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費用

分保費用

分保費用,是辦理初保業務的保險公司向其他保險公司分保保險業務,在向對方支付分保費的同時,向對方收取的一定費用,用以彌補初保人的費用支出。根據營業稅現行政策規定,保險業的計稅營業額為辦理初保業務向保戶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因此,對保險公司取得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徵收營業稅。

計量

1、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當期確認的預估分保費收入和再保險契約約定的分保費用率,計算確定應計入當期的分保費用金額。

對於採用固定手續費率的,根據分保契約列明的手續費率在分保費收入預估的基礎上進行預估。

對於採用浮動手續費率的,根據估計的業務終極賠付率計算實際的手續費率;或者根據歷史賠付經驗建立模型,採用隨機模擬等技術得出平均的手續費支付水平。

對於純益手續費的預估,採用與浮動手續費相同的方法即可。

2、如果對於浮動手續費純益手續費無法準確估計,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契約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手續費時,將浮動手續費和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調整

再保險接受人應在調整分保費收入當期,根據分保費用率或實際賬單標明分保費用金額計算調整相關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處理

分保費用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再保險接受人)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費用。

二、本科目可按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分保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應按再保險契約約定計算確定的分保費用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分保賬款”科目。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按賬單標明的金額對分保費用進行調整,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應付分保賬款”科目。

(二)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的,應按再保險契約約定計算確定的純益手續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分保賬款”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行業規範

分保費用行業規範
(一)確認時點的比較:中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及實務一般是於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確認分保費用及相關費用。新準則明確分保費用及相關費用應按權現發生制原則確認,並於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進行調整:準則規定分保費用確認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再保險契約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再保險契約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再保險契約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人當期損益。

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採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用及相關費用,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據作為支撐,中國尚不具備條件,準則採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新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分人業務分保費用確認應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但其實已隱含了這一內容,即對於已具備預估條件的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與再保險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相同的期間,採用專門方法對相關分保費收入的金額進行預估,確認應收分保款和分保費收入,因為這時已具備“與再保險契約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條件。再保險接受人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無法預估,或預估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也可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

(二)核算內容的比較 中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及新準則關於再保險分人業務的核算內容都涉及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支出分保賠款支出、存出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收入等內容,兩者核算內容的差異在於準備金的核算。中國現行的保險會計制度中,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依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準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並於下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止時結算損益。因此準備金的核算要提存長期責任準備金及未決賠款準備金,不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新準則要求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分人業務的各項收支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收入和費用,並確認為當期損益,因此不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核算要依據原保險契約種類計提相應的分保責任準備金。準則規定再保險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契約》的相關規定處理。

如果原保險契約為非壽險保險契約,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本期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並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並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的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如果原保險契約為壽險保險契約,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壽險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並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再保險契約的列報

分保費用行業規範
(一)分出業務列報的比較 中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要求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分保費用、攤回賠款和攤回手續費,但不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分出業務相關責任準備金,掩蓋了部分信用風險。新準則借鑑國際慣例(IFR4、SFAS113均要求單獨列報分出業務產生的收支和債權債務),要求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中都單獨列示分出業務產生的收支和債權債務,以允分揭示分出業務引起的信用風險。新準則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契約分出業務有關的項目有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應付分保賬款。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契約分出業務有關的項目有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費用、攤回賠十、十成本、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以及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二)分入業務列報及披露的比較新準則與現行的保險會計制度均要求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分保賠付成本。對於報表附註,兩者的規定由於要求計提的準備金不同而不同。現行的保險會計制度要求在報表附註中披露未決賠款準備金估計的基礎、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新準則要求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再保險契約有關的分人業務中各項分保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以及分入業務提取各項分保準備金及進行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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