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三)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副調研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設定

我國《公務員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在省部級以上不設定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晉升

(一)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副巡視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副調研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員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科員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