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93年

公元前593年

公元前593年是公元前6世紀90年代,公元前593年,晉滅赤狄甲氏及留吁、鐸辰。

大事記

(圖)士會士會

1、公元前593年(桓公十一年):與楚、宋、陳人盟於齊。

2、出自祁姓,為春秋時晉國大夫士會之後,以邑名為氏。春秋時晉國有大夫士會,字季,輔佐晉文公、襄公、成公、景公,於景公七年(公元前593年),率師攻滅赤狄,晉升為中軍元帥,兼任太傅,執掌國政,修訂法規。士會食邑於隨(今山西省介休),後又食邑於范(今河南省范縣),其子孫以邑名為氏,是為隨氏和范氏。隨姓,在隋代、時,去掉走之字,是為隋姓,從此又分為隨姓和隋姓,隨、隋兩姓源流相同。

3、士轂之子土會(杜伯七世孫)於公元前593年用優待俘虜政策,平息了屢平不下的赤狄之武子之子土隰。

4、公元前593年,梭倫(Solon)對法律進行改革使其更加民主化和人性化,並最終成為羅馬乃至英國和美國早期法律體制的典範。

當時,任何案件都有一個至少由201人組成的陪審團來審理,有時甚至還從男性公民中通過抽籤選出更多的陪審員參

(圖)公元前593年公元前593年

與。古希臘沒有職業地專門律師和公訴人,一般說來,原告和被告都要自己親自上庭進行陳述和辯護,若是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則可以請他人代為辯護,婦女不能上庭,必須由其一位男性親屬代替出庭。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公訴往往是由那些對案件感興趣卻與案件無關的公民發起的。儘管有書記官和隨從,但法庭上卻沒有對案件有最終判決權的法官,陪審團充當著法官的角色,通過對原告和被告陳述的判斷來進行審判。罪犯對陪審團的審判結果不可提出公訴,但如果有新的證據出現,則可以重新開庭審理。目擊證人的證詞要在開庭之前事先寫好,由書記官當庭宣讀。訴訟當事人之間可以直接相互提問一些簡單的問題,卻幾乎沒有互相詰問的機會。審判必須在當天結束,陪審團成員通常是將代表無罪的白色石子和代表有罪的黑色石子分別投入瓮中,以此種投票方式決定最終判決。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訴訟雙方需要在水鍾設定的時間範圍內向陪審團陳述案情並極力為自己辯護以最大限度贏得陪審員的同情和支持,因此,陳述言辭必須經過精心雕琢並富有強烈的感染力和邏輯性,訴訟人本身也需善於辭令

5、公元前593年,士會領兵攻滅赤狄有功,升為中軍元帥,執掌國政。士會先得到封邑隨(在今山西介休縣),後來又得到范邑(在河南范縣)。其子孫有一部分就以范為姓。永康范氏。郡望高平(在今山東全鄉縣西北)。可分崗谷范氏、洪洲范氏和清江范氏3支。

逝世

孫叔敖(公元前約630年-公元前593年),期思邑潘鄉(今河南省固始縣)人,楚國名相,蒍氏,名敖,字叔敖,一名蒍獵,蚡冒之後,“世為列姬,國地朝廷”。祖父蒍呂臣曾官拜楚成王令尹。父親蒍賈,任楚國司馬。孫叔敖出生於郢都(紀南城) 北海子湖邊白土裡(又稱孫家山,今雨台山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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