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課題執行情況和各地各單位課題管理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管理,促進教育科學研究的繁榮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教育學科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是為了搭建教育科學研究的平台,引領教育科學研究的發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體現國家和社會的需求。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研究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繼承發展,開拓創新,繁榮和發展教育科學,為教育改革和發展實踐服務,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和提高教育質量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創新型國家做貢獻。
第三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面向全國,堅持導向,突出重點,公平競爭,擇優立項,確保質量。
第四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實行目標管理與過程管理相結合,重點管理與一般管理相結合,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結合,明確相關各方的責權利。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由教育部組建,領導全國教育科學規劃工作,制訂五年規劃、年度課題指南和課題管理辦法,審批重點課題,審查一般課題和專項課題,領導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傳推廣工作,促進教育科研事業的和諧發展。
第六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組織規劃制訂和實施、組織課題評審立項、負責課題日常管理、組織學術交流、組織成果評獎、推廣科研成果等。
第七條 建立評審專家庫,按學科劃分建立學科規劃組,其成員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聘任。學科規劃組的主要職責是制訂學科發展規劃和課題指南、評審年度課題、鑑定課題成果、提供學術指導和專業諮詢。

第三章 課題類別和選題

第八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每五年發布一次,通常在每個五年計畫實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國公布;規劃執行期間,每年發布年度課題指南並組織課題的申報和評審工作。
第九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設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學重大課題、重點課題、一般課題、青年基金課題;設立教育部重點課題、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教育部規劃課題,以及國防軍事教育學科和其他部委重點課題。
第十條 國家教育決策部門急需研究的重要課題,以教育部特別委託的方式,經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後單獨立項為教育部重點課題。
第十一條 為支持地方教育科研的發展,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設立單位資助的教育部規劃課題,其研究經費由申請者單位負責,其選題與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資助課題的要求相同,其申報和初評由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科學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評審結果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並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批准。
第十二條 為支持部門和行業教育科研的發展,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設立專項資助的教育部重點或規劃課題,其研究經費由相關部委、教育部司局或直屬單位負責,面向全國公開發布,其申報、選題與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資助課題的要求相同,其申報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初評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相關學科規劃組和資助單位共同負責,評審結果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並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批准。
第十三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的選題,要以我國教育改革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為主攻方向,突出套用研究,注重基礎理論研究,鼓勵新興、交叉、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綜合研究,支持成果開發與推廣研究。要力求居於學科前沿,具有原創性或開拓性,避免低水平重複。

第四章 申 報

第十四條 申請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負責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須有兩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書面推薦。
3.必須能夠真正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課題的實施。不能從事實質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請。
4.申請人同時只能申報一個課題。以往承擔的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必須按規定結題,未結題者不能申報。
5.國家重大課題、國家重點課題的申請人必須有主持並完成過省部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的經歷。
6.青年課題的申請人和課題組成員年齡均不得超過40周歲(以申報截止日期為準)。
第十五條 每年度課題申報自申報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課題申報受理期限一般為二個月。
申請人可從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網站下載《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學重大(重點)課題招標申請·評審書》《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申請·評審書》和《全國教育科學規劃專項課題申請·評審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根據課題指南和課題申請書的要求,認真、如實填寫申請書,並送所在單位審核。
申請人所在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簽署意見,並承諾提供研究條件和承擔課題管理職能及信譽保證。在規定日期內,教育部各司局、部直屬單位、部屬高校將本單位審查合格的申請書集中報送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其他單位的申請書送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應主管機構,由其簽署意見後集中報送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受理個人和除教育部司局、直屬單位、直屬高校外其他單位直接報送的課題申請書。
第十七條 申請有經費資助的課題或申請單位資助的規劃課題,申報時應予明確。申請單位資助規劃課題的,須出具課題所需研究經費有保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受理課題申報的同時,提供必要的課題申請資料。

第五章 評 審

第十九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每次隨機抽取部分學科規劃組成員組成課題評審組進行課題評審,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特聘專家參與課題評審。凡申請課題的學科規劃組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參加當次課題評審工作。
國家重大課題、國家重點課題實行公開招標制度。國家一般課題、國家青年基金課題、教育部重點課題、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和教育部規劃課題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第二十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課題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十一條 課題評審嚴格按照程式進行。
學科規劃組須有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進行評審和投票,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投票同意的課題方能通過初評,獲三分之二多數票(含三分之二)的課題才有資格立項。
招標課題的評審程式為:
1.開標。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主持,在投標人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後開標。
2.審閱投標檔案。評審專家獨立審讀課題論證等相關檔案。
3.論證、質詢與評議。投標者進行課題論證陳述,評審專家對課題論證進行質詢並聽取答辨,在此基礎上對投標者進行綜合評議。
4.評審投票。評審專家對投標申請進行投票。
5.獲得投票通過的擬立項課題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批立項。
重點課題的會議評審程式為:
1.資格審查和分類。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申請書的要求進行審查,合格者進入初評。
2.活頁匿名初評。評審專家依據統一制訂的評審指標,對通過資格審查的課題活頁論證部分進行匿名初評,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初評分值高低選出擬立項課題數2—3倍的課題申請書進入會議綜合評審。
3.會議綜合評審。對進入綜合評審的課題,在認真審定課題論證的基礎上,評審專家以計名投票方式產生本組擬立項課題。
對綜合評審通過的擬立項課題,由評審專家填寫建議意見,由評審組長簽署評審結果。
4.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組通過的擬立項課題進行審核、匯總和綜合平衡,並提出課題經費資助方案,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二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對擬立項課題和資助金額行使最終審批權。其中對擬列入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的各類課題,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需進行投票。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出席,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投票方為有效,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立項課題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解放軍系統重點課題的申報與評審,由全軍軍事教育科學規劃辦公室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進行。評審通過確定立項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和教育部重點課題須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和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四條 單位資助的教育部規劃課題,其初評由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科學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評審結果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並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批准。專項資助的教育部重點或規劃課題,其初評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相關學科規劃組和資助單位共同負責,評審結果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並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組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透露課題論證活頁的相關背景材料;
2.會議評審情況應予保密。評審結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對外泄露;
3.不得收受禮金或禮品。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資助課題立項通知後,填寫回執,並按批准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畫,在規定時間內寄回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否則按自動放棄課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課題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每個課題均預留20%的資助經費,待課題完成經鑑定進入結題驗收階段時撥付。
第二十八條 課題資助經費使用範圍限於資料費、數據採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印刷費、出版費、管理費。
1.資料費: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
2.數據採集費: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3.差旅費:國內調研活動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
4.會議費: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所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
5.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
6.設備費: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7.專家諮詢費: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諮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課題管理的相關人員。諮詢費的支出總額,國家重大課題一般不得超過課題資助額的5%,其他課題不得超過課題資助額的10%。
8.勞務費:支付給直接參與課題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國家重大課題不得超過課題資助額的5%,其他課題不得超過課題資助額的10%。
9.印刷費:課題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10.管理費: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課題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國家重大課題每項不超過5000元;其他課題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3%。嚴禁超額提取和重複提取。
第二十九條 在財務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由課題負責人按計畫自主支配課題資助經費。課題經費有結餘的應退回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課題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並對經費使用情況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條 課題進行中和完成後,課題負責人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應按規定分別報送經費使用報表和如實編制課題資助經費決算表。
第三十一條 對不按規定按時報送研究進度報告和經費使用報表的課題,將緩撥課題經費;
對課題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而被撤銷或中止的課題,將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
對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課題,將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出的全部款項。
對按規定予以撤銷的課題,追回已撥經費。課題負責人無法賠償的,由作出信譽保證的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單位資助規劃課題的需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出具經費到位證明或經費保障證明,課題才可以進入評審程式,通過評審的方可被批准立項。其經費的籌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並由出資單位或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章 課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實行分級管理。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部課題負有管理職責,並指導委託機構的管理工作。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委託省級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省級管理機構)和教育部直屬高校科研處、直屬單位科研處負責所屬範圍內各類課題的日常管理。
解放軍系統重點課題分別由軍隊主管部門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定。
所有列入規劃的課題要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做好課題自我管理。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課題的具體管理,對課題研究的過程進行檢查和督促。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課題執行情況和各地各單位課題管理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查。
第三十四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立項批准通知後,應儘快確定具體的課題實施方案,在三個月內組織開題,並及時將實施方案和開題情況報送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科研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課題重要活動和重要階段成果應及時報相關管理部門。每年12月底前,課題應提交年度研究工作報告,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送相關管理部門。省級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部屬高校社科處在課題年度報告基礎上,於次年1月底前向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所管課題進展、變更情況的年度綜合報告。對進展正常的課題,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繼續撥款;對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或經檢查不合格的,將暫停撥款。
各級各類課題均需按要求填寫中期檢查報告報送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科研管理部門。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視課題完成周期,適時對各類重點課題進行中期檢查。
第三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出書面請示,經所在單位同意,省級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直屬高校社科處審核,報送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1.變更課題負責人;
2.改變課題名稱;
3.改變成果形式;
4.對研究內容作重大調整;
5.變更課題管理單位;
6.課題完成時間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銷課題。
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上述變更的課題,將不予結題。
第三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撤銷課題,追回課題經費:
1.以課題名義進行營利行為;
2.盜用公章或私刻課題公章;
3.私自篡改課題名稱,對課題進行虛假宣傳;
4.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5.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
6.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7.獲準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8.與批准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9.嚴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
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新課題。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已撤消的課題將追回已撥經費,並追究所在科研管理單位責任。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課題研究組織工作的管理。根據研究性質和研究需要,研究內容廣泛、實踐性強的課題可以設立實驗學校。課題設立實驗學校,事前須經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直屬高校社科處審核,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備案並上網公示。
課題設立實驗學校要嚴格掌握標準,適當控制數量,確保指導到位,並應得到實驗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可。
根據課題研究需要,每個課題設立的實驗學校總數不得超過10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課題組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評獎活動。課題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開展課題研討活動的,一般以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鑑定和結題驗收

第三十九條 列入全國教育科學規劃的所有課題按期完成後,最終成果均須進行鑑定,通過鑑定後予以驗收結題。
第四十條 最終成果的基本要求:國家重大(重點)課題應在國家出版社出版40萬字以上學術專著1部、在SSCI或CSSCI期刊上發表3篇以上系列論文;國家一般課題應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30萬字以上專著1部、在CSSCI上發表3篇系列論文;國家青年基金課題應在國家出版社出版20萬字以上專著1部、在CSSCI期刊上發表2篇系列論文。教育部重點課題應出版20萬字以上學術專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學圖書館版)上發表3篇系列論文;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應出版20萬字以上專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學圖書館版)上發表2篇系列論文;教育部規劃課題應出版20萬字以上專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學圖書館版)上發表1篇論文。
所有課題均須填寫《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成果鑑定申請·審批書》,提交研究總報告和課題公告。
第四十一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重點課題(國家重大、國家重點、國家一般、國家青年基金和教育部重點、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和教育部規劃課題(專項課題、單位資助規劃課題)最終成果的鑑定。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需要可授權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科學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所在地區承擔的教育部規劃課題最終成果的鑑定工作。
第四十二條 成果鑑定要求:
1.一般採用聘請同行專家通訊鑑定方式。少量課題根據研究性質及成果形式需要進行會議鑑定的,須經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委託管理機構同意。
2.每個課題的鑑定專家一般為5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鑑定專家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委託管理機構確定。課題組成員(包括顧問)不能擔任本課題鑑定專家,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參與鑑定的專家不能超過2人。
3.課題組提供的鑑定材料,應包括《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成果鑑定申請·審批書》、研究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屬檔案和課題申請書複印件各7份。採取會議鑑定方式的,上述材料應在鑑定會議召開前15天提交給鑑定專家審閱。
4.鑑定專家在認真閱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照課題申請書預期達到的目標,實事求是地對成果提出客觀、公正、全面的專家(個人)鑑定意見。採取通訊鑑定方式的,鑑定專家應分別提出成果等級評定,由組織鑑定單位綜合後確定成果的等級並確定課題最終是否通過鑑定。採取會議鑑定方式的,由鑑定組確定成果等級及是否通過鑑定,並填寫專家組鑑定意見。
第四十三條 課題最終成果達到第四十條規定基本要求,申請免於鑑定的條件是:
1.列入國家社科基金的課題(國家重大課題、國家重點課題、國家一般課題、國家青年基金課題)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即獲得省部級評獎二等以上獎勵;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完整採納吸收,並附有基本材料和證明。
2.教育部重點課題和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最終成果的主體部分被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完整採納吸收,並附有基本材料和證明;或最終成果的主體內容在《中國社會科學》《新華文摘》發表或轉載,並有明確標識。
3.教育部規劃課題最終成果的主體內容在《教育研究》《心理學報》雜誌發表,並有明確標識。
教育部重點課題和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達到列入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免於鑑定的條件,教育部規劃課題達到列入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教育部重點課題和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免於鑑定的條件,均可申請免於鑑定。
申請免於鑑定的,在填寫《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成果鑑定申請·審批書》時,要說明理由,並隨寄相關證明材料、發表或轉載原件。
第四十四條 通過鑑定的和批准免於鑑定的課題即可辦理結題驗收。最終成果鑑定通過後,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課題研究資料審核工作。
履行立項申請承諾、通過課題鑑定、資料完備的,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發給《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結題證書》。

第九章 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評獎

第四十五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委託管理機構、各課題組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採取各種積極措施加強對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教育決策和教育改革發展實踐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有影響力的報刊、影視、網路等大眾及專業媒體,建立相對穩定的成果宣傳渠道。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委託管理機構、課題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優秀成果的出版。
對具有重要套用價值、重要學術意義的成果要及時摘報各級教育決策部門,或向教育界廣泛宣傳。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委託管理機構不定期召開課題成果報告會,發布研究成果信息,組織多種形式的專題培訓或學術研討,促進成果的套用推廣。
第四十六條 驗收合格的全國教育科學規劃各類課題的最終成果,在出版、發表或向有關領導部門報送時,須在醒目位置標明課題名稱、課題類別、資助單位及課題批准號等信息。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有權對科研成果進行宣傳和推廣,課題負責人擁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權。
第四十七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每五年舉行一次優秀成果評獎活動,獲獎成果由教育部頒發證書和獎金。評獎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國防軍事教育學科規劃課題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全軍軍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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