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龍縣審計局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研究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向縣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級國家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縣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地方區、縣政府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財政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4、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有計畫地定期進行審計;
6、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國家建設項目預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
7、縣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農林水利與資源環保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對本縣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政府和國有控股企業舉借外債以及擔保的情況進行審計;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縣政府和縣審計局提出本縣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縣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本縣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縣財經方針政策、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組織實施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七)組織實施對國有企業申報核銷不實資產專項審計。
(八)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九)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實施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制定本縣審計工作方針、中長期審計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總結、統計審計成果;綜合財政審計報告及其他審計情況;負責審計信息和審核上報縣政府、市審計局的審計專題報告;負責宣傳、信息、新聞發布和縣人大、縣政協有關議案、提案的辦理;牽頭和協調局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文電處理、檔案管理;負責信訪、保密、保衛;負責內外事接待工作;負責後勤行政管理;協調本機關業務處和縣審計機關的審計事項,組織跨行業的同步審計;聯繫特約審計員工作;負責圖書、資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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