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正虎

吳正虎

吳正虎,男,中國醫科大學耳鼻咽喉科學博士研究生畢業、教授、主任醫師、博士生導師、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2010年9月,吳正虎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取消多項職務。2011年9月6日,湖州市法院對杭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吳正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正虎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吳正虎 吳正虎

吳正虎,浙江省首位耳鼻咽喉科學博士學位獲得者。杭州師範大學臨床醫學院、杭州師範大學附屬醫院院長。浙江省十屆、十一屆人大常委,杭州市政協副主席。兼任浙江省抗癌協會副理事長、浙江省抗癌協會耳鼻咽喉腫瘤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浙江省醫學會常務理事、浙江省醫學會耳鼻喉科學分會副主任委員、杭州市醫學會耳鼻喉科學分會主任委員等職。

工作經歷

吳正虎    男,1960年9月出生於浙江常山,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醫科大學博士研究生畢業。

歷任浙江省常山縣人民醫院耳鼻咽喉科醫師,

浙江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耳鼻咽喉科主治醫師、科副主任、副教授,

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耳鼻喉科主任、副主任醫師,

杭州市第四人民醫院院長兼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主任醫師,

杭州市衛生局副局長兼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主任醫師、博士生導師,

杭州市衛生局副局長兼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農工黨杭州市委會副主委,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杭州市衛生局副局長兼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農工黨浙江省委會副主委、杭州市委會副主委,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農工黨浙江省委會副主委、杭州市委會副主委、中國醫科大學紹興華宇醫院院長,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農工黨浙江省委會副主委、杭州市委會副主委、市第二人民醫院(杭州師範學院臨床醫學院)院長,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農工黨浙江省委會副主委、杭州市委會主委、市第二人民醫院(杭州師範學院臨床醫學院)院長。

2007年4月任杭州市政協副主席、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農工黨浙江省委會副主委、杭州市委會主委、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杭州師範大學臨床醫學院)院長。

後任政協杭州市第九屆委員會副主席

個人事跡

專業特長

畢業於中國醫科大學,浙江省首位耳鼻咽喉科學博士學位獲得者。從事臨床、教學、科研工作28年,擅長喉癌切除喉功能再造及嗓音疾病(聲帶息肉、小結)、鼾症、鼻炎、鼻竇炎微創手術,成功治癒了數百例中晚期喉癌、下咽癌患者的生命,並讓其治癒後說出了響亮的聲音。同時讓數千例嗓音疾病患者重現清脆的嗓音。發表論文數十篇,培養博士、碩士研究生多名。多次獲省市科技進步獎。現任浙江省抗癌協會副理事長、浙江省抗癌協會耳鼻咽喉腫瘤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浙江省醫學會常務理事、浙江省醫學會耳鼻喉科學分會副主任委員、杭州市醫學會耳鼻喉科學分會主任委員等職。 從事臨床、教學、科研工作30餘年,擅長喉癌、下咽癌切除喉功能再造及嗓音疾病(聲帶息肉、小結)、鼾症、鼻炎、鼻竇炎微創手術,成功治癒了數百例中晚期喉癌、下咽癌患者,並讓其治癒後說出了響亮的聲音。同時讓數千例嗓音疾病患者重現清脆的嗓音。發表論文數十篇,培養博士、碩士研究生多名。多次獲省市科技進步獎。

吳正虎 吳正虎

涉嫌受賄

2010年9月8日政協杭州市第九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決定,吳正虎涉嫌受賄犯罪,撤銷吳正虎政協杭州市第九屆委員會委員資格,免去其政協杭州市第九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2010年9月26日召開的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根據地方組織法和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吳正虎涉嫌受賄犯罪,吳正虎所擔任的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  

一審判決

2011年9月6日,湖州市法院對杭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吳正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正虎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湖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上半年至2010年6月,吳正虎在擔任杭州市第四人民醫院院長和杭州師範學院附屬醫院、杭州師範大學附屬醫院(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招投標、醫療設備、藥品採購、人事招錄以及款項結算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先後多次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19萬餘元。

2010年7月,辦案機關根據情況反映,約談了吳正虎,其交代了全部受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吳正虎主動退出及被檢察機關追繳的贓款,總計人民幣1010萬餘元。

湖州市中院認為,吳正虎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吳正虎歸案後,除如實交代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外,能坦白交代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其他部分犯罪事實,且能配合司法機關追繳贓款,認罪、悔罪態度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二審判決

2011年12月9日上午,浙江省高級法院依法駁回吳正虎抗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判處吳正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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