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是經濟學中的專業術語,指達成信託時所履行的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

基本信息

信託行為是指達成信託時所履行的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信託行為,一般是指委託人受託人雙方簽訂合

信託行為信託行為
同或協定。委託人立下遺囑,經過法院鑑證,也是法律行為,同樣屬於信託行為。此外,信託行為也可以由法律按有關法律強制性建立。

內容

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鑒訂不同的契約,但屬於同一的,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契約,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契約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契約的效力。

信託行為的主體是指信託行為發生時涉及的信託關係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信託行為的客體則是指信託投資行為所涉及的信託財產。

有效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來看,信託行為要有效成立,還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信託目的合法。《信託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信託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託設立的要件性。我國《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契約、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採取信託契約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契約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特點

從信託的本質出發,作為法律行為之一種的信託行為,應具有兩大特點:

1、信託行為是一種角色行為

法律角色是同一定的法律地位有關的被期待的一套行為模式,是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行為者按照法律為本角色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活動,就是角色行為。判定一種法律行為是否屬於角色行為,主要是根據行為本身是否出自或應否符合某一特定之法律角色。在信託制度之下,不論是委託人,受託人,還是受益人,其在信託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及活動範圍均受《信託法》的嚴格規制,其行為具有典型的角色性。

2、信託行為是一種抽象行為

行為的抽象性與具體性不在行為本身,而在於行為的效力範圍。依此界定,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具體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而做出的、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由於在信託行為成立生效後,其最重要的一個法律後果是,產生了信託財產的破產隔離功能。由此可知,信託行為具有抽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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