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行證

台灣通行證

台灣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給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地區的旅行通行證件。入境台灣地區時,和台灣地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的入台證​一併查驗。從公安部獲悉,為進一步方便異地就業人員和在讀大學生就近申辦出入境證件,公安部決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州、深圳等6個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實施允許非本市戶籍就業人員和高等院校的在讀大學生異地提交出入境證件申請的便利措施。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安部授權上述6個城市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並製作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將在受理申請後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

基本信息

基本簡介

台灣通行證台灣通行證
台灣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給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地區的旅行通行證件。入境台灣地區時,和台灣地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的入台證​一併查驗。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地區旅遊,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內地居民赴台旅遊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及團隊旅遊簽注,嚴禁持護照等其他證件前往台灣地區。

開放城市

台灣通行證台灣通行證
第一批自由行開放的城市:北京、上海和廈門
第二批自由行開放城市:天津、重慶、南京、杭州、廣州、成都、濟南、西安、福州、深圳(2013年2月28日)
第三批自由行開放的城市:
第一階段是2013年6月28日開始,包括:蘇州、武漢、寧波、青島、鄭州、瀋陽
第二階段定於2013年8月28日開始,包括:長春、石家莊、長沙、昆明、南寧、合肥和泉州

簽證種類

(一)批准赴台旅遊的大陸居民,可簽發6個月有效一次簽證;
(二)批准赴台的旅遊團領隊,可根據其需要,簽發1年有效多次簽證。

準備材料

1.填寫《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
該審批表除了填寫個人資料外,還要注意:
(1)“申請類別”:選擇“通行證和簽注”,
(2)“申請簽注種類”:選擇“個人旅遊(G)”
2.提供以下資料:
填寫申請表1份:需申請人親自填寫《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要求如實填寫:
檢測回執單、相片1張:辦理通行證用的如《北京市出入境證件數碼相片檢測回執,必須一個月內有效》(白底2寸彩色相片),並在表格上貼1張與該回執一致的白底相片。
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一張:戶口本本人頁複印件,要清晰辨別。(同時交驗戶口簿原件)。
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張:身份證需在有效期內,正反面複印(在同一張紙上),要清晰辨認。(同時交驗身份證正本)。
以上資料用A4紙,清晰複印,並將複印件按相片回執、身份證、戶口本的順序裝訂於《審批表》背後。

申請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相片(見標準)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首次申請須另外提交相同規格的相片2張。
(二)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提交複印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提交戶口簿。
(三)提交具有經營赴台旅遊資質的組團旅行社出具的團隊旅遊辦證名單表。
(四)旅遊團領隊申辦證件及簽注由其所在的組團社統一向組團社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交驗組團社出具的公函及赴台旅遊領隊證。其中異地申請的,由審批機關發函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查相關情況後予以辦理。
(五)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須按照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後提交申請。
(六)持證人遺失證件,向原受理申請的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補發,提交證件報失地警察機關出具的證明。
(七)證件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所申請簽注有效期超過證件有效期的,證件內頁用完,證件損毀的須申請換髮,提交原《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證件損毀的,提交證件損毀說明書。
(八)由本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但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辦理或代辦,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能證明監護關係的相應資料;申請人年滿70周歲可以委託直系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辦,須提交委託書、代辦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九)申請人另需按組團旅遊社要求提供相應資料辦理“入台許可”。

相片標準

(一)相片為申請人六個月以內直邊正面兩寸免冠彩色半身證件照,相片背景為藍色,使用光面相紙,相片只限一人;
(二)國家公職人員不得著制式服裝,兒童不得系紅領巾;不著淺色襯衣,不得化妝、塗口紅,不得戴發卡、項鍊、耳環、耳墜、墨鏡等;
(三)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層次分明,神態自然,露雙耳,無斑點、瑕疵、印墨缺陷等,臉部無局部高亮度、顏色過深或泛白等現象;
(四)不得使用一次性快照、經翻拍的相片和採用各種彩色印表機列印的相片;
(五)相片尺寸:長48毫米,寬33毫米,人像頭部長度28-33毫米,頭部寬度21-24毫米。

所需條件

1、在職人員提供任職半年以上“在職證明信”;(備註:①在職證明信需註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任職日期、現任職務、月工資標準。落款應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電話並加蓋單位公章。②任職不足半年需原單位同時出具在職證明信)。
2、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社會團體和外企提供“註冊登記證”複印件;行政事業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3、學生提供“學生證複印件”或“在校證明”。
4、退休和無業人員提供存期三個月以上本人名義5萬元以上銀行存款證明原件、或同等金額銀行存單複印件。
5、填寫“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申請書”並需要本人簽字。
6、有良好出境記錄的護照或5萬元人民幣保證金。

證件領取

(一)申請《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旅遊簽注,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急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調查時間不計入承諾領證時限;
(三)證件由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組團旅行社領取

辦理需知

從公安部獲悉,為進一步方便異地就業人員和在讀大學生就近申辦出入境證件,公安部決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州、深圳等6個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實施允許非本市戶籍就業人員和高等院校的在讀大學生異地提交出入境證件申請的便利措施。
在上述6個城市就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持戶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證、暫(居)住證,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在就業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高等院校在讀的非本市戶籍大學生可持戶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證以及就讀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各類簽注、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包括首次申請、換補發證件、證件失效重新申請以及證件加注)。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安部授權上述6個城市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並製作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將在受理申請後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於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