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其基本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人民銀行總分行的有關政策規定;
(2)負責在轄內貫徹執行中央銀行資金、存款準備金、再貼現、利率等有關貨幣信貸政策,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3)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4)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5)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6)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7)經理國庫;
(8)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9)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0)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1)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2)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貨幣信貸調統科
金融服務管理科
金融穩定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