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行使職權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畫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 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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