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成立於1961年12月,其前身為上海市生物化學會,是在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領導下從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教學工作的科研人員的民眾性組織。

學會簡介

其宗旨是,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普及科學技術知識,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套用以及與全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及各省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開展業務和學術交往。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現有會員500人左右。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產生下一屆理事會。學會現任理事會(第十二屆)於2011年選舉產生,由39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金由辛

常務副理事長:廖侃

副理事長:陳國強、湯其群、丁建平、王以政、汪世龍

秘書長:陳國強

副秘書長:程金科、趙慕鈞、王同喜(專職)、孫曉麗(專職)

學會辦事機構為“學會辦公室”,掛靠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為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英譯名: Shanghai Society for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簡稱SSBMB。

第二條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依法登記成立的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相關的生命科學工作者志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聯繫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相關的生命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上海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上海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生命科學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交流活動,以促進我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的發展,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上海科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現住所在上海市岳陽路320號,郵編 2000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圍繞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相關的生命科學科領域範圍開展以下的業務活動

(一) 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編輯出版、公開或內部發行專業會議摘要及論文彙編;

(三)大力普及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知識,積極傳播先進技術經驗;

(四)開展學術諮詢服務,積極地提出合理建議;

(五)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國內外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的學術團體和科學家的友好聯繫;

(六)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並積極發現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

(七)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八)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下設若干學科專業組,組織有關活動;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除上述條件,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教學或生產者;

大專畢業,從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教學或生產二年以上者;

中專畢業,從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教學或生產五年以上者;

長期從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者;

與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有關專業的在學碩士生;

與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有關專業的在學博士生;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的有關部門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

(四)單位會員條件:

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具備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及生物工程研究開發能力,並願意參加學會活動,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獨立的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單位會員可派單位理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回。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也可以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為四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不超過三屆。理事長只任一屆。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況下經上海市科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後,可由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1999年5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第一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於1961年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屆理事會 。

理 事 長:王應睞

副理事長:李 亮  曹天欽

秘 書 長:鄒承魯

副秘書長:張惠珠  王芷涯

第二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於1978年在上海成立了第二屆理事會。

理 事 長:王應睞

副理事長:曹天欽  沈善炯  沈仁權

秘 書 長:沈昭文

副秘書長:顧天爵  張友尚

理 事:(按姓氏拼音排列)

陳破讀  戴重光  顧寅昌  李學民  李致勛  沈允綱  蘇祖斐  萬叔援  王大琛  胥 彬  徐達道

顏季瓊  楊志銘  袁厚積  張惠珠  張玉硯  張炤化

第三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於1980年8月25日在上海成立了第三屆理事會。

顧 問:王應睞  曹天欽

理 事 長:沈昭文

副理事長:蘇祖斐  沈仁權  張友尚  顧天爵

秘 書 長:顧天爵

副秘書長:景 沛  魯子賢

理 事:(按姓氏拼音排列)

陳 映  陳麗筠  陳破讀  董 霖  方深高  顧建人  顧寅昌  洪孟民  梅美珍  沈允綱  孫庭芳

王大琛  胥 彬  徐達道  楊志銘  袁厚積  張惠珠  張玉硯  張煜華  左大珏

辦公地點:上海市南昌路47號, 聯繫人:田裔強

第四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於1983年6月上旬在上海成立了第四屆理事會。

顧 問:王應睞  曹天欽  沈昭文  蘇祖斐

理 事 長:顧天爵

副理事長:顧寅昌  魯子賢

秘 書 長:景 沛

副秘書長:方深高  祁國榮

第五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於1986年5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五屆理事會。

理 事 長:魯子賢

副理事長:陳克明  陳詩書

秘 書 長:祁國榮

副秘書長:陳惠黎  陳 映  施建平

常務理事:(按姓氏拼音排列)

陳克明  陳詩書  方深高  魯子賢  史炳照

第六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第六屆理事會:

理 事 長:陳詩書

副理事長:陳克明  敖世洲  陳惠黎

秘 書 長:陳 明

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按姓氏拼音排列)

敖世洲  陳 明  陳惠黎  陳克明  陳詩書  宓志鈞  史炳照  孫崇榮  翁清清  徐永華  袁中一

理 事:(按姓氏拼音排列)

敖世洲  陳浩然  陳惠黎  陳克明  陳 明  陳詩書  陳淵卿  丁燕玲  劉廣青  柳啟沛  宓志鈞

倪星忠  戚正武  喬賓福  秦德安  施承梁  施溥濤  史炳照  孫崇榮  王亞新  翁清清  徐傑誠

徐永華  葉濟寧  袁中一  曾凡輝  章蔚娟  趙偉康  趙夏令  周金熙  周潤琦  莊慶祺

第七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第七屆理事會:

理 事 長:敖世洲

副理事長:陳惠黎 袁中一 陸 萍

秘 書 長:翁清清

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敖世洲 陳惠黎 杜平中 陸 萍 宓志鈞 王亞新 魏堯梅 翁清清 徐永華 袁中一 朱 儉

理 事:(按姓氏拼音排列)

敖世洲 陳浩然 陳惠黎 陳耀全 杜平中 顧文聰 吉永華  景乃禾  李伯良  李立人  劉銀坤

陸 萍 宓志鈞 倪星忠 錢關祥 秦德安 施承梁 童葵塘  王亞新  魏堯梅  翁清清  巫愛珍

吳 虹 徐永華 於志潔 袁中一 張年寶 周德和 周潤琦  周筱梅  周翊鍾  朱 儉  莊慶祺

第八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於1995年9月5日在上海成立了第八屆理事會。

理 事 長:袁中一

副理事長:王亞新  翁清清  黃偉達  裴 鋼

秘 書 長:陸長德

副秘書長:杜平中

常務理事:

查錫良  陳 竺  杜平中  胡惠民  黃偉達  陸 萍  陸長德  裴 鋼  王亞新  翁清清  巫愛珍

吳毓林  於志潔  袁中一  周德和

理  事:(按姓氏拼音排列)

於志潔  王亞新  馮寅紹  吉永華  朱 儉  劉銀坤  李立人  李伯良  李 林  杜平中  陸 萍

吳 虹  吳毓林  巫愛珍  陸長德  吳滿平  許秀蘭  陳 竺  金國琴  周德和  查錫良  胡惠民

周翊鍾  袁中一  倪星忠  錢關祥  秦德安  徐生俊  曹蓉珍  黃偉達  翁清清  童葵塘  裴 鋼

第九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第九屆理事會:

理 事 長:陸長德

副理事長:查錫良  陳 竺  杜平中  黃偉達

秘 書 長:景乃禾

副秘書長:胡惠民

常務理事:

查錫良  陳 竺  杜平中  高小莉  胡惠民  黃偉達  景乃禾  李 林  陸 萍  陸長德

吳滿平  吳自榮  葉其壯

理 事:(按姓氏拼音排列)

查錫良  陳 竺  陳書盤  杜平中  費 儉  高小莉  龔 毅  胡惠民  胡中源  黃偉達  金國琴

景乃禾  李 林  李伯良  李建粵  林志新  劉銀坤  陸 萍  陸長德  米華玲  魏東芝  吳厚銘

吳滿平  吳自榮  夏愛娣  葉其壯  殷 明  郁慶明  周嘉偉

第十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於2003年8月21日在上海成立了第十屆理事會。

理 事 長:景乃禾

副理事長:查錫良  焦炳華  金由辛  錢關祥

秘 書 長:金由辛

副秘書長:王同喜

常務理事:

查錫良  龔 毅  黃偉達  焦炳華  金由辛  景乃禾  李 林  林志新  錢關祥 魏東芝  吳滿平

吳自榮  殷 明

理 事:(按姓氏拼音排列)

查錫良  陳根雲  陳國強  費 儉  龔 毅  侯永泰  黃偉達  焦炳華  金國琴  金由辛  景乃禾

李 林  李建粵  林志新  盧 健  錢關祥  孫建和  汪世龍  王以政  魏東芝  文鐵橋  吳滿平

吳自榮  徐帆洪  徐世傑  姚祝軍  殷 明  張大兵  張錦鋒  趙輔昆  趙新泰  周嘉偉  朱 亮

朱春寶

第十一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於2007年11月14日在上海成立了第十一屆理事會。

理 事 長:金由辛

副理事長:陳國強  焦炳華  廖 侃  湯其群

秘 書 長:廖 侃

副秘書長:趙慕鈞  王以政  王同喜

常務理事:

陳國強  丁建平  焦炳華  金由辛  廖 侃  湯其群  汪世龍  王以政  魏東芝  文鐵橋  翁傑敏

張大兵  趙新泰

理 事:(按姓氏拼音排列)

陳 悅  陳國強  丁建平  葛盛芳  葛曉春  何培民  胡紅雨  焦炳華  金國琴  金由辛  荊 清

藍 柯  李 震  李建粵  廖 侃  劉 文  樓覺人  盧 健  沈 旭  石鐵流  孫建和  談冶雄

湯其群  汪世龍  王以政  魏東芝  文鐵橋  翁傑敏  謝 東  楊 青  張 毅  張大兵  章建程

張學軍  趙輔昆  趙慕均  趙新泰  朱春寶

第十二屆理事會

上海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會於2011年11月16日在上海成立了第十二屆理事會。

理  事  長: 金由辛

常務副理事長:廖 侃

副 理 事 長 : 陳國強 湯其群 丁建平 王以政 汪世龍

常 務 理 事 :(以姓名拼音順序為序)

陳國強 丁建平 何培民 金由辛 廖 侃 沈 旭 湯其群 汪世龍

王以政 魏東芝 文鐵橋 謝 東 張大兵

秘  書  長:陳國強(兼)

副 秘 書 長 :程金科 趙慕鈞 王同喜(專職) 孫曉麗(專職)

理 事:(以姓名拼音順序為序)

蔡時青 陳國強 程金科 丁建平 郭占雲 何培民 胡紅雨 黃才國 金由辛 荊 清

開國銀 李根喜 李 希 李曉濤 廖 侃 劉建祥 孟 清 邵 雷 沈 旭 宋保亮

孫建和 湯其群 唐雪明 汪世龍 王 琛 王梁華 王以政 魏東芝 文鐵橋 謝 東

楊 青 楊 弋 張大兵 張學軍 張學禮 張 毅 趙慕均 鍾建江 朱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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