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協定

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2000年10月,歐洲主要國家經過磋商達成《倫敦協定》,旨在減輕專利申請人提交翻譯文本的負擔。 凡不與歐洲專利局使用以上任意一官方語言的國家,均有權要求將專利要求書翻譯成其本國文字(《倫敦協定》第一條第三款)。 除此之外,在《倫敦協定》第二條中規定,在歐洲專利的爭議解決過程中,如爭議發生在締約國,該締約國有權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一份締約國官方語言的專利翻譯。

概述

2000年10月,在倫敦舉辦的政府間的會議上通過一項協定。該項協定旨在修改《歐洲專利公約》第65條款,以達到簡化翻譯要求的目的,從而減少申請者在歐洲範圍內申請專利的費用。在法國於2008年1月29日簽署這份協定之後,所有的協定締約國均承諾將大量或整體地免除對專利申請翻譯成本國文字的要求。
《倫敦協定》於2008年5月1日在歐洲13個締約國範圍內開始實施。該協定為歐洲專利申請者提供了節省成本費用的機會。節省專利申請成本將通過各締約國共同免除專利翻譯費用的要求來實現,此項協定出台之前,在特定的國家被授予專利,其專利申請文本需要被翻譯成本國語言文字。

背景

在《歐洲專利授權公約》(EPC2000已於2007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的框架下,在歐洲取得的專利權不能在所有締約國自動生效。由於存在公約與締約國專利法(國內法)的雙層制度,歐洲專利保護需要專利申請人選擇指定保護其專利權的締約國,也就是,專利申請人獲得歐洲專利後,如要獲得其指定締約國的保護,除要向指定締約國繳納官費外,還必須向指定締約國提交該國的官方語言文本。因此,對於歐洲專利權人來說,如果要求在多個締約國獲得保護,就需要提交多種語言的翻譯文本,增加了許多額外負擔。例如,以英文遞交的歐洲專利申請,同時選擇的指定國為英國、法國、德國、瑞士、列支敦斯登、摩納哥時,無須提交翻譯文本。但是選擇其他締約國為指定國時,申請人除提交EPO的官方語言(英語、德語或法語)之一的申請文本外,同時申請人還要將其權利要求書翻譯成該國語言,這些國家包括︰冰島、拉脫維亞、荷蘭、斯洛維尼亞等。按照目前的規定,如果一項專利要覆蓋歐洲專利局的32個成員國,就要提交22種語言的翻譯文本,花費約3萬歐元的翻譯費用。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2000年10月,歐洲主要國家經過磋商達成《倫敦協定》,旨在減輕專利申請人提交翻譯文本的負擔。據歐洲業界人士稱,該協定一旦付諸實施,將使翻譯費用降低約45%,從而為歐洲的專利申請人節省大量資金,使歐洲專利制度更加具有吸引力,並推動歐洲經濟快速發展,尤其是讓中小企業從中受益。

內容

《倫敦協定》適用於在2008年5月1日之後被授予的專利,其範圍將涉及克羅埃西亞,丹麥,法國,德國,冰島,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斯洛維尼亞,瑞士和英國。雖然這項協定適用於2008年5月1日之後被授予的專利,但是瑞士,列支敦斯登和英國(《2007年的專利規定》第56(6)條)已經於2008年2月1日適用此項新的制度。
針對締約國,《倫敦協定》有兩種不同的適用範圍。協定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凡在本國訴訟程式中使用歐洲專利局任意一官方語言(包括英語,法語和德語)的國家,將完全免除在《歐洲專利公約》第65(1)條下的翻譯要求。這些國家包括:法國,德國,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瑞士和英國。
凡不與歐洲專利局使用以上任意一官方語言的國家,均有權要求將專利要求書翻譯成其本國文字(《倫敦協定》第一條第三款)。這些國家包括克羅埃西亞,丹麥,冰島,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和荷蘭。其中,克羅埃西亞,丹麥,冰島和荷蘭要求專利說明書要被翻譯成英文(《倫敦協定》第一條第二款)。除此之外,在《倫敦協定》第二條中規定,在歐洲專利的爭議解決過程中,如爭議發生在締約國,該締約國有權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一份締約國官方語言的專利翻譯。
在新制度下,英國的申請者不再需要提交相關的歐洲專利申請翻譯件;申請人最多只需將其專利翻譯成在歐洲範圍內的兩種其它國語言。因此,英國企業預計每年將會節省一千萬英鎊不必要的翻譯費用,從而降低財政負擔並且鼓勵申請者擴大專利保護延及到其它國家。總而言之,歐洲專利局預測,當前約占整個專利申請的25%的翻譯費用,將會遞減45%,從而使消費者受益於整個創新的、有競爭力的歐洲經濟體制。

影響

上述改變,每個國家估計可節省翻譯費2000-3000歐元。同時,上述改變也影響對進入國家階段的歐洲專利法律狀態的查詢。以前,要確定歐洲專利是否已進入國家階段,最可靠的方法是查看是否向成員國提交譯文的有關記錄。而現在,即自2007年11月起,引入向EPO法律狀態資料庫提供“授權後數據”,從中可查到進入各個成員國的法律狀況,且可覆蓋所有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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