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勞保規定

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地方政策對於難產假的具體規定

相關規定

2013年5月24日省法制辦公示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修訂送審稿)》透露的信息支出, 在基本產假98天之外,難產的廣東女職工增加30天產假。比國家規定的難產增加15天產假,又多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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