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福條款

該條款由南美國際法學家提出,並被納為美洲國際法的重要內容。 1,規定因契約條款所引起的一切爭議,均由所在國法院判決,以所在國國內法為準據法,反對國際仲裁或國際司法解決。 2,規定外國人因契約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要求,不能成為國際要求,外國人必須放棄本國政府的外交保護。

是在國際投資關係中,行使外交保護的的限制性條款
該條款由南美國際法學家提出,並被納為美洲國際法的重要內容。
中心含義:
1,規定因契約條款所引起的一切爭議,均由所在國法院判決,以所在國國內法為準據法,反對國際仲裁或國際司法解決。
2,規定外國人因契約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要求,不能成為國際要求,外國人必須放棄本國政府的外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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