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耳蝸臨床技術操作規範

2.聽神經缺如; 2.開放乳突腔; 4.耳聲發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印發《人工耳蝸臨床技術操作規範》的通知
衛醫發[2006]4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人工耳蝸又稱電子耳蝸,是一種特殊的聲-電轉換裝置。其工作原理是將環境中的聲音信號轉換為電信號,並將電信號傳入患者耳蝸,刺激耳蝸殘存的聽神經,從而產生聽覺。為進一步規範人工耳蝸植入技術,我部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制定了《人工耳蝸臨床技術操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人工耳蝸臨床技術操作規範

一、人工耳蝸植入術

【適應證】


(一)語前聾患者
1.雙耳重度或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聾;
2.最佳年齡應為12個月 - 5歲;
3.助聽器選配後聽覺能力無明顯改善;
4.家庭對人工耳蝸有正確認識和適當的期望值。
(二)語後聾患者
1.雙耳重度或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聾;
2.各年齡段的語後聾患者;
3.助聽器選配後言語識別能力無明顯改善;
4.對人工耳蝸有正確認識和適當的期望值。

【禁忌證】

(一)絕對禁忌證
1.內耳嚴重畸形病例,如Michel畸形或耳蝸缺如;
2.聽神經缺如;
3.嚴重的精神疾病;
4.中耳乳突化膿性炎症尚未控制者。
(二)相對禁忌證
1.全身一般情況差;
2.不能控制的癲癇。

【操作程式及方法】

1.耳後切口,分離皮瓣,切開肌骨膜,暴露乳突及骨性外耳道後壁;
2.開放乳突腔;
3.顱骨表面磨出安放植入體的骨床
4.開放面隱窩,行耳蝸開窗;
5.將植入體安放在骨床內,將電極植入鼓階,參考電極置於顳部骨膜下;
6.依次縫合肌骨膜、皮下和皮膚。

【注意事項】

1.手術者應該具備較成熟的耳顯微外科技能,並經過人工耳蝸手術培訓;
2. 特殊病例如中耳、內耳畸形及耳蝸骨化等應謹慎處理。

二、人工耳蝸聽力學評估和調試

【病史採集】

病史採集重點是耳聾病因和發病過程,包括發病時間和病程發展情況。

【聽力學檢查】

1.主觀聽閾測定:可採用純音測聽。兒童可採用行為觀察、視覺強化和遊戲測聽法;
2.聲導抗:包括鼓室壓曲線和鐙骨肌反射;
3.聽性腦幹誘發電位,40 Hz相關電位(或多頻穩態誘發電位);
4.耳聲發射;
5.言語測聽。

【開機和調試】

1.手術後2-4周開機,開啟外部裝置;
2.測試電極阻抗,了解植入體工作狀況;
3.測試並設定各通道的電刺激閾值和最大舒適值;
4.實時聆聽,並根據受試者的反應進行適當調整;
5.保存調試結果;
6.以適當時間間隔進行再次調試。

【注意事項】

1.調試專業人員應具備聽力學和人工耳蝸技術相關知識,並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2.開機後應進行聽覺語言康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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