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二、單位銷售蔬菜、生豬產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生產者索取相關證明檔案。 九、違反國家標準使用亞硝酸鹽等食品添加劑的,由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通告規定在食品中添加工業鹽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由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從重處罰。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
市長 韓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公布)
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對本市食品安全管理採取如下措施:
一、凡經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並且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質量技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農業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外,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來自同一產地的該品種食品採取限制進入本市的措施。
二、單位銷售蔬菜、生豬產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生產者索取相關證明檔案。個人銷售蔬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隨附相關證明檔案。不具備相關證明檔案的,不得上市銷售。
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證書上載明為展覽用途的進口食品,展覽後應當按照進境展品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使用亞硝酸鹽等食品添加劑。
五、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工業鹽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六、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八、單位銷售的蔬菜未按照規定向生產者索取相關證明檔案或者個人銷售的蔬菜未按照規定隨附相關證明檔案的,由工商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國家標準使用亞硝酸鹽等食品添加劑的,由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通告規定在食品中添加工業鹽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由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從重處罰。
十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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