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 別稱:公民權,是為公民所擁有、為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權利。公民權利分為四類:法律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和參與權利。

基本信息

特點

公民權 公民權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性質是由國家性質和社會制度決定的,它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與資本主義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本質的區別,其特點是:

1)廣泛性

我國公民權利的廣泛性,首先表現在權利的主體的廣泛性,為絕大多數的公民享有,如中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在總人口中比重日益擴大,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占極少數。其次,表現在權利內容的廣泛性,我國公民權利的廣泛性同資本主義國家公民權利的狹隘性相比較,充分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

2)真實性

中國公民權利的真實性,首先表現它的可行性。

根據我國實際,凡是規定的權利,都可以辦到,凡是不具備條件的就不寫進憲法或法律,體現了原則和實踐的統一;其次,在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憲法作了法律上和物質上的保證措施規定.如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除授權性規範外,還有禁止性的規範,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體化,相反,資本主義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則是虛偽的,有很大的欺騙性,原則和實踐往往是脫節的。

3)平等性或公平性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是說任何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違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許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這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任何資本主義根本辦不到的。

4)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我國憲法還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我國,國家的,集體的利益同公民個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這種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是由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決定的,同一切剝削階級國家公民權利和義務是脫節的、分離的。中國公民利益和義務的一致性,正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備註信息

民權運動往往要求平等保障弱勢族群,或是立法禁止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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