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融資租賃

飛機融資租賃

飛機是航空業最值錢的可移動資產,實際上,在金融租賃公司與航空公司之間,這些巨無霸量級的資產,經常需要在合規性的要求下要在會計科目之間左騰右挪。為了,正在改變這一窘局,一種新的形式飛機金融租賃誕生了。

簡介

飛機融資租賃也稱為飛機金融租賃,是一項集貿易與金融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業務,出租人購買承租人(航空公司)選定的飛機,享有飛機所有權,並將飛機出租給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的一種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方式。租期屆滿,承租人可以續租,也可以按市場價格或固定價格優先購買,或者按規定條件把飛機償還給出租人。融資租賃有多種做法,較多採用的有投資減稅槓桿租賃、利用英、美出口信貸支持的及利用一般商業貸款的融資租賃。

與直接購買飛機的區別

飛機融資租賃與直接購買飛機相比,租賃飛機對航空公司來說可以不用在短期內付出太大規模的資金,改善航空公司在新的租期中的現金流,從而改善航空公司的財務狀況,最佳化資產負債結構。同時,飛機金融租賃還可以降低航空公司的經營成本,迅速擴大航空公司的資產規模。飛機租賃公司的經營模式大多是向飛機製造商購買新客機,租給航空公司一定年限,然後將舊飛機賣出去,這是典型的融資租賃做法。實際上,目前各租賃公司出租飛機的方式和條件多種多樣,除融資租賃外,現在的趨勢是更多地做中長期的經營性租賃,也就是說將飛機反覆出租給不同的航空公司使用,直至飛機報廢或淘汰。其租賃年限為3-10年不等。
目前,全球航空運輸業所使用的飛機2/3以上是通過租賃方式獲得的。同樣,在我國租賃也是航空公司重要的飛機引進方式。截至2011年8月,在民航局登記在冊的民用客機數量為1257架,其中721架是通過租賃而來的,占到了我國民機總量的57%。

主要優勢

飛機租賃形式的發展打破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固定模式,體現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優勢互補。它豐富了飛機租賃的形式,提高了飛機租賃服務的靈活性。同時,目前的融資租賃模式已超出傳統三方當事人範疇,銀行信託公司、投資企業等均得以參與其中:①租賃公司作為中介和交易安排人,與其他主體形成良好的合作與互補關係;②整個模式的安排降低了交易風險,銀行藉以尋求到理想的客戶對象;③投資者藉以找到理想的投資機會;④靈活的交易安排使承租人更加易於接受。

主要形式及發展

航空運輸業本身競爭激烈,其對經濟、政治環境具有高度的敏感性,這樣,航空公司的經營環境相對複雜多變。為了爭奪市場,提高盈利能力,航空公司更加注重成本管理和科學靈活的經營戰略,它們除繼續在飛機租賃中追求較低的融資成本和財務效益外,對租賃形式的靈活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投資人對投資的安全性日益關注,也成為飛機租賃形式發展創新的原因之一。部分創新手段已在實踐中歷練成熟,如:
1.可退出的融資租賃
這種租賃向承租人提供一種普通的融資租賃辦法,但允許承租人在某—個或多個特定日期(“視窗”)將租賃的飛機歸還出租人,此後承租人便不再負有債務。它使航空公司獲得了全額支付和表外融資的雙重好處。
2.租金支付結構的創新
租金支付變得更加靈活,從而使航空公司可以根據經營特點靈活安排租金支付。如美國稅法允許採用如下租金結構:
(1)“租金假期”(RentHolidays):該段時期內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支付債務利息和(或)本金。
(2)“鋸齒”(SawTooth)結構:允許租金支付額在一年裡上下起伏。
(3)“空翻”(Flip)結構:租金在租期的一個或多個時間點上在後付與先付之間交替。
3.在經營租賃中增加購買選擇權
日本出現過這樣的作法:航空公司在租賃滿約10年後享有一個提前購買選擇權,如果航空公司不執行這一選擇權,租金就會在未來大約兩年內增加,之後飛機由出租人收回。帶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形式對航空公司的現金流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為航空公司提供了購買飛機、獲得殘值優惠的機會。這種租賃形式的另一個優勢是降低了投資人的飛機殘值風險,因而更易於吸收投資。

中國租賃業務概述

簡介

租賃模式的選擇與投資人狀況,各國稅收政策,乃至政治外交關係,密切相關。目前,我國飛機租賃業務主要套用於從國外進口飛機並取得飛機使用權。飛機的進口租賃是當前業務的主流,其涉及飛機製造商、航空公司、租賃公司、貸款銀行或資本市場租賃安排人、擔保銀行、保險公司、國家計委、外匯管理局、民航總局、航材公司等多個主體,交易模式複雜,需要進行周密的安排,簽署多項契約。

主要內容

就槓桿租賃飛機而言,主要的法律檔案包括但不限於:

飛機金融租賃飛機金融租賃

1.主要檔案:租賃協定、貸款協定、抵押轉讓協定、保險轉讓協定、擔保協定、抵押協定。
2.補充檔案:租賃的補充協定、提款通知書、保險經紀人關於保險轉讓協定的函件、出租人母公司的同意書、接受證書。
3.購買檔案:購機轉讓協定、購機轉讓認可書、購買協定、飛機製造商開具的銷售單據等。
4.法律意見:承租人律師的法律意見書、飛機製造商的法律意見書。
5.公司檔案:出租人的公司檔案、承租人的公司檔案、擔保人的公司檔案、安排人的權利和有關交易方的簽字樣本等。
6.批准、保險和其他證書:保險單、飛機鑑定人的批准書、預扣稅的免徵書、外匯批准書、承租人和擔保人所在政府的批准。
7.註冊檔案:出口適航證、適航證、飛機註冊證書抵押註冊書。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往的飛機租賃業務中,中國當事人所充當的主要是承租人的角色。2000年以後,新世紀金融租賃公司、新疆金融租賃公司、深圳金融租賃公司、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開展國內飛機租賃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國際資本壟斷國內飛機租賃業局面。國內市場廣闊,飛機租賃業務空間大,同時,發展創新的飛機融資租賃模式,租賃公司作為整項融資交易的安排人,將獲得相較以往角色更多的收益。

我國飛機融資租賃法律現狀

根據中國《契約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規定,飛機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對供貨方和飛機的選擇、購得飛機,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並由承租人定期交納租金的一種方式。與傳統租賃形式(經營性租賃)不同,融資租賃中的供貨方和飛機都是由承租人選定的;融資租賃的期限較長,一般為10~15年基本覆蓋所租賃飛機的整個使用年限;雙方也往往在契約中約定租賃期滿飛機的所有權轉歸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購買選擇權。飛機的融資租賃又可以依內部結構的差別分為許多不同的形式,如槓桿型融資租賃,節稅型融資租賃和財務型融資租賃等等。儘管每種交易形式都涉及多方主體間複雜的法律關係,但在每種融資租賃中都必然蘊含著一個最基本的契約架構,即:一項交易、兩個契約、三方當事人。一項飛機的融資租賃交易包括飛機購買契約和飛機租賃契約。購買契約與融資租賃契約相互依存,共同構成了融資租賃的基本架構。三方當事人就是指飛機供貨方(生產商)、出租方(租賃公司)和承租人(航空公司)。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方以其提供的資金購買了供貨方的飛機並交給承租方使用,以資金紐帶將二者聯繫起來。出租人和承租人間的租賃契約處於整個交易中最核心的地位,直接決定了航空公司在飛機租賃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內容。
(一)國際立法的考察
從各國的實踐來看,飛機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常處於不同的國家,其法律關係具有跨國性。跨國性飛機融資租賃的實際需要促使國際立法的出現,目前比較有影響力的是以下三個國際公約:
1、1948年由國際民航大會上通過的《關於國際承認對飛機的權利的公約》(簡稱《日內瓦公約》),是最早的在國際範圍內承認飛機權利的公約。主要內
容是為締約國承認對飛機的權利提供了一套法律適用的原則。儘管該公約在制定之時並沒有考慮到後來大量出現的融資租賃交易,但他的一些法律適用規則依然為飛機融資租賃活動提供了基本的指引。
2、1988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簡稱《渥太華公約》),是專門規範和調整國際性的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公約。共有25個條款,其內容主要是對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渥太華公約》制定於1988年,當時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國內還沒有融資租賃的相關立法,所以它的內容成為後來許多國家立法的重要參考。雖然至今為止參加國數量仍很有限,但是《渥太華公約》的廣泛示範作用使其已成為融資租賃領域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
3、2001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民航組織牽頭制定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簡稱《開普敦公約》)及其航空器議定書。該公約以實體性的法律規則明確了對融資租賃出租人權利的跨境保護問題,對於飛機的融資活動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自2006年正式生效以來共有34個成員方加入,其中主要是融資需求迫切的開發中國家。根據該公約及議定書適用範圍的規定,如果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承租人位於締約國境內、或者作為交易標地的飛機在締約國境內註冊登記,那么公約的規定將得到強制適用。
由於中國是《日內瓦公約》和《開普敦公約》的締約國,公約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中國航空公司參與的融資租賃交易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根據中國民法關於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適用規定,涉外性的飛機融資租賃交易應首先適用中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的規定,對公約沒有規定的問題適用中國國內法,如果國內法中也沒有規定則可以適用相應的國際慣例。
(二)國內立法的考察
1、1994年6月,財政部頒布了《關於對民航運輸企業融資租賃飛機殘值有關財務處理的通知》。
2、1995年10月《民用航空法》出台,第三章第四節則是民用航空器租賃的法律規範。
3、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於發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彌補了立法不足的空白,這是沒有立法就先有司法解釋的少有的先例,解決了租賃業當時面臨的訴訟難的狀況。
4、1999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於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其第十四章專章規範了“融資租賃契約”的內容,賦予融資租賃以獨立的法律地位,從根本上改善了融資租賃的法律環境,使融資租賃立法從無到有,極大地提高了融資租賃的認知度。略有遺憾的是,《契約法》對融資租賃的基本內容進行了規範,但沒有對租賃的發展形式如出售回租、轉租賃、槓桿租賃、項目融資租賃等作出規定,希望司法解釋和將來的融資租賃法可以彌補了這一不足。
5、200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租賃公司的設立、審批、業務範圍、監管等做了全面規範。
6、2001年1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定了租賃的定義、租賃交易的分類、承租人的會計處理、出租人的會計處理、回租和轉租賃及其他一些內容,不僅構築了會計處理的框架,也為稅收法律的最終完善奠定了基礎。
7、2001年8月,外經貿部頒發《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但該《辦法》還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租賃公司,因WTO承諾開放期限的臨近而面臨修改。
8、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這份檔案使得無論是中外合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還是內資租賃公司,其融資租賃業務將在稅收上處於同一個競爭平台,從而實現了稅負公平。
9、2004年3月,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牽頭成立了《融資租賃法》起草組。2005年,商務部會同銀監會以及全國人大起草小組邀請的部分國內和國際專家進行研討,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法律草案。
10、2005年2月,商務部發布了經試行和修改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暫行辦法》。
11、2007年1月,銀監會發布了經修改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租賃公司還應有不低於5000萬美元的外匯資本金,這一規定使得許多想參與融資租賃業的公司心有餘而力不足。
12、2007年10月,《物權法》頒布。物權法從總體上加強了對各種物權包括融資租賃物權的法律保護。但由於融資租賃的特殊性,物權法作為規範物權的基本法律沒有涵蓋融資租賃這種特殊交易的物權方面的一切問題。這個問題,需要《融資租賃法》出台來予以解決。
13、根據《民航總局關於購買和租賃運輸飛機審批的若干規定》(民航計發[1995]232號)和《關於加強進口民用飛機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17號)規定,目前我國航空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均無民用航空器進口權,民用航空器進口需經過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代理並須向其交納進口飛機貿易總額千分之一點五的手續費。
14、關於稅收的法律規定
(1)國家稅務局1992年7月21日做出的《關於飛機租賃契約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覆》中明確對印花稅徵收問題做了規定。各航空公司與外國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後簽訂的飛機租賃契約,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憑證。對採取融資租賃方式簽訂的租賃契約,暫按租金總額的萬分之零點五稅率計稅貼花。
(2)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1月19日以國稅發「2000」15號印發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把“金融租賃公司”列入了該辦法的適用範圍,其第三條第二款把“融資租賃”列入了金融保險業征營業稅的範圍。該款稱,“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可以從事融資租賃的單位開展的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性的設備租賃業務。”國家稅務總局於1995年12月22日以國稅發〔1995〕656號印發的《關於融資賃業務徵收營業稅的通知》中規定:“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發的融資租賃業務,也按照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因此融資性的飛機租賃業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對金融保險業計征營業稅的規定徵收營業稅,稅率也應當適用“金融保險業”5%的稅率。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6月以財稅字「1999」183號文印發的《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稱,“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率[1997]045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人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4)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7月28日以國稅字「2000」135號文印發的《關於外資金融機構若干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第四條稱,“準予從外資金融機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稅營業額中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應僅限於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境內外匯(或人民幣)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年1月15日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經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綜觀融資租賃在我國的歷史發展過程,我國對租賃業的法律、法規、政策是逐漸完善的,是一邊摸索總結經驗,一邊對其所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逐個解決的辦法來使之適應我國的實際情況從而得以生存和發展的。

國外的飛機融資租賃交易

交易模式中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日本和德國的模式。
(一)美國
美國是現代融資租賃的誕生地。就飛機融資租賃而言,槓桿租賃模式具有代表意義。典型的美國槓桿租賃包括七類參與人:飛機製造商;出租人,負責安排交易,收取佣金,擔負中介角色;貸款人,一般由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組織擔任;承租人;物主參與人,即飛機的真正所有權人,享有有關的稅收利益;物主受託人,物主參與人並不直接出面,而是設立信託,成為信託人,並將飛機轉移給受託人管理;契約受託人,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設立,並由其管理債權人的利益。
在這種租賃模式中,出租人只需投資飛機購買價格20%到40%的資金,其餘的大部分資金則以出租人的名義借貸取得,同時,出租人必須以飛機作抵押並將有關權益轉讓給貸款人,這樣,出租人即可擁有飛機所有權,享有如同對飛機完全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並將一部分減稅優惠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轉讓給承租人,從而使承租人獲得較低的融資成本。其中,出租人享有的稅收優惠包括投資減稅、折舊扣減和不可追索的貸款的利息扣減。
(二)日本
日本自20世紀70年代末涉足飛機租賃,經過1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國際飛機租賃市場。1985年,一種新的飛機租賃形式首次在日本出現,即日本槓桿租賃。日本槓桿租賃交易中的購機款由兩部分構成:貸款部分,約占飛機價格的80%,一般多為美元貸款,也可以是國際流通貨幣;日本投資人的股權投資,約占飛機價格的20%,這部分投資採用日元,主要因為日本投資人在國內繳納的稅款以日元計算。
日本槓桿租賃的主要交易方有三個:
1.出租人。出租人為一家在日本登記註冊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為從事飛機融資租賃業務的某家租賃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活動僅限於出租的那——架飛機(或同時租賃的那兒架飛機)。它為交易各方的中介和交易各方聯繫,使承租人、貸款人與投資人之間不發生直接的實質性的接觸。為避免債務風險的發生,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從事其他業務。
2.投資人。投資人以股本投資的方式,至少投資飛機價值的20%,並成為投資飛機的經濟受益人,享有減稅的經濟利益。日本投資人通過合夥的形式,與出租人簽訂契約。合夥形式中的每個投資人分享對飛機全額計提的折舊扣減以及貸款利息扣減,使投資人達到了減稅和延遲付稅的目的,租期結束,無論承租人是否購買飛機,殘值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3.貸款人。貸款人提供約占飛機總價80%的貸款。貸款銀行既可以為一家日本銀行,也可以是一家日本銀行的外國支行或外國銀行的日本支行。
日本槓桿租賃交易結構與美國相比,有所簡化。其中,特殊目的公司與美國槓桿租賃中的物主受託人與契約受託人,作用相當。
(三)德國
德國槓桿租賃產生於1962年。由於德國租賃市場上有關法律與稅務等準則並無統一標準,其融資結構、法律文本又較為複雜,加之德國稅務改革中對許多機構投資基金的限制、廢除及計征較歐洲其他國家都高的公司所得稅率,機構投資者越來越少,大部分投資資金主要來源於極為有限的希望減少交納高額所得稅的個人投資者。世界各航空公司飛機融資項目中採用德國槓桿租賃結構的相對較少。
通常,德國槓桿租賃的結構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是購買飛機資金(100%)貸款,它主要來源於ECA與商業貸款人,航空公司通常借美元還美元,這部分貸款結構簡單、風險小、契約文本也為標準化文本,其貸款成本為兩部分貸款的綜合利率;另外一部分則為較為複雜的德國稅務結構,在這種結構下,出租人一般需要從投資人處獲取約占飛機市場評估價格40%至60%的投資資金(以馬克表示),連同以出售租期內美元租金為條件而從銀行獲取的美元借貸資金(60%至40%)組成100%飛機價款付與飛機製造商購買飛機,並將其出租給一個由真正貸款人擁有的專職公司,最後由專職公司轉租給航空公司使用。
(四)世界主要飛機租賃公司
1.GECAS(GeneralElectricCapitalAviationServices):成立於1975年,前身為GPA公司,總部設在愛爾蘭的香農(Shannon),為當今世界專門從事飛機租賃的大型專業租賃公司之——。1993年,GPA被美國通用電氣公司(GeneralElectricCompany)下屬的通用電氣投資公司兼併,更名為GECAS。
2.ILFC(InternationalLeaseFinanceCorporation):成立於1973年,為美國最大的專門從事飛機租賃的專業租賃公司,也是世界上主要的飛機租賃公司之一。現為美國國際集團(AIG)的全資子公司,具有世界權威評級機構授予的最高信用等級。

國內現狀

由於飛機租賃涉及資金量龐大,目前國內多為金融系租賃公司開展此類業務。國銀租賃、工銀租賃、民生金融租賃等為國內開展飛機租賃業務中居於前列的公司。而中國銀行在2006年曾收購新加坡飛機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即中銀航空租賃。2010年末,該公司擁有飛機161架,在全球飛機租賃公司中居第10位。
業內資深人士沙泉對記者表示,目前國內飛機租賃主要由外資壟斷的原因在於,航空公司採購飛機多由國家統一採購,而國內的租賃公司多無自由採購權。在進行飛機境外採購之時,也就多由境外飛機租賃公司進行服務。
雖然國內幾家金融租賃公司均開展了飛機租賃業務,但以國銀租賃為例,其主要進行的是飛機售後回租業務,而民生租賃則做的是公務機等通用航空業務,均未實質性地開展大型飛機的經營性租賃業務。

相關詞條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自從上世紀80年代引入中國至今已經28年,到現在還處於幼稚階段。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們對融資租賃缺乏最原始、最基本的認識,導致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業務的規範操作、行業主管部門的有效監管、業內政策的正確呼籲,都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為此筆者從基本概念說起,特撰寫系列文章,與業內同仁共同磋商。
因為歷史的原因以及環境的不成熟,融資租賃在中國嚴重被曲解,很多人都把融資租賃當成專門做次級貸款的機構,凡是銀行不給貸款的企業融資租賃都能接受。而租賃公司卻把自己當作超級銀行,專門和銀行爭奪本來就已競爭很激烈的企業。結果是該做的項目沒有人做,不該做的事情大家都在搶著做。其結果就是停滯或緩慢增長。缺乏持續發展的活力和新增利潤增長點。
其實進入21世紀,融資租賃的法律環境已經大有改善,四大支柱(法律、監管、會計準則、稅收)相繼建立和不斷完善。只是人們沒有仔細地研究這些法律法規,加上媒體片面宣傳,導致人們誤解了融資租賃。這裡依照法律法規,整理出融資租賃的正確定義以正視聽,讓人們能真正地經營融資租賃、使用融資租賃、研究融資租賃、宣傳融資租賃、管理融資租賃業。
1、法律定義
融資租賃契約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
2、監管定義
不同的監管部門,對融資租賃的理解有所差異,但本質上並沒有偏離法律的定義。
(1)、銀監會的定義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契約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2)、商務部的定義
融資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3、會計準則定義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3、稅法定義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契約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契約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徵稅。

國內主要公司

由於市場容量巨大,資產的安全性比較高,中國相繼誕生了16家飛機金融租賃公司,來自於銀行業(民生、招商、工行、交行、建行、中行、農行)、航空公司(海航)、進出口公司等方面。“它們的共性是,都具有強大的母公司,進入市場的時機很好,而且已經走出了中國。

中銀航空租賃

中銀航空租賃私人有限公司(BOCAviationPte.Ltd.,簡稱“中銀航空租賃”)。2006年12月15日,中國銀行以9.65億美元收購新加坡飛機租賃公司100%的股權,完成了上市後的第一起國外收購交易,其後更名為中銀航空租賃(私人)有限公司。併購以來,公司實現了平穩過渡,經受了金融危機的考驗,業務和盈利逐年增長,實現了做大做強目標,為中行綜合經營積累了寶貴的成功經驗。
中銀航空租賃公司是中國銀行設在新加坡的飛機租賃業務機構,也是亞洲頭號飛機租賃公司。中銀航空租賃總部位於新加坡,目前擁有175架新型飛機的機隊,並另有56架飛機的確認訂單。中國銀行提供的財報顯示,中銀航空租賃2010財務年度稅後淨利潤達1.6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100萬美元,增幅22%。截至2010年底,公司總資產為66億美元,同比增長14%。

中航租賃

中航租賃(中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是由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控股的專業融資租賃公司,由包括飛機設計、飛機製造、發動機製造、航空電子研發和飛彈研發等在內的十三家大型航空工業企業和科研院所入股組建。
中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中航租賃)作為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中航工業)的一員,依託強大的航空工業產業集團,致力於為中航工業在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等領域提供融資租賃為主要形式的金融支持和相關增值服務,並逐步成為軍工企業乃至國內、國際企業融資租賃的重要平台,使中航租賃公司成為以飛機租賃為主業,國內領先,國內一流、國際有影響力的專業租賃公司。
中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主營民用飛機、機電、運輸設備等資產的融資租賃(包括直接融資租賃、回租賃、轉租賃、槓桿租賃、聯合租賃)及經營性租賃,租賃資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業務領域涉及:飛機、飛機發動機等航空產品的租賃;船舶、鐵路機車等運輸工具的租賃;生產用設備、電力設備等的租賃;通訊設備、印刷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等的租賃。

工銀租賃

工銀租賃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資設立,註冊資本50億元人民幣,註冊地在天津濱海新區。
工銀金融租賃公司定位為大型、專業化的飛機、船舶和設備租賃公司,秉承工行在機、船、設備租賃融資方面的專業基礎和優良的企業文化,建立了完備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體制。依託工行的客戶、網路優勢和市場美譽度,在市場行銷能力、風險控制基礎,人力資源水平方面,都具有領先同業的優勢,具有強大的發展潛力。

民生金融租賃

民生金融租賃成立於2008年4月,是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首批5家擁有銀行背景的金融租賃企業之一。經過前期周密調研和實踐摸索,民生金融租賃發掘出航空和航運兩大特色業務板塊,其中航空板塊選擇以公務機作為切入口。
民生金融租賃選擇公務機租賃原因有二:其一,市場商機巨大。美國目前有各種公務機約兩萬架,巴西也有3000多架。10年內,中國有四五百架公務機不足為奇。其二,高流通性。公務機本身的可移動性和通用性,使得其作為租賃資產具有高流通性。
2009年上半年,民生金融租賃公司購入了第一家公務機,正式成為公務機租賃市場的一員,從無到有。三年之後的今天,中國公務機數量已經有了一個長足的發展。而作為公務機市場的活躍分子,民生金融租賃更一舉成為亞洲最大的公務機融資租賃公司。截至目前,民生金融租賃擁有的公務機數量已經達到88架。預計在今年年底,民生金融租賃擁有的公務機數量將達到100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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