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和維醫三類,其他民族醫醫師暫不開考。到目前為止,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24種類別。

考試簡介

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每年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形式。採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不採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報名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口腔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註: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考試,請參閱《關於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據此規定“學歷審核”內容如下: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一)研究生學歷

1.口腔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床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1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歷和專業,於在學期間報考口腔類別醫師資格。
口腔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1年臨床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臨床實踐的,以本科學歷報考口腔類別醫師資格。
 2.口腔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作為報考相應口腔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歷報考者,須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口腔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相當於大學本科1年臨床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歷和學科作為報考口腔類別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二)本科學歷

1.五年制的口腔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除外。
3.專升本醫學本科畢業生,2015年9月1日以後升入本科的,其專業必須與專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學歷方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三)高職(專科)學歷

1.200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經教育部同意設定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含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骨傷、針灸推拿、蒙醫學、藏醫學、維醫學等)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經省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批准設定的醫學類專業(參照同期本科專業名稱)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經省級以上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同意舉辦的國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後限定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後,方可申請將執業地點變更至縣級醫療機構。2014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國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不能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學的,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除外。

(四)中職(中專)學歷

1.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社區醫學、預防醫學、婦幼衛生、醫學影像診斷、口腔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衛生職業高中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五)成人教育學歷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該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如其入學前已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資格類別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六)其他

取得國外醫學學歷學位的中國大陸居民,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同時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檔案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特別說明:
1.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1)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並於當年8月31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1年。
(2)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3)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2.關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有效身份證件的詳細說明:
(1)中國大陸公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台港澳地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台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2)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
3.口腔技術專業是否可以報考口腔助理醫師?
不可以,《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規定,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報名時間

2014年口腔助理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4年3月3日9時—3月17日24時,具體事宜可諮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4年3月20日—4月10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報名方式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報名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步,報名方式分別如下:

一、網上報名

步驟1、考生登入國家醫學考試網(www.nmec.org.cn),點擊“網上報名”,再進入“點擊開始報名”,填報個人報名信息,並設定密碼用來登錄查看或修改個人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2、考生可以在網上報名時間截止之前,憑藉“個人證件編號”及密碼,登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
步驟3、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二、現場報名

 生持所列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等),交費,拍照(或導入數碼照片),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
註:2014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中香港非大陸學歷考生現場審核地點為深圳;澳門非大陸學歷考生現場審核地點為珠海;台灣非大陸學歷考生可按照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在大陸任何一個考點進行現場審核。

考試時間

014年口腔助理醫師考試時間:
一、2014年口腔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4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4年口腔助理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9月13日。
註:2014年軍隊考生加試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考試軍事醫學內容的考試時間為9月13日17:00-17:30。

考試內容

口腔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分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醫學綜合筆試口腔執業醫師考試方案及內容如下:

 1.基礎綜合


口腔醫學專業基礎(含:口腔組織病理學、口腔解剖生理學)
醫學基礎(含:生物化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藥理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預防醫學)
醫學基礎 (含:內科學、外科學)

衛生法規

2.專業綜合(含:牙體牙髓病學、牙周病學、兒童口腔醫學、口腔黏膜病學、口腔組織病理學、口腔解剖生理學、口腔內科學、口腔頜面外科學、口腔修復學、預防口腔醫學
 3.實踐綜合 (含:口腔臨床、社區[口腔預防])

考試題型

目前,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範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採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 5 種題型。

A1 型題

(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乾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乾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餘4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 型題

(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歷作為題乾、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

B1 型題

(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後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係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 型題

(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個~3個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 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並不一定有聯繫。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考試大綱

經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批准,新修訂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2009年版)》[1]已頒布實施,並將在2009年全國醫師資格考試中正式使用。

通過標準

1999-2013年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線分數線
2013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86分;
2012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86分;
2011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82分;
2010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83分;
2009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84分;
2008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88分;
2007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90分;
2006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90分;
2005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81分;
2004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74分;
2003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66分;
2002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66分;
2001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76分;
2000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62分;
1999年口腔助理醫師分數線:179分。

技能考試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
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二)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口腔類: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鏡、探針、鑷子、器械盤)、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設施(含流動水、肥皂、擦手紙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紗卷)、1%碘酊、3%雙氧水、酒精燈、燈架、注射器、聽診器、血壓計、吸氧設備;
(2)口腔設備及專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綜合治療台、顱骨/仿生頭模型及下頜骨模型;
2)鑽針(含裂鑽、球鑽)、15#擴大器/根管銼、金屬口鏡/銀汞充填器、牙膠棒/冰棒、手用潔治器(含直角形、大鐮刀形、彎鐮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針、印模材、托盤、調刀、調碗;
3)正常離體磨牙;
4)牙髓活力測試結果報告單、X線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斷層片)及讀片燈箱、實驗室檢驗結果報告單。
(3)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需要。
(4)計算機多媒體演示:計算機、印表機。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定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准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並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採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並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
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註:年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而醫學綜合筆試不合格,其實踐技能考試合格成績不作為以後年度參加醫學綜合筆試的依據。

考試題型

2012年除北京考區口腔醫師綜合筆試實行計算機化考試之外,其他地區仍採取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2013年口腔醫師綜合筆試考試形式尚未安排,請廣大考生密切關注。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範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採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5種題型。
 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乾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乾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餘4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歷作為題乾、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
B1型題(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後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係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並不一定有聯繫。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例:
(一)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細胞壞死的主要形態標誌是A.線粒體腫脹
B.核碎裂
C.胞質嗜酸性增強
D.胞質脂滴增加
.自噬泡
二)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
35歲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癒。近5天頸前疼痛明顯,有低熱來門診。查體:T37.8℃,皮膚無汗,甲狀腺Ⅱ°大,右葉硬,明顯觸痛拒按,WBC7.8×109/L.臨床診斷最可能是
A.甲狀腺右葉囊腫出血
B.甲狀腺癌伴出血C.慢性淋巴性甲狀腺炎
D.急性化膿性甲狀腺炎
E.亞急性甲狀腺炎
(三)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乾)
35歲男性,因飽餐和飲酒後6小時出現中上腹疼痛,放射至兩側腰部,伴有嘔吐2次,為胃內容物,自覺口乾,出冷汗。查體:T38℃,四肢厥冷,脈搏116次/分,血壓10/6kPa,腹膨脹,全腹瀰漫性壓痛、反跳痛和肌緊張,肝濁音界存在,移動性濁音陽性,腸鳴音消失。
1.根據病人的臨床表現,不應考慮的診斷是
A.穿孔性闌尾炎
B.胃十二指腸潰瘍穿孔
C.絞窄性腸梗阻
D.急性胰腺炎
E.急性盆腔炎
 2.患者經檢查診斷為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體的顏色是
A.無色清亮液體
B.棕褐色液體
C.膽汁樣液體
D.膿性液體
E.血性液體
3.治療方針應是
A.胃腸減壓,密切觀察病情變化
B.中藥與針刺
C.補液抗炎
D.緊急手術
E.糾正休克後手術
(四)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乾)
18歲女性,2年來覺下前牙咬東西無力,近期牙齒感覺鬆動。檢查下前牙鬆動Ⅰ度。牙齦紅腫,有牙石,其它牙齦微腫。
1.採集病史重點了解
A.有無外傷史
B.家族史
C.不良習慣
D.口腔衛生習慣
E.有無服藥史
2.重點檢查項目是
A.牙髓活力
B.X線片
C.鬆動度D.外周血象
E.牙周附著喪失水平
3.根據上述檢查初步印象為牙周炎,有助於進一步確定診斷的檢查是
A.全身頭顱X線
B.齦下菌斑細菌學檢查
C.局部組織病理檢查
D.藥物過敏試驗
E.內分泌檢查
(五)B1型題(標準配伍題)
(1~2共用備選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損傷性
D.牙源性
E.醫源性
1.新生兒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A)
2.化膿性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D)

證書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教材

口腔組織病理學
第一節、牙體組織
P2倒數最後一個自然段刪除:“在釉質的咬合面,有小的點隙和狹長的裂隙。”
口腔解剖生理學
第一節、牙體解剖生理學
P33部位記錄法中增加了:
“1.部位記錄法目前最常用的牙位記錄方法為部位記錄法。以”+“符號將牙弓分為上、下、左、右四區。每區以阿拉伯數字1~8分別依次代表中切牙至第三磨牙;以羅馬數字Ⅰ~Ⅴ分別代表每區的乳中切牙至第二乳磨牙。
2。Palmer記錄系統也是分為上、下、左、有四區,恆牙記錄同部位記錄法;乳牙以英語字母A~E代表每區的乳中切牙至第二乳磨牙。
3。通用編號系統採用通用編號系統記錄牙位時,每顆牙均有其固定的編號。
(1)恆牙的臨床牙位記錄:採用阿拉伯數字1~32代表恆牙,右上頜第三磨牙起編為#1,上頜牙由右向左依次編號,左上頜第三磨牙編為#16.下頜牙依次由左向右編號:左下頜第三磨牙編為#17,右下頜三磨牙編為#32.
(2)乳牙的臨床牙位記錄:採用英文字母A~T代表乳牙。上頜乳牙由右向左依次編號,A表示右上頜第二乳磨牙,J表示左上頜第二乳磨牙;下頜乳磨牙依次由左向右編號,K表示下頜第二乳磨牙,T表示右下頜第二乳磨牙。
4.國際牙科聯合會系統國際牙科聯合會系統採用二位數字記錄牙位,十位數表示牙所在的區域象限以及是乳牙或恆壓,如1、2、3、4表示恆牙牙弓分區;5、6、7、8表示乳牙牙弓分區。“1”表示恆牙右上區,“2”表示恆牙左上區,“3”表示恆牙左下區,“4”表示恆牙右下區;“5”表示乳牙右上區,“6”表示乳牙左上區,“7”表示乳牙左下區,“8”表示乳牙右下區。每個區位數以阿拉伯數字1~8分別代表中切牙至第三磨牙,愈近中線牙數字愈小。“
藥理學
第四節、中樞神經系統藥
P109增加了:
“二、抗癲癇藥
(一)苯妥英鈉
1.藥理作用通過膜穩定作用,降低細胞對Na+和Ca2+的通透性,抑制Na+和Ca2+的內流,使動作電位不會能產生;同時能夠阻止病灶發作性異常點活動向正常腦組織的擴散和傳播,這些作用是本藥的藥理學基礎。
2.臨床套用
(1)癲癇:是癲癇大發作和局限性發作的首選藥;對癲癇小發作不僅無效,甚至可加重發作。
(2)神經痛:包括三叉神經痛、舌咽神經痛及坐骨神經痛等,能減輕疼痛,減少發作次數。
(3)心律失常:主要用於室性心律失常以及強心苷中毒所致的房性和室性心律失常。
3.不良反應
(1)局部刺激:藥物的強鹼性刺激胃腸道引起噁心、嘔吐、食慾缺乏等;長期套用可引起牙齦增生。
(2)神經系統症狀:常見為眩暈、頭痛、共濟失調。
(3)造血系統症狀:藥物抑制二氫葉酸還原酶,影響葉酸代謝,引起巨幼紅細胞貧血。
(4)過敏反應:常見皮疹和發熱,偶見嚴重皮膚反應如剝脫性皮炎、系統性紅斑狼瘡。
(二)卡馬西平
1.藥理作用特點為廣譜抗癲癇藥,除有與苯妥英鈉類似的作用外,尚能激活外周的苯二氮(艹卓)受體,增強了γ-氨基丁酸神經元的突出傳遞功能。本藥還有較強的抗抑鬱作用。
2.臨床套用對精神運動性發作療效較好,是局限性發作和大發作的首選藥物之一,對神經痛的療效優於苯妥英鈉,還可用於躁狂抑鬱症。“
牙周病學
第二節、牙齦疾病
P334治療中添加了:“3.局部藥物治療用複方氯己定含漱液,此含漱液中含有甲硝唑,為康厭氧菌藥物。使用時,每日2次,每次10~15ml,含漱1分鐘。”
第三章、牙周疾病
藥物治療P345含漱藥物中添加:“②複方氯己定液:除氯己定外,還含有抗厭氧菌的甲硝唑成分。除含有氯己定的作用外,還含有抗厭氧菌的作用。但不能長期使用,一般使用一周。”
口腔頜面外科學第一章、口腔頜面外科基本知識及基本技術
P397在四、手術基本操作中的止血第1點後增加:“結紮和縫扎的方法阻斷知名血管或術區較粗大血管的血流,達到區域止血的目的。”
刪除14年止血中的第2點:
“2.阻斷止血此法為臨床上止血效果最明顯、最可靠的方法,即用鉗夾、結紮和縫扎的方法阻斷知名血管或術區中較粗大血管的血流,達到區域止血的目的。
(1)知名或較粗血管的阻斷止血。(2)頸外動脈結紮。(3)區域阻斷止血。”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