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戶口辦理指南

嘉興戶口是由嘉興市各派出所戶籍視窗、辦證中心受理辦理。

申請材料

1、辦理出生申報戶口需提供材料(當場辦理):(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證;

2、辦理出生申報戶口需提供材料(當場辦理):(2)、父母雙方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

3、辦理死亡登記需提供材料(當場辦理):(1)、死亡公民的死亡證明書;

4、辦理死亡登記需提供材料(當場辦理):(2)、死亡公民的的戶口本、身份證;

5、辦理戶口遷出、註銷登記需提供材料(當場辦理):(2)、遷移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6、辦理戶口遷入登記需提供材料(當場辦理):(1)、戶口遷移證,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大中專畢業生憑:大中專學生畢業證書、就業報到證、用人單位錄(聘)用證明、戶口遷移證,普通中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轉學、退學或者肄業的,憑市級中專主管部門或者學校的批准檔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7、辦理戶口遷入登記需提供材料(當場辦理):(2)、遷移人的身份證、被投靠人的戶口本;(市、縣區域網路上遷移的需要原遷出地戶口本)

8、縣(市、區)外居民戶口遷至本地城市(鎮)需提供材料:(1)、遷移人的書面申請,主要內容是遷移人員的基本情況、關係、遷移理由,在城鎮擁有合法固定住房、工作、生活來源、繳納社會保險金等情況、居住遷入地的具體時間等;

9、縣(市、區)外居民戶口遷至本地城市(鎮)需提供材料:(2)、遷移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10、縣(市、區)外居民戶口遷至本地城市(鎮)需提供材料:(3)、關係證明,如結婚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或由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子女父母關係材料等;

11、縣(市、區)外居民戶口遷至本地城市(鎮)需提供材料:(4)、房屋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三證齊全。

12、縣(市、區)外居民戶口遷至本地城市(鎮)需提供材料:(5)、遷移人工作單位證明、勞動契約原件和複印件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原件、複印件,或遷移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原件、複印件,交納養老金證明;

13、縣(市、區)外居民戶口遷至本地城市(鎮)需提供材料:(6)、遷入地社區情況證明,內容主要包括實際居住、工作情況等;

14、縣(市、區)外居民戶口遷至本地城市(鎮)需提供材料:(7)、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未婚證明、退休證等。

15、縣(市、區)內居民戶口遷往本縣城鎮(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所內審批,時限共15個工作日):(1)、遷移人的書面申請,主要內容是遷移人員的基本情況、關係、遷移理由,在城鎮擁有合法固定住房、工作、生活來源,繳納社會保險金等情況、居住遷入地的具體時間等;

16、縣(市、區)內居民戶口遷往本縣城鎮(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2)、遷移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17、縣(市、區)內居民戶口遷往本縣城鎮(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3)、關係證明,如結婚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或由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子女父母關係材料等;

18、縣(市、區)內居民戶口遷往本縣城鎮(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4)、房屋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三證齊全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等;

19、縣(市、區)內居民戶口遷往本縣城鎮(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5)、遷入地居委會情況證明,內容主要包括實際居住、工作情況等;

20、縣(市、區)內居民戶口遷往本縣城鎮(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6)、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未婚證明、退休證等。

21、城鎮三類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需提供材料(上報縣(市、區)局審批時限共30個工作日;所內審批時限共15個工作日):(1)、申請人、遷移人的書面申請,主要內容是申請人、遷移人的基本情況、關係、遷移理由,在城鎮擁有合法固定住房、工作、生活來源、繳納社會保險金等情況、居住遷入地的具體時間等;

22、城鎮三類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需提供材料:(2)、申請人 、遷移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23、城鎮三類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需提供材料:(3)、關係證明,如結婚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或由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子女父母關係材料等;

24、城鎮三類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需提供材料:(4)、房屋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三證齊全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等;

25、城鎮三類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需提供材料:(5)、其他無房子女及離婚子女由縣建設部門或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無房證明(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及由法院判決或公證處公證的離婚時房屋分割材料;

26、城鎮三類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需提供材料:(6)、申請人或遷移人的工作單位證明、勞動契約原件和複印件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原件、複印件,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原件、複印件(指縣(市、區)外遷入);

27、城鎮三類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需提供材料:(7)、遷入地居委會情況證明,內容主要包括實際居住、工作情況等;

28、城鎮三類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需提供材料:(8)、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如離婚證、離婚協定書、離婚判決書、未婚證明、退休證明等。

29、城鎮祖孫、兄弟姐妹投靠(嘉興市範圍內)需提供材料(上報縣(市、區)局審批時限共30個工作日;所內審批時限共15個工作日):(1)、被投靠人、監護人、遷移人的書面申請,主要內容是被投靠人、監護人、遷移人員基本情況、關係、遷移理由,在城鎮的合法固定住房、工作情況、居住遷入地的具體時間等;

30、城鎮祖孫、兄弟姐妹投靠(嘉興市範圍內)需提供材料:(2)、被投靠人、監護人、遷移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31、城鎮祖孫、兄弟姐妹投靠(嘉興市範圍內)需提供材料:(3)、關係證明,如結婚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或由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孫關係材料等;

32、城鎮祖孫、兄弟姐妹投靠(嘉興市範圍內)需提供材料:(4)、被投靠人在城鎮合法擁有的房屋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三證齊全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等;

33、城鎮祖孫、兄弟姐妹投靠(嘉興市範圍內)需提供材料:(5)、被投靠人工作單位證明、勞動契約原件和複印件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證明;

34、城鎮祖孫、兄弟姐妹投靠(嘉興市範圍內)需提供材料:(6)、遷入地居委會情況證明,內容主要包括實際居住情況、從事工作等;

35、城鎮祖孫、兄弟姐妹投靠(嘉興市範圍內)需提供材料:(7)、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如退休證明等。

36、縣(市、區)外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遷移戶口需提供材料(縣(市、區)局受理審批時限共15個工作日):(1)、遷移人的申請書,主要內容是遷移人員基本情況、關係、遷移理由,在城鎮合法固定住房、工作情況、居住遷入地的具體時間等;

37、縣(市、區)外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遷移戶口需提供材料:(2)、遷移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38、縣(市、區)外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遷移戶口需提供材料:(3)、工作調動遷移人員的工作調令、單位證明、主管部門意見及蓋章;

39、縣(市、區)外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遷移戶口需提供材料:(4)、遷移人勞動契約原件和複印件

40、縣(市、區)外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遷移戶口需提供材料:(5)、繳納社會保險金證明;

41、縣(市、區)外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遷移戶口需提供材料:(6)、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證明(人才引進需要);

42、縣(市、區)外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遷移戶口需提供材料:(7)、合法擁有的房屋權屬證明或單位同意落入集體戶證明;

43、縣(市、區)外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遷移戶口需提供材料:(8)、市(縣、區)人事部門出具的人才引進和落戶證明意見並蓋章;

44、縣(市、區)外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遷移戶口需提供材料:(9)、工作調動有隨遷人員的,相關結婚證複印件(驗原件)等關係證明、隨遷人的失業(待業)證複印件(驗原件)或在嘉興工作的勞動契約複印件(驗原件)及交納養老保險證明;

45、縣(市、區)外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遷移戶口需提供材料:(10)、其他相關證明。

46、本縣(市、區)城鎮居民遷往農村(包括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上報縣(市、區)局審批時限共30個工作日):(1)、被投靠人、遷移人的書面申請,主要內容是遷移人員(被投靠人)基本情況、關係、遷移理由,在城鎮有無合法固定住房、工作等情況,在農村從事何種產業、居住遷入地的具體時間等;

47、本縣(市、區)城鎮居民遷往農村(包括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2)、被投靠人、遷移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

48、本縣(市、區)城鎮居民遷往農村(包括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3)、關係證明,如結婚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或由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子女父母關係材料等;

49、本縣(市、區)城鎮居民遷往農村(包括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4)、被投靠人、遷移人在農村的合法房屋權屬證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審批表或其他房屋權屬證明)及建設部門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50、本縣(市、區)城鎮居民遷往農村(包括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5)、縣(市、區)委組織部、人事部門出具的是否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證明(包括其本人、配偶);其他工作單位身份證明,及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金繳納情況等;(縣外本市範圍內無工作的參照辦理)

51、本縣(市、區)城鎮居民遷往農村(包括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6)、遷入地村(居)委會證明,內容主要包括實際居住情況、從事何種產業證明;

52、本縣(市、區)城鎮居民遷往農村(包括整戶遷移)需提供材料:(7)、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53、辦理農村分戶需提供材料(所內審批時限共15個工作日):(1)、書面申請,主要內容是家庭基本情況、關係、及分戶理由等;

54、辦理農村分戶需提供材料:(2)、家庭人員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55、辦理農村分戶需提供材料:(3)、與分戶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如離婚證、離婚協定書或離婚判決書,結婚證,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證明等);

56、辦理農村分戶需提供材料:(4)、合法固定住房證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審批表);

57、辦理農村分戶需提供材料:(5)、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

58、辦理農村分戶需提供材料:(6)、戶口所在地村民委會證明;

59、辦理農村分戶需提供材料:(7)、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60、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材料(上報縣(市、區)局審批時限共30個工作日):(1)、能夠證明真實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出生住院期間病歷檔案等醫學文書;

61、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材料:(2)、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等戶口檔案,

62、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材料:(3)、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

63、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材料:(4)、幹部人事檔案,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真實出生日期的各種原始依據材料。

64、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材料:(5)、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申請更正幹部出生日期的,可以憑同意並申請有關幹部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函和其他合法、確鑿充分的證明材料,向幹部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更正出生日期登記,並按照有關檔案和本條規定進行認定和辦理。

65、變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上報縣(市、區)局審批時限共30個工作日):(1)、公民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請(父母應同時到派出所簽意見並簽名);

66、變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2)、公民本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

67、變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3)、父母結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證、離婚協定書;

68、變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4)、單位或學校、主管部門證明;

69、變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5)、村或社區情況證明;

70、變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6)、人事檔案,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真實姓名的各種原始依據材料;

71、變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6)、人事檔案,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真實姓名的各種原始依據材料;

72、變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7)、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等戶口檔案。

73、變更民族需提供材料:(上報市局審批時限共45個工作日)(1)、本人書面申請。未滿十八周歲的,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並提出書面申請;

74、變更民族需提供材料:(2)、申請變更人民族成份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75、變更民族需提供材料:(3)、申請變更人出生醫學證明;

76、變更民族需提供材料:(4)、申請變更人父母民族成份及關係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77、變更民族需提供材料:(5)、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意見;

78、變更民族需提供材料:(6)、縣(市、區)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79、變更民族需提供材料:(7)、市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80、變更民族需提供材料:(8)、其他相關證明。

81、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一)申領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戶口簿》 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可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申領居民身份證繳 納工本費20元。

82、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 (二)補領居民身份證:本市居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的,填寫居民身份證補發申請表(單位或所在居委蓋章),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83、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三)換領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辯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84、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在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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