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台縣環境保護局

簡介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魚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濟室字[2010]11號)和《中共魚台縣委魚台縣人民政府關於魚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魚發[2010]21號),設立魚台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鄉鎮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鄰縣和縣內各鄉鎮間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調度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分解落實情況;考核總量控制目標責任書的落實情況及主要污染物消減量;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管理全縣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資源(含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縣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輻射安全政策、規劃;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縣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縣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機要、保密、檔案、信息、信訪、政務公開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資金安排意見;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擬訂我縣環境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縣環境保護普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二)環境管理科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承擔規劃、政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鄉鎮,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負責危險固體廢物異地轉移、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許可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閒置許可工作;負責排污許可工作。
(三)污染防治與應急管理科
擬訂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鄉鎮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負責全縣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輻射安全政策、規劃;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四)自然生態保護科
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資源(含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五、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負責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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