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開發建設技術引進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對工業企業進行改造、擴建,加速我市經濟開發建設進程,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北海市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受方)從外國或港澳地區的企(事)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供方)有償引進技術,均按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 技術引進的單位,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引進的技術必須是適用的、先進的、更新期和壽命較長並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其範圍包括:
(一)已取得有效專利權的初、中期技術;
(二)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
(三)專有技術(決竅)。
第五條 禁止引進具有下列情況的技術:
(一)危害社會公共秩序或違反社會公德的;
(二)破壞生態平衡或污染環境的;
(三)國外屬更新換代、創匯能力差的;
(四)對國內工業生產有衝擊的(創匯能力顯著超過衝擊的除外)。
第六條 北海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引進的技術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在稅收、土地使用等方面,可以享受北海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別優惠待遇。
(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科研部門鑑定證明具有世界先進水平,或具有重大經濟效益的;
(二)具有明顯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力的;
(三)經北海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鑑定,改造現有企業或開發性新企業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北海市人民政府認為特別需要的。
對無償向北海市提供先進技術的單位和個人,北海市人民政府給予物質及榮譽獎勵;對開發建設北海市作出重大貢獻者,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嘉獎。
第七條 技術引進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供方提供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設備與受方合作、合資生產或經營;
(二)許可證貿易;
(三)技術諮詢或技術服務;
(四)補償貿易;
(五)以技術作投資股本或其他方式。
第八條 申請技術引進的當事人,應按以下程式辦理申請報批手續:
(一)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提交技術引進項目申請書;
(二)前項申請經北海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進行可行性研究(含調查、詢價、出國考察等);
(三)簽訂契約,如供方提出存在技術轉讓或技術保密,則須另簽附本契約(中、英文本);
(四)契約一式三份報請北海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機構審批,並附下列證件:
A、技術轉讓契約或技術保密附本契約一式三份;
B、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兩份;
C、供方合法身份證明副本一式三份(法人代表或委託他人代理的,應附供方的授權書或委託書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二份);
D、受方的經營證書副本一式三份(申請建立企業或在技術轉讓契約批准後建立企業的,應附企業章程一式三份)。
第九條 技術引進的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技術轉讓契約,簽訂契約時必須貫徹實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則。契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關鍵字的定議;
(三)技術的內容和範圍、技術資料清單和交付日期;
(四)商標的使用;
(五)實施的計畫、進度和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六)技術的保證和驗收;
(七)保密;
(八)雙方對改進技術的權利和義務;
(九)技術酬金的計算和支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
(十一)不可抗力;
(十二)仲裁協定或其他解決糾紛的辦法;
(十三)簽訂契約的日期、地點和契約期限;
(十四)其他雙方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十條 北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接到技術引進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批覆申請;於契約報批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審批意見通知申請單位負責人。
契約自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契約批准滿半年尚未實施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可將契約撤銷。當事人如有正當理由,允許在限期內申請延期,經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長三個月。延長實施期限的申請,應在期限屆滿十五天前提出。
契約當事人應按有關規定,將被批准的契約副本送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並向北海市稅務機關登記。
第十一條 技術引進條款中有下列內容的,該條款無效:
(一)給國外屬更新、失效的專利技術和已淘汰的技術支付報酬;
(二)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引進技術;
(三)限制技術使用過程中改造或發展;
(四)有顯著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條件。
第十二條 供方以技術作投資股本與受方合資經營的,其技術股本的比例最高不超過該合資企業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同時應以等值以上的現金或實物作投資股本。
第十三條 供方轉讓有效專利技術,應主動向受方提供該專利的專利說明書和專利證書副本或複印件,有專利轉讓證明的,應同時提供該證明。
供方轉讓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應向受主提供請求書、發明說明書及其摘要、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等專利申請檔案及其編號(號碼)。有專利申請轉讓證明的,應同時提供該憑證。
供方轉讓專有技術,應主動向受方提供有關的設計圖紙、工藝規程和示意圖、技術數據、配方、公式、關鍵設備、附屬檔案、樣機、樣品、材料清單和說明書、操作方法說明、現場工作細則、技術示範、現場指導、產品質量控制和檢驗方法、維修、設備和有關商業情報等資料。
第十四條 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以技術作投資股本方式的除外),但經雙方同意並報請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契約期的申請,應在契約期滿前六個月提出,北海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報告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批覆。
第十五條 引進項目中的設備、儀器、關鍵設備、技術生產線全套設備,經安裝後,必須分別進行單機、組機聯動運轉試驗,按契約要求的設備性能、精度和產品質量指標試機驗收。
第十六條 供方應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對受方指定的一定數量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保證使受方掌握所提供的全部技術和操作方法。
第十七條 供方曾將同一技術轉讓給他人的,受方有權要求供方提交原技術轉讓契約的副本。
第十八條 在契約的有效期間,供方的專利權失效,或專利申請被駁回,或發現專有技術非供方所有,或出現契約產品銷售被第三方責控起訴,受方有權提出修改或終止契約。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供方承擔。
供方應保證技術資料的完整、正確和可靠,生產的產品在國際市場有合法和合理的銷路,由於供方的原因,致使引進的技術沒有達到契約的要求,產品銷售受影響,供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九條 受方應嚴格信守契約的規定,切實尊重供方的權利。對引進技術中的秘密部分,受方應按照契約規定的範圍和期限承擔保密義務。受方違約泄密造成供方損失的,應按契約規定賠償損失。
涉及引進技術中秘密部分的工作人員,應承擔保密義務。對泄密者,應追究其經濟的或法律的責任。
契約期滿後受方不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供受雙方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未經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擅自將自己的技術或股本轉讓給第三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技術的實施效果進行必要的管理和監測,如發生公害或達不到預期的技術經濟指標的,有權提請北海市人民政府停止其優惠,並作出適當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供方或受方的工作人員,在技術引進後的生產實踐中,對該技術有明顯改進或創新,獲得顯著經濟效益,超出契約規定的指標範圍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條例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北海市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從華僑、港澳、台灣同胞或企業有償引進技術的,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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