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大安徽校友會

中國科大安徽校友會成立並報中國科大批准,是國內較早成立的校友會之一。會長三人:陸遠忠(63屆,省地震局),金海平(70屆,省外貿委),楊波(70屆,省廣電廳)。理事四人:李福祥(65屆,蚌埠市),黃田庚(70屆,省地震局),吳克林(65屆,馬鞍山市),姜文昌(80屆,省經濟信息中心)。黃田庚同志兼秘書長。

中科大安徽校友會簡介

陸遠忠同志調離安徽後黃田庚同志為會長,省地震局張鵬同志為秘書長(現任黨組書記、局長)。

隨著國家在政治思想領域的進一步開放,隨著科大畢業生的大幅度增加,中國科大加強了科大校友總會的領導和國內外校友會的聯絡指導工作,2008年又適逢母校50周年校慶,因此,抓住此時機,成立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中國科大安徽校友會已是勢在必行。

從2005年9月15日開始,至2006年5月17日,經過半年多的溝通、商量,初步確定了郭文生、黃田庚、金海平、郭勝利、陳高昌、張鵬、劉慶峰、梅濤、劉文清、夏傳浩、徐志健、姜勝松等十二人工作小組,經黃田庚、金海平等同志推薦,科大校友總會同意,郭文生同志為工作組負責人。

2007年2月4日,中國科大MBA、MPA校友分會與中國科大安徽校友會聯合,統一稱中國科大安徽校友會,並新增羅宏、章敦輝、胡韶山、楊緒斌四人為工作組成員。

2007年4月28日在省地震局召開校友大會並完成以下議程:

①起草、討論安徽校友會章程②討論會議報告③推薦理事會名單④推薦監事會名單⑤推薦會長、副會長名單⑥推薦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⑦聘請顧問委員會顧問⑧安排會務工作

會議推選郭文生為中國科大安徽校友會會長。

經過多方努力,於2008年6月10日在省民政廳申請領取了社團法人證書,並於2008年6月19日在省技術監督局申請領取了標準代碼證書。中國科大安徽校友會成為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社團組織,依法行使科技服務、信息諮詢、聯誼交流、出版內部刊物、接受捐贈等社會職能。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安徽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安徽校友會,簡稱為中科大安徽校友會。英文譯名為“Anhui Alumni Association University of Scienceand Technology of China”,縮寫為“AAA.USTC”。
第二條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安徽校友會,是在皖的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校友組成的聯誼學術性社團組織。經中國科大校友總會同意,校友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聯絡校友、增進友誼、加強合作、發揚科大精神,利用人才和科技優勢,開展科技培訓和諮詢服務,為母校和安徽建設做貢獻。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中科大安徽校友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教育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室設在安徽省地震局

地址:合肥市長江西路558號安徽省地震局中科大安徽校友會

郵編: 23003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中國科大安徽校友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

出版內部刊物《中國科大安徽校友通訊》;

編輯《中國科大安徽校友通訊錄》;

協助中國科大黨政領導籌備和組織每年的校慶活動;

徵集安徽校友對母校建設和發展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校友的捐贈和資助;

通過校友的信息交流,了解社會各界對中國科大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價;

組織學術交流、科技諮詢等活動。 (八)幫助困難校友、進行必要社會慈善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安徽工作生活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科大曆屆畢業生、肄業生和進修生;

2)曾在科大任教或任職者;

3)科大聘請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以及其他兼職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與校友會取得聯繫,登記註冊,承認會章,交納會費,即為本會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母校的建設和發展,加強校友與母校的聯繫,增進校友相互間的溝通和情誼,加強對外交流;發揚科大精神,維護母校聲譽,不斷創新進取,報效國家。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4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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