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局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吉林省文物保護條例》,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研究工作,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成立吉林省文物局的批覆》,設立吉林省文物局。吉林省文物局為省文化廳管理的負責全省文物和博物館方面工作的行政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省文物事業發展的法規、政策、措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行使全省範圍內文物行政執法職責,督促檢查地方各級文物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保護方面的專業意見。
(三)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
(四)審核、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核館藏文物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和維修項目;審核文物維修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資格。承擔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相關審核、申報、監管工作。指導全省的考古工作;審核考古項目;審核考古勘探搶救性發掘單位和領隊人員資格。
(五)指導全省博物館建設及博物館之間的協作交流;指導民間博物館依法有序發展。管理文物出境鑑定和文物損毀價值評估。
(六)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對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七)研究制定全省文物流通的管理辦法。
(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並監督各項經費的使用情況。
(九)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業人才的培養、培訓;組織指導博物館和文物方面的科學研究和科學保護工作。
(十)管理和指導文物系統外事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辦省政府及省文化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省文物局內設3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制度的落實;負責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文物保護管理政策與法規;管理和指導文博系統外事工作,開展對外及對港澳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業人才的培養、培訓;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保衛和接待工作;負責機關與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編制經費預算、年度決算,統籌管理文物事業經費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專項修繕經費;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及基本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對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制教育及宣傳工作。
(二)文物保護處(執法督查處)
研究和指導文物保護與搶救工作,擬訂相關工程質量標準;制定全省文物保護規劃;組織、指導省以下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與驗收;承辦審核、申報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具體工作;指導檢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有保護標誌、有記錄檔案、有保護範圍、有保護機構)工作;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負責考古發掘和考古勘探管理;負責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查處涉及文物保護和文物經營的違法行為;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相關事宜。
(三)博物館處
制定全省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省博物館藏品管理、修復養護、陳列展覽、館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博物館業務工作,審核文物藏品調撥、借用、交換;研究制定全省文物流通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全省民間收藏文物、文物流通、文物徵集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博物館業務和學術交流;組織指導博物館和文物方面的科學研究和科學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館藏文物登記和鑑定定級工作;審核文物拍賣資格,組織鑑定文物拍賣標的;負責組織文物進出境的鑑定;指導、督促檢查全省文物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落實消防、技防措施。
三、人員編制
省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處長(主任)3名。
四、其他事項
(一)省文物局機關幹部人事工作由省文化廳負責;機關黨群工作由省文化廳機關黨委負責。
(二)撤銷省文化廳文博處,其主要職責及人員編制劃歸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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