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西藏分中心辦事指南

4.2.1 4.2.3 4.2.5

1、受理部門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西藏分中心
2、部門職責
1、授權承擔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 CCC )工作。
2、 CQC 標誌認證:認證類型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環保、有機產品等,認證範圍包括百餘種產品。
3、管理體系認證:主要從事 ISO9001 質量管理體系、 ISO14001 環境管理體系、 OHSMS18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QS9000 質量體系、 TL9000 和 HACCP 認證等業務。
3、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4、CCC認證通用申請指南(CQC/PDC019-2003)
CCC認證通用申請指南為了使申請人方便、高效地到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申請CCC認證。
(一) 新申請的提交
目前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受理CCC認證申請是通過網路線上和書面兩種方式(主要以網路線上為主);線上申請(第一次)時需要在網站上註冊用戶 ,成為合法用戶。註冊時,需要詳細填寫用戶信息,這樣可以簡化以後再次申請所填信息;註冊成功後網路將自動提供申請人所需認證有關公開性檔案、申請指南、其他資料信息。
在進行申請時可根據申請的情況來填寫申請書:
1.CCC證書是根據需要來選擇中文、英文版本,因此需要用正確的簡體中文、英文填寫申請書;國內申請人需要英文的認證證書,境外申請人需要中文的認證證書時,要求申請人準確翻譯有關內容。
2.申請人同時申請CCC+CB或CQC+CB認證時,只要在CQC網路上選擇CCC+CB或CQC+CB即可同時提交兩份申請書。申請CB時需注意填寫翻譯準確的英文信息。
3.請認真閱讀各類產品的劃分單元原則和指南,以保證在一個申請中申請多個型號規格產品時,這些型號為同一個申請單元。
4.在一個申請中一個型號規格產品具有多個商標或多個型號規格產品具有多個商標時,應注意確保這些商標為已註冊過或經過商標持有人的授權。
5.在申請多功能產品時,確定產品的類別時應以產品的主要功能的檢測標準來確定。
6.初次申請:由於初次申請需要進行工廠審查,因此填寫申請書時應選擇“首次申請”,在備註欄中註明需要進行《初次工廠審查》、希望工廠審查時間。
7.再次申請:再次申請不需要進行工廠審查,因此填寫申請書時應選擇“再次申請”,在工廠編號欄中填上相應的編號。
8.變更申請:變更申請是在獲證基礎上對產品進行改變,因此填寫申請書時應填寫原證書編號,獲得新證書時需要退回原證書。
9.派生產品申請:派生產品與已獲證產品為同系列的,同一安全單元的產品。填寫申請書時應注意在備註欄中填寫與原產品的差異尤為重要,這樣可以有助判斷出是否需要進行送樣進行型式試驗。
填寫申請信息中的申請人,製造商,生產廠名稱應填寫法人名稱,不應填寫個人名稱。
對於書面申請的,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收到申請人提交CCC書面申請書後,將相應申請信息(廠家+產品)錄入到CQC網站上,並將用戶名和密碼告知申請人,並將網上的電子版本的認證有關公開性檔案、申請指南、其他資料信息等轉化成紙面形式傳真或其他媒質通知給申請人。申請人填寫CCC書面申請書也應注意上述問題。
(二)新申請的受理
申請人填寫完申請信息後,根據產品的類別,就會被相應的產品處室的認證工程師所受理,該申請就會被賦予一個唯一的申請編號,即表示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正式受理該申請,在該申請獲證之前,申請人應及時、經常地進入自己的用戶內查詢該申請代碼,就可以了解到該申請的全部信息和進程。申請人書面申請書提交後,產品認證工程師受理後,會將相應的申請編號通知申請人。新申請獲得唯一的申請編號後,產品認證工程師通過網路會在申請人的註冊用戶內發給申請人一個該申請的“產品評價活動計畫”此項內容包括從提交申請到獲證全過程的申請流程情況:
1) 申請認證所需提交的資料(申請人、生產廠、產品等相關資料);
2) 申請認證所需提供的檢測樣品型號和數量以及送交到的檢測機構;
3) 認證機構進行資料審查及單元劃分工作時間;
4) 樣品檢測依據的標準、預計的檢測周期;
5) 預計安排初次工廠審查時間,根據工廠規模製訂的工廠審查所需的人天日數;
6) 樣品測試報告的合格評定及版發證的工作時間;
7) 預計的認證費用:申請費、批准與註冊費、測試費(包括整機測試、隨機安全零部件測試)、工廠審查費;
申請人按照“產品評價活動計畫”規定提交技術資料和樣品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多個型號規格產品申請,應提供各型號規格產品的差異說明,樣機應是具有代表性型號,覆蓋到全部的型號規格避免送樣型號重複;
2.需要進行整機和元器件隨機試驗時,除整機外還需提供元器件技術資料和樣品;
3.派生產品申請應提供與原型機之間的型號規格產品的差異說明,必要時提供原型機的試驗測試數據。
4.境外工廠需要初次工廠審查時,應填寫《非常規工廠審查表》,提供產品描述,產品描述經實驗室確認後,即可在型式試驗階段進行工廠審查。
5.變更申請應將變更申請書與原證書一同退回。
實驗室驗收樣機,樣機驗收合格後,申請人應索取“合格樣品收樣回執”以便試驗周期是否超期的查詢;若樣機不符合要求實驗室將“樣品問題報告”發給申請人。申請人整改後重新補充送樣,驗收合格後發給申請人“收樣回執”。
認證工程師收到寄送的申請資料,經審核合格後,並獲知到樣品已送到指定實驗室後,向實驗室下達檢測任務。樣機的檢測周期進入到倒計時階段。樣機在進行檢測過程中,若出現可整改的不合格項,實驗室填寫《產品檢測整改通知》,描述不合格的事實,確定整改的時限,同時還向申請人發出“產品整改措施反饋表”,由申請人在落實整改措施後填寫並返回檢測機構。實驗室對申請人提交的整改樣品、相關檔案資料和填寫好的“產品整改措施反饋表”進行核查和確認,並對原不合格項目及相關項目進行復檢。復檢合格後檢測機構繼續進行檢測。只有當全部不合格項整改合格,檢測周期才重新開始計時。
申請人應及時登入網站了解到申請的信息、進程。申請人應配合認證工程師的工作,及時提交所需的認證資料和樣品,申請過程中遇到問題時應和認證工程師聯繫。
書面方式申請的,認證工程師也會將上述提到的信息轉化成紙面形式傳真或其他媒質通知到申請人。
5、體系認證指南
CQC管理體系認證簡介
2005-08-12
體系認證流程
2005-08-12
管理體系認證契約
2005-08-12
管理體系認證報價單
2005-08-12
證書和標誌使用和管理規定
2005-08-12
組織機構(評審中心)聯絡表
2005-08-12
CQC認證業務範圍分類表(QMS)
2005-08-12
CQC認證業務範圍分類表(EMS)
2005-08-12
CQC認證業務範圍分類表( OHSMS)
2005-08-12
CQC認證業務範圍分類表(QS-9000)
2005-08-16
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規定及渠道
2005-08-12
批准/保持、擴大、縮小、暫停、恢復、註銷、撤銷認證規定
2005-08-12
QS-9000客戶須知
2005-08-16
IQNeT及認證合作活動簡介
2005-08-12
CQC 獲得財務支持方式
2005-08-12
6、收費標準及依據
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及其收費標準》發改價格[2003]2357號
7、辦理地點及時間
拉薩市北京西路267號 聯繫電話:6869306 每周一至周五
8、申訴、投訴和爭議的處理程式
1 目的
為保證CQC開展認證工作的公正、準確,維護申請人和已獲認證供方的利益制訂本程式。
2 範圍
2.1 與CQC認證服務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有關CQC認證業務的申訴、投訴、爭議。
2.2 下列情況不屬受理範圍:
2.2.1 已進入法律程式的申訴、投訴、爭議。
2.2.2 申請人和獲證供方因民事、經濟糾紛引發的申訴、投訴、爭議。
2.2.3 超出CQC業務範圍的申訴、投訴、爭議。
2.2.4 爭議雙方已達成調解協定並已執行,並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申訴、投訴、爭議。
2.2.5 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申訴、投訴、爭議。
2.2.6 證據不全的申訴、投訴、爭議。
2.2.7 經過有關部門處理過的申訴、投訴、爭議。
2.2.8 屬於紀檢部門、監察機關管轄範圍的申訴、投訴、爭議。
3 職責
3.1 CQC質量監督處負責接受來自各界的申訴、投訴與爭議,對CQC各處(室)、各分中心的申訴、投訴、爭議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3.2 對於向CQC提出的申訴、投訴與爭議,由質量監督處負責組織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報管代,重大問題報CQC主任批准後執行。
3.3 如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對CQC的申訴、投訴,由管理委員會進行 處理,有關方應積極配合調查與處理。
3.4 為體現公正性,申訴、投訴涉及的相關人員及原認證決定相關人在申訴和投訴處理過程中應予以迴避。
4 程式
4.1 申訴
4.1.1 申訴是提出人對CQC的認證決定或與認證決定有關活動提出的正式的不滿表示。
4.1.2 申請人或已獲認證供方對CQC認證服務相關事項持有疑義時均可提出申訴。
4.1.3 受理申訴時限為相關事項發生30天內。
4.1.4 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交CQC質量監督處。
4.1.5 CQC及時對收到的申訴進行調查和處理。
4.1.6 如申訴人不滿意CQC處理結果,可直接向CQC管理委員會再次提出申訴,由CQC管理委員會進行處理。
4.2 投訴
4.2.1 投訴是提出人對CQC認證服務提出的正式的抱怨意見。投訴人應署名並提供必要的調查證據及線索。
4.2.2 相關組織和個人均可對CQC審核人員和工作人員的道德、行為、能力,CQC認證工作質量等問題提出投訴意見。
4.2.3 對於匿名投訴,CQC應對其進行記錄並留存,以作為工作改進的參考。對於署名投訴, CQC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處理投訴的部門或個人應調查分析所投訴的問題及投訴原因,包括CQC管理體系中存在的傾向性因素,若無特殊原因,在收到投訴後的2個月內採取適當措施,並答覆投訴人。這些措施可以是:
4.2.3.1 儘快恢復認證;
4.2.3.2 預防再發生;
4.2.3.3 評審採取的措施有效性;
4.2.3.4 相關措施形成檔案。
4.2.4 投訴意見、答覆及採取的相關措施均需及時上報CQC管理者代表批准,必要時要報CQC主任批准。
4.2.5 投訴處理完畢後,有關部門及人員應及時將有關資料報CQC質量監督處並存檔。
4.2.6 如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投訴, CQC應積極配合管委會進行調查處理。
4.2.7 獲證組織應根據CQC要求,隨時提供對相應投訴所採取的糾正措施的記錄。
4.3 爭議
4.3.1 爭議是提出人對CQC認證服務相關決定提出的正式的不同意見。
4.3.2 提出人對CQC的最終決定意見仍持有不同意見時有權向其他有關方面。
4.4 申訴、投訴與爭議的處理
4.4.1 接到申訴、投訴與爭議後,CQC質量監督處應確認是否受理並填寫《申訴/投訴/爭議受理通知書》或 《申訴/投訴/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提出人。申訴、投訴與爭議受理後,CQC監督處應根據實際情況立刻組織調查處理,受命處理申訴、投訴與爭議的人員應及時與提出人聯絡,並通知其本人的聯絡方式,以便提出人隨時了解處理情況。對於需委託CQC總部以外的單位處理的申訴、投訴與爭議,應填寫《申訴/投訴/爭議轉辦通知書》,連同相關材料一同送至有關單位委託其調查、處理。
4.4.2 受理的申訴、投訴與爭議的情況調查,分析原因及擬訂的相關的處理措施,經質量監督處核准後,報CQC管理者代表,重大問題要報主任批准執行。
4.4.3 若無特殊情況,應在接到申訴、投訴、爭議2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以《申訴/投訴/爭議調查處理結果通知書》的形式通知提出人、當事人,必要時應通知相關方及CQC相關部門,以便及時採取預防、糾正措施。
4.4.5 必要時應按程式對CQC運作程式進行更改。
4.4.6 申訴、投訴與爭議處理完畢後應填寫《申訴、投訴和爭議工作登記表》,並整理有關記錄,由質量監督處負責存檔。
4.4.7 每年CQC質量監督處應將處理申訴、投訴與爭議情況報告提交CQC管理評審,以評估CQC處理申訴、投訴與爭議的有效性。
9、投訴監督
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西藏出入境檢驗局監察審計室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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