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政局

香港市政局

(1883年—1999年12月31日)是香港政府為香港市區(港九)提供食物衛生、清潔街道、文娛康樂設施、管理食肆等市政服務的法定機構,亦是香港三級議會的一部份(第一級為全港性的立法局、第二級為區域性的市政局/區域市政局、第三級為地區性的區議會),執行部門為市政總署(前稱市政事務署),1960年至1986年4月1日也為新界地區提供服務。市政總署署長同時擔當市政局行政總裁。

政制演變

市政局成立初時稱為潔淨局(英文:Sanitary Board),只負責清洗街道等衛生工作。至1936年改名為市政局。負責的工作亦不斷增加,並接納從不同界別選舉的代表進入市政局。市政局議員每月舉行公開會議,處理服務相關法律附例和財政事務等。市政局是香港首個有民選議員參與決策的公共機構,戰前原有兩個民選議席,二次大戰剛結束時民選議席廢除,其後逐步增加。政府的地方行政政府工作小組在1966年11月發表報告書,建議成立數個地方市議會或區議會,具有廣泛的行政與諮詢職能。議會內民選議員與委任議員的比例會是三比一或三比二,每個議會共有議員30至40人。而市政局地方政制委員會在1969年3月發表的地方政制改革報告書,建議分階段擴大市政局的職權範圍、修訂選民資格和增加民選議員數香港市政局目。但是市政局的建議,在當時並未有全部落實,至1973年市政局改組前,民選議席增至10個。
1973年市政局改組,正式確立了該局自1935年起逐步承擔的公眾衛生和文康服務的功能。改組的依據和方式,見1971年10月發表的一份白皮書。市政局議員的人數定為24人,其中12人在一個有限度選舉權的制度下以全港為單一個選區經投票選出,另外12人為委任議員,並沒有官守議員。議員又推行一套會見市民計畫。市政局享有財政自主權,其收入主要來自差餉,其次是來自牌照費、租金和各類收費;市政事務署仍舊是市政局的執行部門
1982年起,市政局的選舉中合資格的選民,包括凡21歲或以上同時居港至少滿7年的人。候選人必須居港滿10年。選區按人口和地理因素來劃分。選舉以“票數領先者取勝”。市政局的選民則局限於居住在市政局轄區內的人,即市區主要範圍的居民才合資格,但議員人數亦同時增加至30,包括15名民選及15名委任議員。1985年9月,立法局56名議員中,12名是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全體成員組成的選舉團選出,選舉團成員須已登記為香港市政局選民,並已在香港居住最少10年。1991年,市政局則轉為功能界別,選出一名成員進入立法局。在1995年舉行市政局選舉中,除區議會代表外,所有地方選區議員均以“單議席單票制”和“票數領先者取勝”的選舉辦法選出。市政局共有41名議員,其中32名是由地方選區選出。投票年齡由21歲降低至18歲。

解散原因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英兩國政府無法就議員過渡問題達成共識,導致原市政局解散,由行政長官委任全體原有議員及一些新議員組成臨時市政局
2000年1月1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市政服務改革,與負責新界地區市政服務的同類機構區域市政局一同解散,兩局服務經統合後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食物環境衛生署。由於市政局議員經市民公開選舉所組成,而新成立的局署並未有任何民間代表參與及監察,董建華將兩個市政局解散的決定,被視為香港民主的大倒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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