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作用和任務的奈洛比宣言》

進一步回顧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理事會第十九屆會議通過的《關於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作用和任務的奈洛比宣言》,(3) 1. 歡迎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理事會關於其第五屆特別會議的報告及其中所載的各項決定;(4)

回顧其1972年12月15日第2997(XXVII)號決議決定成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理事會,

還回顧為了對《21世紀議程》(1)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評價而召開的大會第十九屆特別會議的成果和決定以及特別是《進一步實施〈21世紀議程〉方案》第119段和第122至124段,(2)

進一步回顧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理事會第十九屆會議通過的《關於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作用和任務的奈洛比宣言》,(3)

審議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理事會第五屆特別會議的報告,(4)

1. 歡迎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理事會關於其第五屆特別會議的報告及其中所載的各項決定;(4)

2. 特別確認理事會關於振興、改革和加強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決定,(5)包括執行主任根據《關於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作用和任務的奈洛比宣言》(3)的精神所提議的環境規劃署活動集中領域及理事會第十九屆會議所確立的環境規劃署其他優先領域;

3. 歡迎1998年9月11日在荷蘭鹿特丹舉行的全權代表會議通過《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事先知情同意程式的公約》,並注意到在公約締約方對秘書處地點作出最後決定之前公約秘書處的職能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共同履行的臨時安排;

4. 又歡迎就某些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採取國際行動擬訂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文書政府間談判委員會於1998年6月29日至7月3日在加拿大蒙特婁舉行第一屆會議,並進一步歡迎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化學品環境管理方面所起的積極作用,特別是以公約秘書處資格在談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方面所作的努力;

5. 強調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一直是、也必須繼續是聯合國在環境方面的主要機構,其作用是確立全球環境議程,促進聯合國系統內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方面的協調實施和作為全球環境權威提倡者的首要全球環境機關;

6. 歡迎理事會的決定(6)以及1998年4月1日至3日在新德里舉行的全球環境基金大會會議的決定和1998年10月14日至16日在華盛頓舉行的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的關於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該基金的作用的決定,並歡迎與該基金就淡水資源問題進行合作,如全球國際水評估和關於旨在整治土壤退化的活動,因為這種活動涉及該基金的重點領域;

7. 鼓勵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繼續規劃署目前正在進行的改革,確認如《奈洛比宣言》所指出的,為了實施其任務,振興環境規劃署需要足夠、穩定和可預測的財政資源,並在這方面還確認方案交付方面精益求精、有的放矢和講求成本效益、信任本組織與因而可增強規劃署吸收資金的能力之間的相互關係;

8. 又鼓勵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加緊努力,酌情從其他捐助來源調動更多的資金資源,以期根據《奈洛比宣言》並徵得理事會的同意,支持環境規劃署各優先領域的實施工作。

1998年12月15日

第91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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