兀木遺檜書是否存在

在宋金之戰發展到關鍵時刻,岳飛突然被召回、又以謀反的罪名人獄被害,這對於偏安一隅的南宋王朝來說,無疑是自毀長城的行為。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得宋高宗出如此下策?史學界有一種看法,認為這是宋金間達成的默契,以殺害岳飛為條件。換取紹興十一年(1141)十一月紹興和約的簽訂。然而,這一說至今仍不能作為定論,因為其間的一個重要證據“兀朮遺檜書”的存在與否。尚未取得共識。
岳珂編的《鄂工行實編年》中,記有這樣一件事:“查龠曾謂人曰……金人謂檜曰:‘爾朝夕以和請,而岳飛方為河北圖,且殺吾婿,不可以不報。必殺岳飛,而後和可成也。’檜於是殺先臣以為信。”所謂“金人謂檜”。就是“兀朮遺檜書”。這條記載別無旁證,因而引起後世爭議。
清人趙翼認為,所謂“兀朮遺檜書”,是岳珂的附會之詞,因為與秦檜勾結的是撻懶,不是兀朮,兀朮怎么會平白無故地遺書秦檜?後代學者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指出:一,所謂“兀朮遺檜書”是條孤證,與查龠同時代的胡銓等人都是反秦派,一貫竭力聲討秦檜的賣國行徑,可是都沒有提到過這樁內外勾結、賣國求安的事情。向以資料豐富著稱的《三朝北盟會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雖網羅苔萃,也不記載此事,故可推測此乃岳珂的杜撰。二,《鄂王行實編年》敘事有許多破綻。首先,它與岳飛部將王貴對紹興十年(1140)七月十四日宋金穎昌大戰的描繪,有很大不同。《金佗粹編》卷十六載《王貴穎昌捷奏》,作宋軍殺敵“五百餘人”,而岳珂說“殺敵五千”,戰績如此懸殊!其次,《王貴穎昌捷奏》中,未見兀朮有婿叫夏金吾的,連《金史》中也沒有其人。即使有夏金吾,也不可能是兀朮的女婿,因為女真習俗禁止與外族通婚,貴族尤其如此。而岳珂卻明言“殺其統軍、上將軍夏金吾”,又在另一處說,夏金吾即兀朮女婿。三,如果殺死岳飛是宋金和約的先決條件的話,那么紹興和約的達成應在岳飛死後。但實際上紹興和約生效在紹興十一年十一月,一個多月以後岳飛才被害,怎么能說是“必殺飛和可成”呢?總之,岳珂並非不知道殺祖元兇是高宗與秦檜,但惟恐犯“指責乘輿”的大罪,故編造了“兀朮遺檜書”之說,為其祖昭雪。
但是,也有學者反對簡單否定“兀朮遺檜書”,指出:一,由於秦檜父子當權時肆意篡改歷史,《金佗*(禾卒)編》之外有關岳飛的記載殘缺不全,錯誤百出,其中不乏荒誕離奇、面目全非之處,故不能苛求岳珂的錯訛和疏略,也不宜對缺少旁證的史料一概否定。有關穎昌戰役,王貴奏捷曰殺敵五百,岳珂記為五千,過去一直認為是岳珂誇大戰績為祖增光,其實五百當為五千之誤。一天激戰,只殺敵五百,又能使兀朮全軍潰敗,實在是令人難以置信的。三,宋朝的奏捷,常常不用金軍將領的全部官銜和真實姓名,而只用簡單的習慣稱呼,如訛里朵只叫“三太子”,兀朮只稱“四太子”,“龍虎大王”在戰報中屢見不鮮,卻無名無姓,後人也只是根據其他材料推斷是突合速。其他如“翟將軍”、“鎮國大王”等都不見於《金史》,但並不能作否定此人存在的依據,夏金吾也屬類似情況。四,從史料看,女真並無與外族通婚的禁令,海陵王完顏亮生母就是渤海人,金世宗妃漢人李氏生完顏永濟,後即位。民族偏見最深的金世宗,也下詔安排契丹人與女真人雜居,男婚女聘,漸化成俗。夏金吾即夏姓的金吾衛上將軍,是金朝的漢人助手,這完全是可能的。因此,由夏金吾此人不見於史書記載,認定“且殺吾婿”純屬虛構,進而否定“兀朮遺檜書”,未必妥當。五,開始製造岳飛冤案是在正式和議之前,這段時間中,宋廷做出了許多自毀長城的事,如削韓世忠等人兵權、肢解精銳部隊等,如無默契,敵對狀態中的一方是不會如此違背常理的。再說,原則上達成協定到條約全部履行,中間有一年的交涉時間,高宗下決心殺害岳飛,是向金軍表示誠意的重要行動。
總之,宋金和議是宋金關係史的轉折點,它使雙方由積極進攻轉為長期對峙,而岳飛被害與宋金和約間,究竟有無必然聯繫,“兀朮遺檜書”是極為關鍵的研究資料,因而更應揭開它的謎底。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