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質量管理獎評審管理辦法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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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表彰在質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業,引導和激勵企業追求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提高企業綜合質量和競爭能力,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更好地服務社會、服務用戶、推進質量振興事業;特設立全國質量管理獎(以下簡稱質量管理獎)。
第二條 質量管理獎是對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並取得顯著的質量、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授予的在質量方面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 為了科學、公正、客觀地開展質量管理獎評審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 質量管理獎評審遵循為企業服務的宗旨。堅持“高標準、少而精’和“優中選優”的原則,根據質量管理獎評審標準對企業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審。
第五條 質量管理獎每年評審一次。由中國質量質量協會(以個簡稱中國質協)按照評審原則、當年質量管理實際水平,適當考慮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植等政策確定授獎獎項。

第二章 評審範圍

第六條 質量管理獎評審範圍為:工業(含國防工業)、工程建築、交通運輸、郵電通信及商業、貿易、旅遊等行業的國有、股份、集體、私營和中外合資及獨資企業。
第七條 非緊密型企業集團不在評審範圍之內。
第三章 組織機構、職責
第八條 質量管理獎評審機構由質量管理獎審定委員會和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兩級機構組成,工作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為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質量管理獎審定委員會由政府、行業、地區主管質量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有權威的質量專家組成。負責研究、確定質量管理獎評審工作的方針、政策,批准質量管理獎評審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審定獲獎企業名單。
第十條 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由具有理論和實踐經驗的質量管理專家、質量工作者和評審人員組成。負責實施質量管理獎評審,並向審定委員會提出獲獎企業推薦名單。
第十一條 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質協,其主要工作是:擬訂、修改質量管理獎評審管理辦法和評審標準;培訓、評聘質量管理獎評審人員;組織實施質量管理獎資料審查和現場評審;對獲獎企業進行監督和幫促。

第四章 評審人員

第十二條 質量管理獎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2、教育水平:具有大學或大學以上文化程度;
3、培訓:接受過全面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
4、經歷:具有五年以上的質量管理、技術或專業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5、能力:掌握評審的方法和技巧(可通過評審專業培訓獲得),具有敏銳的觀察力和準確、快速的反應能力,並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以及善於與人交往並具備自身獨立性的能力。
6、認真履行評審人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十三條 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報人員,由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進行系統的質量管理獎評審專業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確認為質量管理獎評審人員,並由中國質協頒發證書。對取得資格的評審人員,要根據質量管理獎評審標準與實踐的發展不斷地進行再培訓。

第五章 評審標準

第十四條 全國質量管理獎評審標準由領導、戰略、以顧客和市場為中心,信息、分析和知識管理,以人為本,過程管理和經營結果七部分組成。
第十五條 全國質量管理獎評審標準重企業從領導作用、戰略策劃、顧客和市場調研、人力資源管理、過程管理、直至售後服務的全過程控制,更注重企業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和持續改進能力,以及外部環境變化時企業的應變能力扣發展潛能。
第十六條 全國質量管理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和科學性,注意吸收和借鑑國外質量管理獎標準。質量管理獎評審標準是質量管理獎評審的基礎,也是企業自我評價的依據。
第十七條 為保證不問行業企業評審的一致性,制訂統一、通用的質量管理獎評審標準。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工業企業、工程建築企業、運輸、通信企業和商業、貿易、旅遊及其它行業,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指南。
第十八條 質量管理獎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修訂。修訂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六章 企業申報條件

第十九條 企業應在推行全面質量管理並取得顯著成效的前提下,對照評審標準,在自我評價的基礎上提出申報。
第二十條 申報企業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生產及經營的企業,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認真貫徹實施ISO 9OOO族標準,建立、實施並保持質量管理體系,已獲認證註冊;對有強制性要求的產品已獲認證註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2 近三年,有獲得用戶滿意產品,並獲全國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稱號;
3 認真貫徹實施ISO 14000族標準,建立、實施並保持環境管理體系;企業三廢治理達標;
4 企業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用戶投訴;
5 由所屬行業或所在地區質協對申報企業進行推薦,提出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評價意見。評審中將優先考慮行業和地區雙推薦企業、外資或獨資企業可以不經推薦,直接申報。

第七章 評審程式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申報。凡符合質量管理獎申報基本條件的企業,根據自願的原則,填寫《全國質量管理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從所用方法、工作開展和實施結果三個萬面對本企業質量管理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及必要的證實性材料一併寄送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資格審查。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的基本條件、評價意見和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資料評審。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資料評審。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企業名單。
第二十四條 經資料評審,未能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評審組將針對企業的優勢和不足,提供資料評審反饋報告。
第二十五條 現場評審。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資料評審後確定的企業進行質量管理現場評審。評審企業結合自身實際的規定要求和實施方法是否符合評審標準要求;企業是否按規定要求和實施方法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是否有實際成效。評審組給出現場評審意見並提出存在的問題,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綜合評價。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對申報企業的《全國質量管理獎申報表》、現場評審報告等進行綜合分析,擇優推薦,提出獲獎企業推薦名單。
第二十七條 審定。審定委員會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獲獎企業。

第八章 評審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報企業需交納:
申報費 1000元
資料評審費 3000元
現場評審費 3000元/人*天數
現場評審費由接受現場評審的企業按評審人天數交納。評審人天數根據企業規模、產品結構和生產複雜程度確定。評審組成員的交通、食宿費用由接受現場評審的企業承擔,其中,評審員交通費用按實際發生報銷,評審人員食宿費用由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按26O元/人*天標準統一收取,現場評審時評審人員的食宿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九章

獲獎企業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獲獎企業應從本企業實際出發,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不斷套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企業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
第三十條條 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對獲獎企業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幫促。
第三十一條 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
第三十二條 獲獎企業從獲獎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報。三年後可自願提出申請,重新申報。
第三十三條 質量管理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對重新申報企業的申報材料按規定的評審程式和當年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對質量水平顯著提高,並始終保持國內、行業先進、用戶滿意的企業,給予再次授獎。
第三十四條 獲獎企業如發生下列情況之時;應在一個月內書面報告中國質協:
1 發生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事故;
2 國家、行業、地區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不合格;
3 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股東、社會等相關方的重大投訴,質量水平明顯下降。

第十章 評審紀律

第三十五條 質量管理獎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客觀”的原則;做到程式化和規範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聞界、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評審人員要公正廉明,實事求是,團結協作,講求效率,工作認真,保守機密。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消評審人員資格的處分。涉及法律責任的由法務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申報、接受評審的企業要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對違反紀律的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撤消申報、接受評審資格。
第三十八條 建立評審和接受評審單位雙向監督反饋制度。接受評審企業要對評審人員工作質量做出評價,反饋給中國質協。評審人員要對接受評審企業的守紀情況做出評價,反饋給中國質協。

第十一章 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獲獎企業,中國質協授於質量管理獎獎盃和證書,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公布獲獎企業名單,進行表彰;在全國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引導廣大企業向先進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學習,推進質量水平的整體提高。
第四十條 獲獎企業可以在企業的宣傳廣告、產品外包裝上展示全國質量管理獎標識,並註明獲獎時間。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O O二年起實行。其解釋權屬中國質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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