同國債發行關係中的與國家相對應的具體的主體極可能是不一樣的。可見,國債發行關係與國債償還關係是不同的,它們是相互獨立的兩種關係,並非單純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這也是國債關係與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的不同之處。
此外,由於國債使用關係與國債發行關係是不同的,並且,國債使用關係介於國債發行關係與國債償還關係之間,因而它必然會變更國債發行關係的內容,從而阻斷國債發行關係與國債償還關係的同一性,由此亦可說明國債發行關係與國債償還關係的不同。

(四)國債管理關係

國債管理關係,是在對國債流動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體現了國家干預的精神,與國家對經濟運行的巨觀調控是分不開的。這種關係作為國債法的調整對象,也使得國債法律關係必然不同於民法上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對國債關係除可以作上述分類外,還可根據國債的發行地、使用幣種和債權人的不同,將國債關係分為國家內債關係和國家外債關係,這與國債可分為內債與外債是一致的。例如,就我國情況而言,由國家在我國境內發行的、以我國的法人和自然人為發行對象的人民幣債券,即為國家的內債;由國家在我國境外發行的、以外國法人和自然人為發行對象的外國幣種債券,即為國家的外債。據此劃分,凡調整國家內債關係的法律即為內債法;凡調整國家外債關係的法律即為外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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