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稅

雜稅

雜稅亦稱“雜征”、“雜賦”。舊中國對正稅以外的一切苛佃稅收的總稱。如清代以田賦、丁銀為正稅,對其他各稅如鹽課、茶課、榷酤、牙帖、當稅、契稅等,統稱雜稅。

詞目

雜稅

拼音:zá shuì(ㄗㄚˊ ㄕㄨㄟˋ) 

釋疑

[miscellaneous levies;sundry tax] 舊指正稅以外的各種稅

苛政猛於虎苛政猛於虎

苛捐雜稅

正稅以外的各種稅捐。

《南史·宋紀中·武帝》:“東境去歲不稔,宜廣商貨,遠近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雜稅。”《舊唐書·食貨志上》:“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兩稅焉,有鹽鐵焉,有漕運焉,有倉廩焉,有雜稅焉。” 宋高承《事物紀原·利源調度·雜稅》:“ 周衰之末,諸侯以強霸相尚,兵革不息,故費博而什一不足,此雜稅之法所由起也。”

解釋

苛:苛刻、繁重;雜:繁雜。指反動統治下苛刻繁重的捐稅。

出處雜稅

郭沫若《天地玄黃·拙劣的犯罪》:“在整個經濟危機之下,在嚴重的苛捐雜稅之下,在卑劣的利誘腐化之下,成本提高了,購買力減低了。”

示例

沒完沒了的~不算,還他媽的亂搶亂奪。★郭澄清《大刀記》第二章。

用法

聯合式;作主語、賓語、定語;含貶義

近義詞

敲骨吸髓敲詐勒索橫徵暴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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