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困境

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中,有這樣一句話: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 生命或肢體 之處境,這在美國的法律術語中叫兩次困境。在美國,兩次困境是違憲的。權利法案的這一條,限制了政府人員對一個公民無休無止的糾纏。憲法制定者認為,必須防止這樣的情況:一個執法人員沒有證據卻想要定一個人的罪,當陪審團宣布“罪名不成立”之後,執法人員不甘心,明天弄點證據,後天找點藉口,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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